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92.07.04
• 【文 号】[1992]价费字333号 • 【施行日期】1992.07.0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1992年7月4日 (1992)价费字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需要,财政、人事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向报考人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收费14元 ;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
三、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
四、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
五、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 收费收入用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