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当前,社区民警被日益增多的治安纠纷案件所困扰,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纠纷,很难有时间安下心来扎根社区工作,往往造成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近日,江西省吉安市戴海平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刻分析了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及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派出所承担繁杂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制约了打击防范功能的发挥,而且难免使民警顾此失彼,导致群众指责、领导不满意、民警自己也颇感苦恼。一是群众不满意。民事纠纷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甚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二是领导不满意。由于大量的治安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致使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城进京上访,造成各级领导对调解工作的不满意。三是民警不满意。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作,已不堪重负。加上纠纷的增多,当事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有时把矛头指向调解的民警,使民警对调解工作抵触很大。
二、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是导致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10”报警机制的完善。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建立以及“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等口号的提出,致使大量本不属于机关受理的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得不先行受理。二是人民群众对机关信任度的增强。近年来,经过“三项教育”、“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及派出所建设的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形象有了明显改善,在群众心目中威信较高。而且派出所受理纠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处理也比较迅速有力,使群众一有纠纷就找派出所。三是基层调解组织功能日益弱化。随着
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加上经济快速转型,不少企业保卫组织处于瘫痪状态,社区和农村治保组织功能普遍弱化,导致单位矛盾、宗族争斗、山地水权属纠纷等矛盾难以及时得到解决,不少矛盾被推向了机关。
三、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和调解的成功率,应在强化三种意识上下功夫。一是强化大局意识,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树立大局意识,不能因为调解工作处理的是一些民间小事,就认为它无关大局而疏于调解。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对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防止纠纷激化的方法措施,化解纠纷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使治安纠纷的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进治安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一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邀请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传授工作经验,选择典型案例,组织民警集中讨论,使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二要建立责任追究制。明确派出所所长是治安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所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重大纠纷要亲自主持调解并及时向、汇报。对工作不力,办事拖拉推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三要建立协作运行制度。明确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单位,治安部门是指导、协调单位,法制部门是法律援助单位,督察部门是纠纷调解的督办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运作,形成机关一盘棋的格局。四要实行“三卡”登记制度。对受理的治安纠纷首先要填写“调解登记卡”;对一些不属于门管辖的,要填写“调解移交卡”,提出意见;对一些调解不成功,派出所又不能依照法规处理的,则填写“告知卡”,告诉群众依法到起诉。实行“三卡”制度,既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民警的工作情况,又可确保调解工作及时到位。三是强化创新意识,不断完善纠纷预防调处运行机制。可选择有办公条件的派出所,与乡镇街道协商,将司法调解所的同志请进派出所办公,直接参与部分调解工作;选派一些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民警参与司法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把一些依法可由民间调解的纠纷放到调解小组调解;从辖区内吸收一些热心公益事业、品
行良好、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如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志愿者等为义务调解监督员,对一些复杂、疑难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进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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