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交底部门 交底方式 是否有样品交底 样板接受部门 采购方式 已通知参加交底的部门 施工总承包合同 海南浙江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成本管理部 书面 有 工程部 甲分包 工程管理部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交底人 交底部门经理 交底时间/地点 样品数量 样板接收人 联系方式 XXX 57546392.81 XX XX XXX 工程部办公室 1件 XXX 张先生XXX 合同交底内容摘要 一、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1.1 发包人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提供水源及接口; (2)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3) 提供电源及接口; (4) 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5) 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6)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7)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臵等)见“技术标准与要求”。 (9)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1.1.8 1.1.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2 1.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1.2.2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2. 2.1 承包人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1.1 2.1.2 2.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2.1.4 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臵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2.1.5 2.1.6 2.1.7 2.1.8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即使复验确认,也不能解除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开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2.1.9 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2.1.10 2.1.11 2.1.12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1《技术标准与要求》。 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2.1.13 2.1.14 2.1.15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 2.1.16 2.1.17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分包 2.1.18 2.1.19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因该工程与第三人所签署的所有合同均应在合2.1.20 2.1.21 A. 承包人应当遵守本协议、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经济技术资料; B.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工程的开工、竣工备案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手续; C. 承包人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后,应当尽其所能协调同建筑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社区及单位等的关系。如因承包人未协调好关系造成的延误工期、停工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D.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关于本工程的总体规划(施工计划)安排,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管理,包括场地安排、临时设施、施工区域划分等,以及各总包、分包之间的协调管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因此给发包人造成之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 承包人所有施工活动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对施工人员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发包人正常的办公环境,特别是不得影响发包人售楼处的销售活动,以及客户接待工作; F. 承包人应遵守治安条例,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发劳务证,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内部管理,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G.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清理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除去一切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脏物,清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并且承包人还须调校所有门、窗、抽屉等,检查及为所有五金上油,修复抹面裂痕,清洁所有墙身、地面、玻璃,以及清理所有的沟渠和下水道。承包人须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使完工后的工程清洁适合使用,并达到发包人完全满意; H. 在工程全部完工、取得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将现场所有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并无条件退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工程现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I.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与对购房客户的交楼工作; J. 承包人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承包人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同签署后 7个工作日内在监理人处备案。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从承包人实际进场之日起,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承包人全面负责,直至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撤离现场后为止。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规定。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切索赔和诉讼,并应该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 K. 承包人不得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如张贴该类广告,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L.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媒体负面曝光或停工,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发包人由于市政工程、竣工交房等需要要求承包人腾退人员、场地的,承包人应在10日内完成腾退,否则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将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 2.1 开工及延期开工 进场开工 发包人应当自行或委托监理人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发包人应当在该时间以前完成第7.1.7项约定的义务。 2.2 2.2.1 2.2.2 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3. 3.1 3.1.1 工程暂停及复工 工程暂停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 工程暂停的责任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1.2 3.2 3.2.1 (2) (3) (4) (5) 3.2.2 承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导致暂停施工。 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3 如果是除第16.2.1项约定的承包人原因及第4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 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 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该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已在签订7个工作日内在监理人处备案; (3)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3.4 工程长时间暂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则工期相应顺延。 3.5 3.5.1 3.5.2 3.5.3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复工准备期不低于7天。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复工后,承包人应当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当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如果发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的,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移交手续,自移交之日起该责任和风险应当重新归属承包人。 4. 4.1 工期延误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应当延长合同工期,竣工日期应当随此延长的合同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 (2) (3) (4)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不可抗力;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2 4.2 承包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否则监理人可不必就延长合同工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 4.3.1 4.3.2 4.3.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当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5. 5.1 5.1.1 5.1.2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文件上所写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提前竣工 5.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6.1 6.2 合同价款 计价和支付货币:人民币。 合同价款 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固定单价或措施费用清单和其他清单项目的总包服务费及规费应视为合同价款。中标通知书中承包人的中标价在本合同条款中称为“暂估合同总价”。该暂估合同总价不应理解为最终的合同总价,也不应理解为对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而只是为了发包人粗略计算工程总价和方便合理地确定预付总额和履约保函额度时的参考,或为了其他可能用到的目的。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 除暂估价外,已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及规费的合同价款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承包人已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 (3) 合同价款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固定不变。 (4) 本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 ①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导致的综合单价计算误差; ② 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③ 如本合同对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幅度的,且在约定幅度之内的; ④ 物价的任何上涨或下落; ⑤ 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⑥ 税率和汇率的变化; ⑦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5)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 (6)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除属于以下情况外,其他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① 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的,按照本合同第30条和第31条执行; ② 属于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索赔范围的,按照本合同第37条执行; ③ 使用替代品时,按照第25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④ 属于暂估价项目的,按照本合同第29条执行。 (7) 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全部费用(详见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 (1) 本工程招标时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程量为暂估量,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将依据工程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重新计量,共同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修正中标工程总价。 (2) 暂估价及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如下: ① 对于投标期确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在施工期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但发包人有权因工程情况把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变为甲指材料设备或变为甲方供货材料和设备,其材料价差调整的办法:变为甲指材料时的调整额=(发包人认可供应价-工程量清单主材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1+损耗率);变为甲方供货材料时的调整额=(-工程量清单主材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1+损耗率)。 ②甲指/甲控材料和设备”暂估价的调整: 甲指/甲控材料和设备之暂估价,是指材料和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场地卸货并堆放整齐的工地供货价,不包括这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安装及施工损耗、辅助材料、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与试验以及发生的现场内搬运、码放、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和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但材料和设备需要塔吊进行卸货并吊运至指定地点的,由承包人负责。暂估价包含内容以外全部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承包人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结算时暂估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调整仅限于实际供应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调整办法: 调整额=(发包人认可供应价-暂估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1+损耗率) ③甲指分包工程暂估价的调整 甲指分包工程暂估价是指由专业承包人实施指定分包工程的不含税金的工程造价。投标人为专业分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管理和配合,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总包服务费中,投标人可以自行计取利润或其他管理费用等,除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均应计入总包服务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结算时对甲指分包工程的暂估价的调整仅限于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与实际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调整办法是:调整额=(发包人认可的指定分包工程价-暂估价)*(1+损耗率)。 ⑤ 甲方供货材料和设备:是指由发包人供应主材及设备,承包人负责安装施工。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场地卸货并堆放整齐,承包人需负责这些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安装、辅助材料以及发生的现场内搬运、码放、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吊装就位、检验试验和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另外材料和设备需要塔吊进行卸货并吊运至指定地点的,也由承包人负责。所有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自行计取为恰当和正确地完成上述承包人负责的所有工作必需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所有费用,同时承包人也自行计取各种管理费用、利润、税金,承包人自行计取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或总包服务费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且承包人在工程预结算时不得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及设备费计入工程总价中,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消耗量标准参照海南省2005年定额,承包人领用量超过图纸量与定额损耗量之和的材料设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领用量低于图纸量与定额损耗量之和时,发包人仍按图纸量与定额损耗量之和与承包人结算,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归承包人所有。 ⑥ 承包人供应的钢筋暂估价的调整: 钢筋暂估价,是指钢筋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场地卸货并堆放整齐的工地供货价,不包括这些钢筋的采购管理、制作、安装及施工损耗及其他辅助材料、钢筋到货后的质量检验与试验以及发生的现场内搬运、码放、存储、保管、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和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但如果钢筋需要塔吊进行卸货并吊运至指定地点的,由承包人负责,暂估价包含内容以外全部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结算时不做调整。钢筋暂估材料价结算调整办法:以每月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结算当月的钢筋用量,月度的钢筋用量应参照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月报完成量,当施工期间的所有钢筋月报量之和与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图纸及洽商变更核对后的钢筋总用量不相等时,钢筋总量必须以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图纸及洽商变更核对后的钢筋总用量为准,而每月的钢筋用量的确定则应参照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月报完成量,并结合钢筋月报量之和与核对后的钢筋总量的误差比例进行调整,月度钢筋暂估价的调整公式为(以10月份为例):10月份钢筋暂估价调整金额=10月份(9月25日至10月24日期间)的月报完成工程量*(10月份的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钢筋市场信息价格-工程量清单中钢筋的暂估价格)*(1+损耗率)。 ⑥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条款要求为发包人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管理和配合,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总包服务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⑦ 工程实施时,发包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始终保留对上述发包人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及发包人独立分包或指定分包工程范围进行分拆和合并或调整的权利,或者改变为交由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权利,并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始终保留对招标范围内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对上述独立或指定分包及直接或指定供应项目的任何形式的调整而调整采保费、总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承包人的综合单价或其他列项中已综合考虑任何一种可能调整形式的风险因素。 ⑧ 特别说明 A、所有价差调整时的工程量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含损耗量,损耗量及损耗量的价差均由承包人报价时计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结算时损耗量及损耗量的价差均不再调整。 B、措施钢筋:马凳、T字筋等措施钢筋均已由承包人报价时计入措施项目清单中,且应当认为承包人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了材料价格波动、招标图纸的不完善因素、实际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差异、安全要求、质量要求、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等风险因素,此项费用为固定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3) 措施项目清单所列的措施项目是发包人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承包人在报价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措施项目报价,如果没有另行增加,那么除措施项目清单所列的措施项目费用外,其他所有未列项的措施费用以及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填报价格的项目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其他项目清单中。措施项目费用为固定金额,将不因漏缺项、最终施工图与招标图的清单工程量差异等因素而调整,在施工图完成后工程量重计量及工程结算时均不做任何调整。措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海南省政府及本合同中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执行,并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需要分包人实施的,承包人应及时批准其措施方案并支付所需费用,特别强调,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并且承包人已经考虑了因施工中特殊原因所发生的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B.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卫生设备、消除现场积水、围墙围挡、闸口、通道、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消防管线及设施;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拆除、清运及修复现场等费用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设施的工程费,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C.二次搬运费包含: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 D.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包含: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如冬季、雨季、大风天气施工等)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不得使用任何含氨成分的外加剂) ,临时供暖、加热、保温、覆盖、加固、抽水、排水以及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任何因恶劣天气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和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E.成品保护费: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F.夜间施工费:包含①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的所有费用;②根据工期要求,需要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 G.工程水电费用:包括施工现场工程和生活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承包人的报价中应该已经按水电费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对用量进行了充足的考虑,而且充分考虑了价格涨跌的风险因素以及管路、线路、设备等的损耗。承包人还需为专业分包或供货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施工、办公区及劳务人员宿舍区的用水、用电,此水电费用计入总包服务费用中,详细约定见本合同的总服务费相关条款。无论是计入措施费中的水电费,还是计总包服务费中的水电费,结算时均不做任何调整 H.高层建筑超高费:包含施工中的降效、安全通讯联络、加压水泵等一切由于高层建筑超高需要增加的费用。 I.脚手架使用费:包含本工程承包人施工中所需使用的全部脚手架的租赁、搭拆、运输、斜道、安全网、上下翻板子、材料堆放等所有费用。 J.垂直运输机械及其他大型机械设备的费用: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吊装费;塔式起重机、外挂电梯、吊装机械等所有机械设备的租赁、接高、机械安拆费、机械进出场费以及机上人工费等所有费用。 K.扰民及民扰费用: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有责任在施工现场设立专门部门接待“民扰”居民之投诉及主动地与居民协调;同时,承包人须承担与民扰居民调停及妥善解决民扰之责任。扰民及民扰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于扰民及民扰原因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L.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层高的影响,考虑模板形式的影响,负责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的场内外运输、安装、拆除、模板清理、刷隔离剂、集中堆放等一切工作。 M.措施钢筋:马凳、T字筋等措施钢筋由承包人负责。 N.混凝土泵送费:混凝土的泵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O.竣工清理:在工程竣工后,不管发包人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已发布移交证书,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②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允许保留;③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 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④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⑤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⑥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⑦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⑧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的楼宇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⑨为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 注:整个工程(也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和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P.接受现场实况:承包人被视为在投标期间已视察现场,熟悉现场的地理位臵、通道、通讯设备、等高线,并查勘地上地下障碍物、土方、杂物、垃圾、土壤性质及现状水源、电源和雨污水排放的位臵,并考虑一切可能影响施工的附带工作,以及作贮存物料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取得一切可能影响施工的所有资料。并将地上障碍物清除、自然地坪以上的所有土方、杂物及垃圾清除外运及消纳、场地平整以及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树木的保护等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不得以不清楚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作出额外索赔或要求延长竣工期限,费用包干使用,结算不做任何调整。 Q.政府收费以及许可、批准等相关费用:承包人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政府机构的各种政府收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属于发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机关、管理机构发出必要的通知或申请, 获得所有必须的许可或证书,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支付可能的押金; 承包人将被视为在投标中已充分考虑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会接受任何有关此类费用的补偿要求。 (4) 规费及税金 规费:是指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所有费用。 本工程的规费为固定金额,承包人被视为报价时已综合考虑了风险因素,结算时不做调整。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的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均应当计取税金。 7. 7.1 变更 变更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则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工作,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3)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或尺寸;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2 7.2.1 变更的影响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如果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 (1) 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 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 承包人施工措施需要; (4) 承包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7.2.2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发包人应当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1)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应当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的资料,以便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引起其它相关工程变更事项,承包人后期施工中再提交的或竣工结算时再提交的与执行该指令引起的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 (2)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导致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起14天内向监理人及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并应当负责准备所有相关资料,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导致上述返工或报损与报废;承包人再提出的任何直接损失补偿要求,将不予考虑; (3) 发包人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通过监理所审批的工程洽商和返工报损确认单,都应当获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该等签字确认仅作为发包人对相关事件的发生予以确认,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均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7.3 7.3.1 变更的指令 无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3.2 如果工程量或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或工作内容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则发包人不必通过监理人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7.4 7.4.1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或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有关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发包人和监理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发包人实现其本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承包人(包括他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 7.4.2 按照上述规定,由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31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7.4.3 上述建议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实施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4.4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包人奖励。 8. 8.1 变更的计价 变更的计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① 如果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子目的单价,可直接按照此单价进行计价; ② 经过工程师同意,如果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不包含和存在同样子目的单价,但包含和存在类似子目的单价,可采用此类似子目的单价作为计价基础进行适当调整。 ③ 如果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不包含和存在同样子目的单价,也不包含和存在类似子目的单价或发包人工程师不同意按照上述第②种方式和方法进行计价时, 发承包双方约定,新组单价则依据以下计取方式: Ⅰ. 人工、材料按照2005年海南省定额含量执行,其他人工费、机械费、其他机具费按照定额组价,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按照中标的材料单价组价,中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市场价双方协商。 Ⅱ.所有取费的基数及费率按照承包商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专业填报的竞争费率计算。 Ⅲ. 零星用工按承包商于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零星用工清单中的相应综合人工单价计算,不再计取其它费用。 ④ 由于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差异等原因,在发承包双方工程量重计量时,如果原承包人标价的所有工程量清单中均没有列项时,发承包人也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单价。 ⑤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第4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⑥ 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幅度:无。 ⑦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所有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施工中的工程月报量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完成后支付。 二、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支付 1.1 预付款 1.1.1 工程预付款额度: 无 1.1.2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无 1.2 工程进度款 ①垫资至相当完成50栋别墅主体结构工程量(一次性开80栋别墅,垫资至20栋主体结构完成、20栋主体结构完成一半、20栋地下室完成); ②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按月支付; ③承包人在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0日内完成计量和确认,然后再递交发包人工程师审核,如无特殊情况,发包人工程师应于监理工程师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确认后7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④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一个月内,承包方提供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 ⑤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最终结算总价后60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结算价的95%; ⑥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质保期2年届满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质保金的80%(即工程结算价款的4%);质保期5年届满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的20% (即工程结算价款的1%);质保金的支付均不计利息; ⑦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等额的建安类工程税务发票; 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暂停签证或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或明显违约行为时,经通知整改而未整改或延迟整改时。 (2)工程总进度较预定进度落后10%以上,或存在不能如期完成的风险。 (3)承包人对其分包商或供货商未付款导致本合同有纠纷时。 (4)工程进行中,有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的事件发生,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 (5)因非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有关于本工程(包括承包人与第三方)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时。 (6)对各专业指定分包商总包管理不善,造成指定分包工程管理不协调、混乱或造成其阶段性进度滞后,经监理工程师两次提出警告仍未有明显改善的。 (7)承包人申请的工程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要求提前给付,不得转让,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不得质押与他人。 (8)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分部分项工程滞后于网络进度计划并影响到总工期或阶段完工工期,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若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后(监理工程师视具体情况而定),工程进度仍未有改善,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发包人延期对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9)承包人必须如期发放工人工资,如因承包人拖欠工资导致影响施工进度或其他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动用履约保证金(如有)和工程进度款,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3 其他 (1)发包人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必须按照与甲指材料供货商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承包人还必须保证所有甲指材料设备、甲控材料设备以及甲指分包工程,在发包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后15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当进度款支付中涉及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人和指定材料设备供货商时,承包人应按照专业分包合同或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的约定向指定专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设备供货商支付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价款。在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本月度工程进度款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证据用来证明承包人已经将上个月度的付款单中包含的由该指定专业分包人或该指定材料设备供货商完成的工作相对应的应付款额(如果有)全部支付给了该指定专业分包人或该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对于承包人欠付专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款项,发包人可直接予以支付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发包人有权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但如果承包人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第4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4)如果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浮动超出5%,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出去对材料价进行认价申请,待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入结算。 (5)承包人在收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之前应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参加交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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