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要点
1净含量样式
2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3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4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
5化妆品名称: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6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7日期标注方式8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9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程分表10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些列内容
11化妆品标识字体要求
12化妆品表示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
13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的标注形式
参考文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定量包装商品
化妆品标签标识注意要素
阐述
净含量:xg(mL)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Qn≤50g(mL) 250g 标注净含量(Qn)的限量 计算单位 Qn<1000 克 g(克) Qn≥1000 克 kg(千克) Qn<1000 毫升 mL(ml)(毫升) Qn≥1000 毫升 L(1)(升) 实际净含量≥ 标注净含量 属性名要真实反应产品客观状态(如精华液不能代表客观状态,可使用精华素) 产地:上海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液态:体积(ml) 固态:质量(g) 半固体:(ml或者g)以“成分:”为引导语 1、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3、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4、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表示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对应的汉字 1、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2、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 依据 75号令第五条 75号令第六条 75号令第五条 75号令第(责令改正,可处 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100号令第六条100号令第100号令第十条100号令第十一条100号令第十二条100号令第十六条 100号令第二十一条100号令第二十二条 100号令第二十三条 标签GB 5296. 3-200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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