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为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的排查整改,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全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确立镇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活动主办单位三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机制。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理
(一)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被查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被查单位限期整改。 (三)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
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依法强制被查单位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同时,要建立相应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二)镇安监站和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上报的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各类生产安全。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监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三)镇安监站每月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汇报全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责任追究
对因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严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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