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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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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zhigong falv tiandi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余小雪 (133000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延吉) 摘要:海外投资保险是不同于普通民间保险的政策性保 三、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险,是国际投资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 1.承保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经济 外汇险,又称不能自由兑换本国货币汇出的风险,是指由于 利益,也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建立和完 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或停止外汇,使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所得 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借鉴 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或本金的回收金,或其代价等不能兑换 国外的经验,从承保范围、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上 为本国货币汇回本国,它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根据美国、日本 分别提出了一些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和德国的法律规定,外汇险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东道国实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建议 外汇管制,停业或限制外汇;或由于其他突发事变,诸如革命、战 争、内乱,致使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征用险,即指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资本由于东道国实行国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有化,征用或没收,致使全部或一部分归于丧失者。对此,美国、 海外投资保险,另称海外投资保证,是指政治风险为保险 日本、德国的法律规定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 事故的海外投资者,向本国主管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 处在于,它们都认为征用包括直接征用和间接征用。直接征用一 保险合同,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该合同事 般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用一般是指对财产所有权拥 故发生后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依保险合同 有者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它们还认为征 及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 用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 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 的利息、股份、公司债等。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2.承保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官方性的政府或国家 承保机构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指承担保险责任者。在我 保险政治保险的制度又是一种非商业性的特殊的保险制度。有 国,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研究,保 以下特征:第一,它是非盈利的保护投资为目的,由公营公司或 险业务则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承办。由商务部、财政部、 政府机构承保。第二,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 外交部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可 保险人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第三,私人海外 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实效。 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是承保的风险范围。第四,海外投资保险 3.被保险人 的任务,不仅是像商业保险那样在于事后的补偿性质,尤其是 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称为合格的投资者,是指依法有权利申 在于防患于未然。 请投资保险的投资者。通过借鉴吸收,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保险制度中的被保险人应该是我国企业,尤其是资金雄厚、规模 1.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较大、技术先进、管理手段现代化的跨国经营企业,这是因为:一 目前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领域,只依靠政策性的行政指 方面,法律对其进行海外投资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它们具备足 令加以调节和规范而没有一部相关的基本法。行政指令虽然灵 够强的能力从事海外投资业务活动。但目前不应包括我国公民 活,但其灵活性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行政机关能及时根据 个人,因为与企业相比,个人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个人的经济 市场情况来调整相应政策,进而实现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变 实力也不够。不过随着我国公民的海外投资能力的增强和数量 更;另一方面,它又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 的增多,将来也应将其视为被保险人。 稳定性,阻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保险标的 2.缺乏正确的模式选择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一般称之为合格的投资,即指海外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投保指南》中存在关于承 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我国海外投资 保对象的规定,可以推断我国事实上采取的是单边海外投资保 保险制度中所包含的合格投资应该是:①限于新投资项目,但在 险制度,因为其并未以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一定条件下也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② 作为唯一合格的投资对象。这种保险体制有着固有的缺陷,单 必须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项目;③要有利于东道国的发展;④合 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通过条约协定等来规定国家义务而依 格投资的形式应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股票、股份、债 靠的是国内法的规定。因此,在风险发生时,投资者先寻求当 券、版权、工业产权以及依海外投资所在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 地救济后在穷尽当地救济仍未效果时,才能寻求本国海外投资 特权。 保险机构的赔偿。这种方法不合理,阻碍对海外投资者合法权 四、结论 益的有效保护。 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 3.缺乏适当的投资主体 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建立该制度时,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不明确的是投资主体范围的界定。我国在原则上采取的 特别是本国经济发展和海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学习借 主要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可是我国当前实施的单边海外投资保 鉴美、英、德等国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所建 险制度模式,导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于我国企业设立在 立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一般作法,力争全面地对海外投资保险制 海外的子公司缺乏保护能力。原因有二:第一,海外投资保险 度做出规定。相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一定会给我国海外 机构在单边模式下无法通过国内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二,单 投资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有力的保障,该制度会和我国已加入 边模式下赖以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国际法中“国籍持续原 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为我国海外 则”的限制外交保护。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 投资保护构建起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相信那时,我国的经济, 《投保指南》中将“依中国法设立的由港、澳、台的企业、机 特别是涉外经济的发展,将会有更良好的表现。 构、公民控股的企业”排除在投资保险范围之外,这实际是对 作者简介: 适格的投资主体的范围的缩小。 余小雪(1990)女,延边大学2014gt法律硕士。 2014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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