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例
一、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在何处
现金流量表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编制的三大报表之一,由于这是一张新表,多数会计人员以前没有接触,再加上《小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中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讲得也很不明白,以“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为例,在《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只是告诉大家说“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至于怎么样分析填列,并没有说清楚,致使多数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一头雾水,不会编。现金流量表编制之所以感到很难,难就难在会计准则讲解中“不讲道理”。如果道理明白了,也就“会者不难”了。
二、解决难点的方法
依据我的理解,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中科目余额是权责发生制的结果,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因时间性差异而形成的应收、应付项目。计算现金流量的基本思路是:先假设本期利润表中发生的各项收支(净利润)均为现金收支,然后再结合资产负债表项目对应收、应付项目进行调整。现以现金流量表编制中最难的项目“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为例,笔者给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 -当期转销的坏账损失 +当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 -票据贴现利息
+应收票据中与收入无关的代垫运杂费 +应付销售退回款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公式说明:
①“营业收入”依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数据填列,即假设本期的营业收入均已收到了现金,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的应收、应付项目进行相关调整。
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加净额,即发生额。依据现金流量表的要求,增值税销项税额包含在“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之中。在会计核算中,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包含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科目之中,但却没有包括在“营业收入”之中,故以“营业收入”在计算基础时应加上此项。
③“(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指的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减少净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少净额,表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到的现金中有一部分是上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故在以“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中应予以增加;
④“(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指的是预收账款的增加净额。预收账款增加净额,属于本期“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预收账款的
增加并没有计入“营业收入”,故在以“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中应加上此项;
⑤“当期转销的坏账损失”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账款”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⑥“当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与本期应收账款的增减无关,但在收付实现制下,它也属于本期“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依据“坏账核销备查登记簿”中“已核销坏账收回”栏目数字填列;
⑦“票据贴现”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⑧“应收票据中与收入无关的代垫运杂费”属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加回。
⑨“应付销售退回款”。如果存在销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营业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但销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收,这种销售退回肯定不涉及现金的退回,一方面减少“营业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应收账款”,不影响“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品时货款已收,销售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退回,也可能本期没有退回现金。如果本期退回货款,其对“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营业收入”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会计核算中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进行处理,即借记“营业收入”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账户。)由于前面在计算“营业收入”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退回,不能从“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账户或“销售退回备查簿”进行计算。
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减少净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三、应用举例
某企业有关的会计资料如下:
1.在“利润表”中,营业收入786000元 2.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数据如下: 项目 行 次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流动资产: 1 400000 应收票据 4 320000 223000 应收账款 5 57750 15800 预付账款 6 67386 …… 36000 预收账款 35 0 3.其他补充资料: (1)本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3620元; (2)依据“财务费用”明细账,本期应收票据贴现利息1600元; (3)依据“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本期确认的坏账损失7250元; (4)本期收到的应收票据中,包含4100元的代垫运杂费。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计算如下:
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78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3620+(应收账款期初余额223000-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7750)+
(应收票据期初余额400000-应收票据期末余额320000)+(预收账款期末余额0-预收账款期初余额36000)-当期转销的坏账损失7250-票据贴现利息1600+应收票据中与收入无关的代垫运杂费4100=112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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