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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之资本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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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资本结构

摘 要

1988年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以来,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讨而总结出来的。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挂钩,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旧协议相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大了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对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均提出了配置相应资本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可供银行灵活选择的循序渐进的资本金计算方法。新协议将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强调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补充作用。

与新协议的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资本充足率可能进一步下降,现行资本充足率测算标准存在诸多缺陷,风险评估体系很不完善,等等。为迎接新协议实施后来自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巨大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借鉴国际银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发挥后发优势,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完善资本结构,初步建立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风险评估体系,规范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继续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以便尽早与新协议的要求接轨,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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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Basle Capital Accord of July 1988 resulted from the discussions and researches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by the Group of Ten after Herstatt Bank of West Germany and Franklin National Bank of America went bankrupt. It transformed the concer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from the inside to the outside of banks, integrated the quality of banks’ capitals into the quality of them by requiring adequate capit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isks of their assets, so have deeply influenced the capital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Compared with the original Basle Capital Accord, the new one requires the according capital of all risks including credit risk, market risk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progressive methods of measuring the capital which can be flexibly choosed by banks. The New Capital Accord attaches more importance to banks’ inside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s than to the capital adequacy, and emphasizes the supplementary role of 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 and Market Discipline.

I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New Capital Accord, many questions must be solved, including the possible continual worse in capital adequacy, a lot of drawbacks in the current standard of measuring capital adequacy, imperferction in the internal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challenge from the internal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advanced managing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raise capitals by all possible means, make capital structure perfect, set up preliminary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s with concerntration on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 an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ssests and the capability of gaining profits. The article first gives the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bir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asle Accord. Then, deeply analyse the fundemental content of the New Basle Accord. At last, give full directions to perfect the capital management of the banks in china after discussing the main difficulties confonting them in carrying out the New Basle Accord.

Key Words The New Basle Accord commercial bank

capital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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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Ⅰ Abstract……………………………………………………………………Ⅱ 引言………………………………………………………………………(1) 第一章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变迁

1.1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形成过程………………………………(3) 1.2 补充和修改阶段………………………………………………(9) 1.3 新协议酝酿出台……………………………………………(13) 第二章 新协议的风险资本要求分析

2.1 新协议的概述………………………………………………(15) 2.2 基于IRB法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23) 2.3 基于VAR法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25) 2.4 基于内部计量法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25) 2.5 小结………………………………………………………… (26) 第三章 新协议生效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3.1 资本充足率可能进一步下降………………………………(27) 3.2 现行资本充足率测算标准存在着诸多缺陷………………(28) 3.3 内部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30) 3.4 难以适应市场约束和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32) 第四章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改革方向

4.1 拓宽筹资渠道………………………………………………(34) 4.2 优化资本结构………………………………………………(38) 4.3 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44) 4.4 规范适度的资本管理信息披露……………………………(46) 4.5 提高盈利能力,继续改善资产质量…………………………(46) 结论………………………………………………………………………(48) 谢辞………………………………………………………………………(49) 参考文献…………………………………………………………………(50)

引 言

资本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持多少资本是合理的、最优资本结构是否存在及如何实现、如何有效地筹集资本是银行资本管理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是由市场(银行、存款人)还是由监管部门决定,长期争论不休。出于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动机,银行会利用相对于存款人的信息优势倾向于持有较低的资本规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但是,银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银行万一倒闭会带来强烈的负外部效应。资本被视为防范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商业银行适度的资本监管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也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的原因及内容不断完善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标准,并将资本按稳定性差异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这个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到了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结构,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由于协议对维持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促进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接受,成为国际银行业的ISO标准,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银行在安排资本规模和结构时,必须考虑该协议的资本充足性约束。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这实际上体现了市场和“两只手”在银行资本管理上的相对作用和地位,是对效率和安全的权衡。但是协议产生后的十年间,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银行业务创新活动日新月异,协议具有的风险计量方法不先进、风险范围狭窄、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促使银行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机结合等多方面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虽历经修改与补充,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订新协议,于1999年、2001年先后公布了三个《〈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计划在2003年第四季度最终定稿,2006年底正式付诸实施。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仍将资本金视为最为重要的支柱,提出了一整套循序渐进的计量风险的先进方法,并强调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两大支柱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补充作用,将监管重点从单一的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监管思想由重安全轻效率向效率与安全并重转变。新协议的最大特点和创新之处就在于第一次真正的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挂起钩来,银行不再是被动地去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是从强化内部风险管理着手,实现资本水平和风险水平的合理匹配。

因此,现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内涵、外延已大大拓展,资本管理是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正在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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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选择资本管理作为我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研究内容,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去年暑假,我参加了彭建刚教授主持的一项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银行资本市场价值最大化这样一个问题。彭建刚教授曾就此发表了一篇论文,拜读之后引起了我的浓厚兴趣,开始关注银行资本管理这一研究领域。在翻阅相关文献后发现,国内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而且内容略显陈旧,已难以反映国际银行业资本管理的最新发展。特别是新巴塞尔协议出台后,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将带来深刻的影响。这使我觉得选择这样一个论文题目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我而言更是一场挑战。

文中首先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辩证方法,较深入地透视了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历史变迁,揭示了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随后站在银行管理者的角度,评述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和特点及对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在前文对新巴塞尔协议这一国际银行业ISO标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的现状入手,提出了现阶段银行资本管理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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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变迁

学术界一般将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实际上就是一个内容不断完善、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从巴塞尔协议诞生之日起就存在,而且随着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会一直延续下去。从1988年以来,巴塞尔协议已经过多次重大修改,主要成果体现在《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7.4修订本)、《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三个文件中,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也屡有变动。因此,本文将1988年巴塞尔协议及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为旧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旧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及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

透视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背景,需要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辩证方法,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对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作出全面分析。本文提出“三阶段论”,即1988年协议的形成过程,1988-1997年的补充修改阶段,1999年新协议意见稿的正式提出及多次修改(全面取代阶段)

1.1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形成过程 1.1.1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都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金融监管是各国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关管制的理论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一种是主张加强管制,如社会利益论、社会选择论等,一种是对管制效果持否定态度,如追逐论,特殊利益论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管制新论。

社会利益论源于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危机。该理论认为,现代经济社会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由于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缺陷,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为此,市场参与者就会集体要求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从而改变“一般福利”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管制有利于整个社会,而管制成本却由社会的极小部分承担,整个社会的福利减去管制成本大于整个社会福利减去破产损失[1]。社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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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论与社会利益论大同小异,只不过是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管制的,即管制作为职能的一部分,是否应该管制,对什么进行管制,如何进行管制等都属于公共选择问题。由于自由市场机制存在市场缺陷,必然要求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外部管制,而“管制程度”作为一种公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

与赞成管制的以上两种理论不同,追逐论、特殊利益论、管制新论则对管制的效果进而其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疑问,反对管制。追逐论把管制者与被管制者间的关系比作“猫捉老鼠”的关系。最初被管制者可能反对管制,但当其变得对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极其熟悉时,他们就试图影响管理者通过法规或利用行政机器给他们带来更高的收入。既然被管制者可以通过疏通的办法让管制者为他们增加福利,就应当放弃管制。追逐论忽视了普通大众确实从某些如保护消费者一类的管制中得到好处的事实,只看到管制具有为被管制者所利用的可能性和管制目标异化的问题,以偏概全。特殊利益论的始作俑者是斯蒂格勒(stigler)、贝尔特茨曼(peltzman),认为管制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他们把这样的称为被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的”。因此,管制既造成了巨额成本,又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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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看出,特殊利益论与追逐论具有相似性,同样也有其局限性。因此,斯蒂格勒和贝尔特茨蔓分别在1971年和1976年的论著中发展了管制存在的供求理论来解释管制,被称为管制新论。新论把管制看作存在着需求和供给的商品,被买卖的商品是向社会其他人财富征税的权利,管制是那些想要获得利益的人所需要的。什么地方出现管制,是因为那里有对管制的需求和供给。管制不仅是为被管制者主宰的,也会被不同的利益集团所利用,还为压力集团(它们可能并不打算直接从这项管制中得到利益)所利用。例如,生产者可能需要管制去那些经过疏通的办法的竞争,消费者需要管制去那些伪劣产品和劣质服务,政治家和官僚提供管制则是为了得到更多的竞选捐助、选票和办公津贴。至于谁是利益争端中的胜者,取决于不存在管制时谁更生死攸关、其政治实力和市场余额的分配——利润和消费余额的分配如何。他们的结论就是,管制对生产者较消费者有大的影响。关于管制的社会利益,新论认为,管制当局具有过度管制以回避个人责任的动机。结果,任何来自于管制的好处都被有关费用的增加所抵消。虽然可以通过管制机构间的竞争以避免过度管制,但管制者之间的竞争又会导致漫不经心的竞争,因为假如管制太严厉,被管制者可能被赶走,管制者所受到的压力可能最终引导他们降低所制订的管制标准。赞成管制者着眼于管制带来的社会利益,反对管制者则认为管制带来了巨额社会成本。显然,偏重于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现实,必须对管制进行成本和收益的综合分析。考虑管制成本的目的在于如何趋利避害,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方式,达到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最佳平衡,而不是取消监管,“因噎废食”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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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有必要引入监管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尽管本顿(Benton)和吉里(Gilligen)等人在19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来看,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银行是根据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的权衡而作出业务决策的,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源于银行资金运动的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一旦某家银行债权债务链条的某个环节突然断裂,就会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同时由于各家银行通过同业借款、支付清算等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银行业的溢出效应要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一家银行经营失败可能会使其它银行受到株连,从而引起整个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本来是银行这类金融中介结构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但银行业务本身也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客户(存款人)很难掌握银行的财产状况和活动能力,银行管理者和股东有利用高风险投资谋取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动机。信息不对称固然可以使银行暂时掩盖其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而一旦市场有所察觉,就会因公信力的丧失引起“挤兑”甚至破产倒闭。信息不对称强化了银行外部效应的产生。因此,社会公众存在着强烈的监管需求,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必然要求。监管是必要的,这是一个实证问题,而如何监管则是一个规范问题。这一思想也贯穿于巴塞尔协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如果说管制理论为巴塞尔协议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找到了理论依据,那么,20世纪70年代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德国联邦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则直接催化了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1.2 两大银行倒闭与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银行的历史就是一部银行倒闭的历史。在银行业萌芽、早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危机就经常出现了。从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初,世界性的银行危机爆发了四次。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大萧条时期,美国、德国和日本成为银行危机的重灾区。日本的银行减少了2/3以上,几乎达到1000家,而美国银行减少了1/2以上,超过了13000家。在经历了二战后30年的稳定局面后,从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银行业出现了新的动荡形势,一直延续至今。仅19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就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历了银行危机,约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3/4。银行倒闭源于金融的内在脆弱性和糟糕的外部监管(比如存款保险的负效应)。金融内在脆弱性理论早期集中于研究宏观经济波动与银行危机的关系。明斯基和金德尔伯格认为,金融环境会对经济周期的不同状态或某些带来获利机会的变化内生地作出反应。按照明斯基的说法,现实经济中存在着三种金融处境,即避险筹资(hedge finance)、冒险筹资(speculative finance)和“庞齐”筹资(ponzi finance)。避险型企业只根据自己未来的先进流量作抵补性融资,冒险型企业根据预测的未来的资金丰缺程度和时间借款的投机性借款,“庞齐”筹资者是投资回收期很长的借款人,他们在较长期内无法还本付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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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需要滚动融资。经济繁荣导致后两种借款人的比例增加,企业、家庭的债务相对于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股票和不动产的价格持续上涨。在经济上升期逐渐结束时,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减少,出现违约和破产浪潮。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危机爆发。明斯基认为代际遗忘会使今天的贷款人忘记昨天的贷款人的教训,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使银行作出不谨慎的贷款决策,导致银行危机周期性出现。金德尔博格的研究同样表明,经济周期波动导致企业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融资的不同模式有助于理解金融不稳定现象的出现。明斯基和金德尔伯格都是从周期性角度解释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孕育和发展。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微观经济学的的最新进展,经济学家重新对金融市场的微观行为基础有了深刻理解,金融不稳定性理论获得了重大进展。明斯基(1991)在《不对称信息和金融危机》一文中认为,逆向选择会导致银行最有可能对风险最高的借款人放款,而道德风险会导致借款人在借款后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从而增加了银行的不稳定性。Richrd.J.Hering 运用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灾难短视假设,解释了银行内在脆弱性。按照Tversky 和Kahneman(后者因将心理用于经济学研究领域而荣获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1982年的发现,决策者们(或者是受过训练的统计师们)具有在“预见性直觉”基础上形成的对主观概率予以公式化的倾向,即决策者们会自然而然地猜想一些将要发生的事件。“预见性直觉”会产生“预见性偏差”,主观概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下降。而“临界点直觉”使得低估外部冲击事件发生的概率的倾向更为加剧(临界点是指决策者们一旦达到了某个临界点,他们的行为很少会发生什么变化,即使在有迹象表明冲击事件发生的实际概率已经增加)。“可预见性”和“临界点直觉”共同导致了“灾难短视症”的发生,即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倾向于低估那些低频率外部冲击事件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由于主观概率下降,银行便不知不觉承担了相对于其资本实力的较大的风险敞口,因此,银行体系抵御灾难的能力变得更加脆弱了。Herring还认为,银行染上灾难短视症的原因在于不确定性会导致大家产生随大流的心理,因为随大流是所有银行家证明自己判断正确的一个显而易见的证据,也是一旦外部冲击发生,银行家反驳事后指责的一道防线。银行内在脆弱性是银行危机产生的最根本原因,银行危机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从而加强银行监管也就十分必要了。

但巴塞尔协议产生以前,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的事后补救。各国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最终贷款人制度实际上是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一道承担了本应由存款保险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有效抑制了银行“挤兑”和由此诱发的银行危机。但同时刺激了银行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和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即产生了道德风险,因清偿力不足而倒闭的可能性却增加了,加剧了银行的内在脆弱性。Merton(1977,1978)使用期权定价模型、Kareken和Wallace(1978)以及Dothan和Williams(1980)使用状态偏好模型分别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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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通过提高资产风险和财务杠杆比率,可以最大化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从而最大化银行股东的价值,因此银行有降低资本金的动机。针对道德风险的一种解决办法就是根据存款保险银行的风险级别收取不同的保费,这是美国在1994年改革旧的存款保险收费制度时采取的办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依照风险精确地计算保费是不可能的。而且对保险费的精确定价导致了高效率银行对低效率银行的补贴,从而使得低效率银行没有动机去模仿高效率银行,以致其无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是不可取的。避免道德风险的另一种办法就是增加银行净值,使银行股东承担银行倒闭的相当部分损失,资本充足率监管被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补充性制度引入了银行监管框架。从理论上讲,在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会促使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银行自动实现合适的资本规模。因为当一家银行因资本不足而有较高的经营风险时,将不能吸收未保险的存款,过高的风险也使银行的股票价格下跌,而如果持有过多资本时,因财务杠杆过低而降低股本收益率,同样会导致银行股票价格下跌。但是存款保险扭曲了银行的资本决策行为,银行具有维持过高财务杠杆的倾向,个别银行所追求的理想资本比率对整个社会来讲并不是理想的。即使没有存款保险,因为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股票不是公开交易的,难以有充足的信息促使银行的经营活动完全遵守市场规则。因此,由监管当局规定最低资本比率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实证研究也表明,20世纪80、90年代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倾向于比符合资本充足性要求的银行更大幅度地提高这一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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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是1970年代美国最有影响的银行倒闭事件。1974年5月,该行宣布在外汇投机中出现巨大损失,同时由于业务扩张太快,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消息的披露导致了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资金的大量抽逃。五个月后,有着50年历史的富行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倒闭。同年六月,与富兰克林国民银行有着同一个股东(辛多纳公司)的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因外汇损失达5亿美元导致资金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不得不倒闭,并且导致外汇市场收市前与该行进行交易的银行出现损失,引起了美国支付系统的紧张,从此无法履行银行间支付义务的风险即被称为“赫斯塔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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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机构在惊愕

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随后在1983年又进行了修改。两个协议并无实质性差异,后一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而且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无从体现。进入80年代,西方金融机构相继出现经营危机和爆发国际债务危机,严重危及西方发达国家大银行的生存,而且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创新的浪潮不断高涨,新的融资工具和融资形式层出不穷,银行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各国金融机构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危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同时银行业务全球化与各国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使监管机构应该有一个统一标准来监管银行,以利于有序、公平竞争。长期以来,国际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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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资产比率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据1985年和1986年的统计数字,美、英和瑞士等国资本对资产比率较日本高。为此,美国指责正是偏低的资本对资产比率使得日本银行无视经营风险能够在国际市场上迅速扩张,一旦风险转化成为损失,则会给国际金融界带来灾难。而日本银行声称拥有庞大的未公开储备,若将其计入资本,则资本对资产比率并不低于美国和英国。为消除国际银行业不平等竞争的根源,统一资本构成和比率显得极为重要。正是在此背景下,1988年《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核心内容是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四部分内容:资本的定义,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不同的特点;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表内资产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权重档次,表外项目经过信用转换系数转换为表内风险资产并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过渡期及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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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本任务就是:促进国际监管领域

的长期合作,按照“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的原则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建立比较一致的资本充足率衡量标准,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以来,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讨而总结出来的。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了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挂钩,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其对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普遍接受。如果某个国家未按协议要求对其本国商业银行实行监管,该国银行在海外的业务活动即有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

1.2 补充和修改阶段

1988年协议的制定和逐步推广为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提供了国际标准,对防范与化解银行业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银行业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监管当局发现按照1988年协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有时并不是衡量银行财务状况的良好指标。该协议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方面的缺陷。

1.监管重心局限于银行是否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外部标准,对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来鼓励银行采取降低风险的技术(如仅对抵押品放宽了最低资本规定),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分离的。这容易引发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略银行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据统计,92%的银行靠增加资本(分子对策)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忽视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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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某些银行尽管符合资本充足性

的要求,但也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的现象。最典型的就属巴林银行的“李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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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了。巴林银行在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 ,在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1995年2月末,就因为从事金融衍生交易而破产了。

2.只强调了信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市场风险如银行帐面资产的利率风险及其它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及名誉风险等却没有重点考虑。比如利率风险,帐面资产的资产价值可能与它们当前的市场价值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会计帐目的滞后可能产生一种假象,即一个可以接受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可能隐含着市场价值的损失,这种现象在银行的衍生工具交易中表现的特别明显。当时,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协议只是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通过信用转换系数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来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资本充足性要求。

3.对信用风险只是根据资产属性(如现金、债券、对私人部门的债权或抵押贷款等)来粗略地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尽管资产属性与资产质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资产质量的要求,无法有效识别各层次信用风险的程度,因此不能合理有效地区分不同借款人或缔约方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就无法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同时,旧协议中的风险权重是按是否为OECD成员国划分,而不按真正的信用风险大小划分,如规定OECD成员国的主权风险权重为零,非OECD成员国的主权风险为20%。这样,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既不利于协议的国际施用性,不符合其公平竞争的宗旨,又降低了风险权重对风险程度的敏感性。

4.没有对银行资本套利交易规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资本套利就是银行运用各种手段尽量减少监管资本的数量,如采取各种不同形式的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其他风险来降低资本金的要求,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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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际范围来

说,在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上,监管资本的套利行为使银行可能更倾向于资产质量较差的资产组合,导致银行系统风险加大以及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不一致。

5.信用风险衡量线性化,不能解释银行的组合风险。协议单独地确定每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然后加总得到一个整体衡量,没有考虑这些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而组合内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可能严重改变整个组合风险。

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对旧协议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和补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成果集中体现在《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7年4月修订本)、《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三个文件里,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计量方面。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 ① 监管资本就是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② 经济资本就是银行为了从事风险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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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重新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一般呆帐准备金,将用来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或并非已经查明的特定资产的贬值而设立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针对已经发现的损失或发现的任何资产、某一类资产或某一部分资产的贬值而提取的准备金排除在外,列入附属资本的准备金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1.25个百分点。引入了三级资本的概念,条件是:到期日至少为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且必须在需要时能成为银行的部分永久性资本;必须是无担保、不得提前偿还的债务,并且有条款保证,当银行偿还该债务使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要求以下时,即使债务到期,银行也不必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三级资本只用于防范市场风险,且不超过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一级资本的250%。在不违反1988年协议的前提下,三级资本可替代250%的二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仍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100%,但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之和是否不应超过一级资本则由各国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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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金融快速自由化、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入的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管制即资本套利,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1988年协议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时常发生,几起震惊世界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危机大案如巴林银行、大和银行倒闭事件促使人们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旧协议的不足,如以摩根银行的风险矩阵(Risk Metrics)系统为主要代表的市场风险测量新方法—风险价值法(Value At Risk)即VAR法的出现。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指银行交易帐户中与利率有关的金融工具、股票、外汇及商品交易中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交易帐户是指:银行在自营时建立的旨在短期内转手出售和/或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益的金融工具的头寸;从匹配的自营经济交易和造市交易中产生的头寸;为交易帐户中的其他项目进行套期保值而建立的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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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专门用于为交易活动进行避险而不是用来交易的表内表外各类工具,不论是否

构成交易帐户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并不属于交易帐户,因此,银行拥有是否将其纳入市场风险计量指标的自主权(当然,监管部门要严格监控银行是否按既定标准对交易帐户和其他帐户进行归类),但仍受资本协议所规定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的约束。

《补充规定》改变了旧协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业务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银行可以选择标准化的衡量方法或内部模型作为衡量其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基础。199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发的建议中对市场风险最初提出使用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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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内部模型法》的文件,对市场风险模型进行了很大的扩展,第一次允许银行应用自己的风险度量模型决定风险资本配置,这一决定源于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许多大银行已经开发了精密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大多数风险管理系统要比监管部门规定的复杂得多。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都是基于VAR法。VAR就是在特定时间段内和一定的置信度下(目标清偿率或损失保护目标)预期的最大损失。标准法使用“分块法”(BUILDING BLOCK)分别计算出一个投资组合在面临利率风险、外汇风险、股权风险和商品风险的情况下的VAR,再将四者相加得到银行总的VAR值。由于VAR的构造遵循一个高度结构化和标准化的程序,这种方法被称为标准法。标准法有明显的缺陷: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工具与市场间的相关性及组合效应,不能有效地促进风险分散;由于许多银行已经采用了复杂的风险测度体系,使用标准法难以与银行自身的计量系统很好的统一,给银行增加了额外负担;资本要求与每一资产类型的实际变化间只有松散的联系,无法控制银行的资本套利行为,从而难以激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制度,而且也会扭银行对资产组合的选择。为鼓励银行采用较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可运用成熟的内部风险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 内部模型法测量VAR的方法主要有德尔塔正态法(或称为方差/协方差矩阵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型法。通过将银行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和头寸数据、持有期、观察期及达到某一审慎的保护度的置信区间等计量系数输入上述某种模型,就能计算出单一头寸或不同风险要素或所有市场风险的VAR,并可按下式转换为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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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MRCtMax(kVARti, VARt-1) (1.1)

60i1其中:MRCt——某一天t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k——乘数因子,由各国监管机构确定,最低为3。 VARti——前i天的VAR值。

如果返回检验(back—testing)显示一个银行的内部模型对风险的预报不准确,则应对乘数因子加上一个惩罚因子,目的在于激励银行改进模型的预测精度,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采用统一的计量参数: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或两个星期;99%的置信区间;至少有一年历史数据的观察期,且至少每季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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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

创新,较好地解决了标准法存在的问题,已经初步显示了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思想的变化,即开始重视银行内部管理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寻求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银行机构建立自己的稳健的风险管理系统。

3.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思想已经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初步体现出来。《核心 ① 持有期是指头寸价值变化的期间。

② 观察期是指观察风险要素价格的历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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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从7个方面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原则。强调监管部门应把监管重点放在督促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息的收集与披露等方面,突出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补充作用。《核心原则》标志着监管思想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满足于银行是否达到了资本充足率标准,更关心的是如何激励银行加强内部管理来达到资本充足的目的。对商业银行来讲,意味着由静态的资本管理开始向动态的资本管理过渡。这一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承前启后的作用,既是对1988年以来协议不断修改和补充的一个全面的原则性总结,也为新协议的出台以全面替代旧协议提供了一个指导性框架。尽管该文件主要解决了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4.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旧协议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了对OECD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1.3 新协议酝酿出台

尽管旧协议历经修改和补充,但是仍难以保证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银行实际风险状况匹配。 首先,对信用风险的计算方法仍然不够先进。旧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OECD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问题,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此外,风险权重的级次仍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及不同借款人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罗模型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市场上金融创新的进步和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也降低了这些方法的针对性。

其次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危机的蔓延所引起的金融动荡,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普遍感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它风险并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应尽快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使之更完善,更有透明度,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消除因各国监管标准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近年来国际大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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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也为巴塞尔委员会重新制订新的资本框架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对过去十年来协议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订新协议,以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在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于2001年1月再次公布了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草案,继续征求意见,计划2001年底公布新协议的正式稿,2004年正式实施。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将制订和实施新协议的时间表推迟一年,决定于2002年初公布资本协议草案,2002年底定稿,并预定于2005年在十国集团内正式开始实施。最近巴塞尔委员会就将要出台的新巴塞尔协议一事确定了最后的时间表,计划在2003年第四季度最终定稿。各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花三年左右时间来调试和发展必要的匹配系统与程序,以便符合新协议的标准要求。2006年底,新协议的框架内容将正式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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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将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在至少维持金融

体系目前资本总体水平的基础上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协议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应以适宜的方式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侧重点应放在国际活跃银行上,但其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复杂程度各异的所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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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协议的风险资本要求分析

2.1 新协议的概述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部分:一是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二是资本充足性监管(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三是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这就是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构成有机的整体,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有足够的敏感性。

2.1.1 最低资本要求

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视为最重要的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是建立在旧协议基本内容的基础上, 仍然包括三大内容: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就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而言,委员会仍维持旧协议的规则不变,但就风险头寸计量,主要变化在于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及对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明确规定,提出了更精确和全面的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银行帐户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如控制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商誉风险等)的方案。对于其他风险中的银行帐户利率风险,委员会认为是重要的潜在风险,应安排资本。但鉴于国际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管理办法各异,委员会建议将银行帐户利率风险放在第二支柱下处理。但是若监管当局认为国际活跃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计量办法相同,则可规定强制性的最低资本要求。新协议重点考虑了其它风险中的操作风险。这样,在新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对于风险的考虑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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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总资本要求TCR8% (2.1)

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T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 其中: 总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CRMR12.5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CROR12.5

因此

银行的资本要求=CRWACACRMR12.5CACROR12.5CA (2.2) 显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CA=8%时, 银行的资本要求就是最低或监管资本要求。 2.1.1.1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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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旧协议中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不够精确,而且金融创新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原方法的适用性。为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多种方法以使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度量更加精确,其中提出对信用风险进行度量的主要方法有三个:标准化方法,银行内部评级法(IRB法),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

1.标准法是对1988年协议中处理信用风险方法的修改。首先是风险权重确定标准的变化。银行资产按其是否有外部评级以及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的评级结果给予一定的风险加权比。新协议规定,银行对国家及央行的债权风险不再按是否属0ECD成员国划分,而采用出口信贷机构对外公开的信用等级;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风险,既可以按实际外部评级结果而定,又可按国家信用风险权重提高一档的简便方法处理;对非金融企业债权风险权重,按外部评级结果确定。在标准法下,长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基本点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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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对外部评级提出了操作规定,建议各国监管当局不要允许银行机械地套用外部评级机构的结果。正确的做法是,只有当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评估资料的质量和方法感到满意时才去使用,并且银行在评估机制的选择上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而不能拼凑不同机构的评估方法,这是因为不同的外部评级机构所使用的信用分析方法与等级术语不尽相同。同时要注意所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体系应与确定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持一致。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还要注意其评估的客观性、性、透明性、可靠性、通用性和信息资源的充分性,而且监管当局要注意对上述标准的识别。

其次,风险权重具有了较高的弹性。银行对其他银行的短期债权享受优惠风险权重,但条件是债权是以本币计值并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银行对企业的风险暴露增加50%风险档,没有评信企业的风险暴露的下线是100%的风险权重。明确了150%风险档内的一些资产:对于银行持有的风险投资和股本投资,如果总体来说其信用风险损失的波动性大大高于低权重暴露的损失波动性,各国监管当局可采用150%或更高的风险权重。另外,银行对资信极低的国家、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暴露以及剔除特别准备金后逾期超过90天且未获得担保部分的资产,也涵盖在150%风险权重下。这种灵活的风险权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性,从而体现出资产实际上存在的多样性差别。

2.鉴于标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时效性、方法的科学性及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确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即内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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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其目的在于确保对单个银行法定资本的要求能够反映该银行的特殊风险。为巴塞尔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的美国国际金融学院甚至认为,通过这套计算方法促进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是新协议的一大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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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评级法中,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有四个主要输入参数需要确定:违约概率PD、特定违约损失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有效期限M。如果LGD、EAD、M由监管机构确定,则称为基本法或初级法(The Fundamental Method),如果LGD、EAD、M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则被称为高级法(The Advanced Method)。为便于这些参数的确定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把银行的风险暴露分为公司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银行同业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项目融资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等6大类,并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暴露给出了具体的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但对这些风险暴露处理的范式大致相同。内部评级法对每一类风险都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PD、LGD、EAD、M四个风险要素,各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估计数或标准的监管参数;二是风险权重函数(RW函数),将上述LGD、EAD、M三个风险要素转化成计算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三是最低资本要求,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各类资产的加权风险资产,以及银行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求出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与标准法一样,风险加权资产也是风险权重与风险暴露的乘积。但IRB法下的风险权重是以PD、LGD、EAD的连续函数来表示的,并不依赖于标准法下监管当局确定的风险权重档次,能在更大程度上辨别风险,并可满足银行不同评级体系的要求。而且IRB法下的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是违约风险暴露。

新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点:

(1)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必须是两维的,一维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外一维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

(2)数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对于使用基本法的银行,新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对于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新协议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的基础。

(3)新协议要求银行内部评级法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不仅仅要求样本内一致,而且要求样本外预测精度高,并最终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才能使用。

(4)新协议要求银行对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必须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作出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内部评级法的优点在于:加入了外部评级机构通常不能得到的客户信息,比如银行可以监督客户的帐目,了解信贷的保证与抵押情况等等;有利于银行提高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使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趋于一致,防止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因此,内部评级法可以很好地实现银行风险管理的两个主要目标:更高的风险敏感性和激励相容性,即基于内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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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资本要求对信用风险的产生因素和银行资本的经济损失具有更高的敏感性,而且一个设计合理的内部评级法能够鼓励银行不断提高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并能为最终采用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估计资本充足率奠定良好的基础。当然,为确保评级体系、程序和测定风险要素的正确性和可信度,银行必须满足一整套最低标准才能获得使用IRB法的资格。

3.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及世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趋势来看,内部评级法是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和趋向。事实上,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机构所开发和应用的风险管理系统是更高级的“组合风险管理模型”。新协议认为这是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最终发展目标。这种模型的关键在于用到了组合的思想,考虑到银行对风险的厌恶和欲望,这在仅仅依靠外部信用评级或内部信用评级中是不存在的。该模型所确定的资本要求是指在一定的容忍度或置信水平下,银行为了抵御由于客户或资产信用质量的恶化所产生的潜在信用损失应当保持的最低资本。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组合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主要有两类:违约模型(Default Mode即DM模型)和市场模型(Mark-T0-Market即MTM模型)。这两种模型对资本要求的决定都是基于对信用损失(Credit Loss)的预测。两者的区别在于对信用损失估计方法的不同考虑。DM模型中,信用损失是由债务人在计划期内违约造成的,它只考虑违约与不违约两种信用状态。而在MTM模型中,信用损失的产生是由于信用工具的等级质量的变化引起的,这种变化包括信用等级的上升、下降与违约。瑞士信贷银行金融产品部(CSFP)开发出的信用风险附加模型(Credit Risk +)属于DM模型,J.P.摩根的“信用度量技术”(Credit Metrics)和麦肯锡公司的信贷组合观点模型(Credit Portfolio View)属于MTM 模型,美国KMV公司的Credit Monitor模型则具有DM和MTM 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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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的正确使用能够产生更好的内部风险管理效果,而且对银行监管具有更大的应用潜力。这种模型的优点在于,能够给银行提供一个度量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信用风险的框架,有助于银行识别风险、测量风险和管理风险,能够更精确地估计单个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特别是集中风险,能够对商业部门信用质量、市场变量及经济环境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反映。因为该方法对于风险管理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该模型还有助于风险管理系统的改进、数据的收集、风险额度的设定、更准确的风险绩效定价及更好的经济资本配置。从监管的观点看,由于该种模型把资本要求与标的资产的风险及组合的集中风险紧密联系起来,因而更能全面地综合测量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改进金融系统中资本的分配。模型还可以削弱利用法定资本从事套利交易的行为。但由于一系列困难的存在,包括数据资料的可用性、参数的规范化和估计以及模型的确认等,组合信用风险模型目前还不能在最低资本的制定中发挥明显作用。因此现阶段,巴塞尔委员会不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资产 ① 信用损失是资产组合在给定的期限内,期初价值与期末价值的差。由于期末价值通常未知,所以信用损失是一种潜在的信用损失,由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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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信用风险模型计算资本金要求。但委员会对改进风险管理方法和模型的工作表示欢迎,这可能为今后过渡到采用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铺平道路。

另外,新协议还提出了对信用风险缓解技术的处理办法。信用风险缓解是指以某种手段如通过使用抵押、担保、信用衍生产品等做法来降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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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技术,在新协议的

标准法和初级IRB法中,按照同样的方法予以处理。在高级IRB法中,则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确定的信用等级及相应的处理技术。考虑到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可能引起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新协议还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准则。 2.1.1.2 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

新协议充分肯定了1996年计算市场风险的方法,只是对定义交易帐户的一些概念做了阐述,以防止在某些情况下,本应放在银行帐户的项目被挪到了交易帐户。有关市场风险之前已有阐述,在此不再说明。 2.1.1.3 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

新协议在其他风险中特别考虑了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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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银行界进行了广泛讨论后,巴塞

尔委员会提出一组处理操作风险的由简到繁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内部计量法。基本指标法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同代表银行总体风险暴露的某项指标联系在一起。比如,如果把该指标设为总收入,银行则需要按相当于总收入固定百分比(“”值,“alpha factor”),安排处理操作风险的资本。这种方法关键是寻找合适的操作风险并确定“”值。标准法建立在基本指标法的基础上,把银行业务按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计算每项业务的资本要求时,将操作风险指标与固定百分比相乘(“”,“beta factor”)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指标和“”值可能不一样。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等于各项业务所需的资本之和。内部计量法允许满足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的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数据来确定监管资本。在计量每种业务的风险时,银行必须根据内部数据计算操作风险暴露指标、代表损失事件发生概率的数据以及事件出现时的损失,再以所得数据乘以委员会根据行业数据确定的固定百分比(“”值,“gamma factor”),计算出资本需求量。同标准法一样,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等于各项业务所需的资本之和。鉴于计量方法比较复杂,且合理性有待验证,巴塞尔委员会在注意到许多银行以最低资本的20%作为应对操作风险资本的做法,准备以这一比例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2.1.2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新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余两大支柱的重要补充,其目的就是确保各家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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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率,其中包括银行是否妥善处理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监管当局要负责监督检查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负责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早日促成由基础法向高级法的过渡,并在此基础上检查银行的资本评估程序和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要求银行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新协议仍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用的主张。监管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检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3)监管当局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4)监管部门应当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须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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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这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仍然没有轻视银行作为利益主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有具体目标又有行为规范和措施的监管当局就显得尤为重要。

2.1.3 市场纪律

旧协议出台时,经济学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银行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正因为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无论是银行的价格还是其资产的风险,都处于反复无常状态,因而信息披露的意义并不大。

新协议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纪律具有加强银行内部自动进行资本调节配置的作用和其它的监督作用,可以刺激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防范潜在的风险损失,推动银行有效、安全、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监管在这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监管不能代表市场纪律,有效监管和市场纪律都是必要的。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象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分享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得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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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证金措施。

新协议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管理,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这些信息至少应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最好每半年一次,并且委员会希望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立即披露披露显然有助于银行内部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 2.1.4 新协议的特点

新协议无疑是对旧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总体来看,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1.扩大了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范围,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新协议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及证券化资产,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足、提全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资本金要求,从而了国际银行业利用资产证券化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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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新

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定了重要的基础。

2.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重要变化。旧协议局限在基于银行过去和现在的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量化的审慎标准,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具有较强的“合规性”色彩。新协议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合理和有效,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而不是其业务和风险水平是否符合事先规定的随时可能过时的量化标准,从而监管重点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新协议更加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新协议中,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可以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3.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监管规则。新协议有意识地考虑了激励机制问题。对市场风险的计量,早在1996年颁布的《补充规定》中,就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不再按监管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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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标准法,而以其内部风险管理模型的计算结果作为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依据。新协议对信用风险提供了从标准法、初级IRB法、高级IRB法到最为复杂的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一整套循序渐进的资本金计算方法,对操作风险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内部计量法,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4.更加全面的资本管理理念。从微观上讲,新协议对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均提出了配置相应资本的要求。从宏观上讲,鉴于银行自律管理的有限性,新协议强调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强调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

新协议的最大特点和创新之处就在于第一次真正的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挂起钩来,银行不再是被动地去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是从强化内部风险管理着手,实现资本水平和风险水平的合理匹配。

2.2 基于IRB法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损失的风险.从前文资本充足率公式中可以看出,信用风险的资本金计算方法的核心就是计量风险权重,得出风险加权资产。现阶段,新协议建议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后者又有两种方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可供选择。标准法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操作相对简单,内部评级法则在提高风险敏感性的同时,更强调银行内部对其具体风险特征的评估。这里着重介绍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金。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今后努力的方向,也符合新协议鼓励更多的银行从标准法逐步过渡到采用内部评级法的精神。

为便于内部评级法中主要输入参数的确定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把银行的风险暴露分为6大类,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暴露给出了具体的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这些方法的计算范式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具体细节上有所区分。新协议中计算资本金分为几个步骤:首先选择适当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MTM模型或DM模型)估计或根据监管标准确定输入参数PD、LGD、EAD、M;其次,由参数PD、LGD、M确定风险权重RW;由EAD和RW之积确定各资产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对非零售风险加权资产进行风险集中度调整;对各类资产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求和,确定资本要求。下面以公司风险暴露(新协议规定其为银行对企业的债权)为例进行说明

[28]

假设公司风险暴露由N个信贷资产组成,则该类风险暴露的总风险加权资产为每一个信贷资产风险加权暴露的和,即

总的公司风险暴露加权资产 TRWA (2.3) RWEAD iii21 / 51

其中 RWi表示第i个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其含义是违约时单位风险暴露的损失率,表明其中第i个资产对总风险加权资产的边际贡献,它通过下式确定:

RWmin(LGD/50)BRW(PD)1b(PD)(M3) ; 12.5LGD (2.4)

其中 min为“取小”函数,BRW(PD)和b(PD)分别为基准风险权重和期限调整因子,他们都是违约概率PD的函数。BRW(PD)由下式确定:

BRW(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 (2.5)

其中 N(x)为标准正态分布随机变量的累计分布函数,N(x)为其反函数。

对于公司风险暴露的期限调整因子b(PD)的确定,则依赖于银行所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是市场模型(Mark-To-Market, MTM)还是违约模型(Default-Mode, DM)。这两种种模型都是银行业内普遍使用的资产组合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在MTM模型下期限调整函数为:

x12 ex22dx,而G(x)

b(PD)0.0235(1PD) (2.6) 0.44PD0.0470(1PD)在DM模型下的期限调整函数为

7.6752PD1.9211PD0.0774 PD0.05b(PD) (2.7) 0 PD0.05上述计算公式对初级法和高级法都适用,只不过在初级法下,委员会要求所有债务的平均期限假定为3年。这样,1b(PD)(M3)1,因此初级法下的风险权重RW简化为

RWmin(LGD/50BRW(PD);12.5LGD (2.8)

高级法中,由银行自己通过对债项的未来现金流加权计算得到M的数值,但协议规定计算出来的M值不能超过7年。

对主权风险暴露和银行同业风险暴露上述公式同样适用。

对于零售业务风险暴露,无论是初级法还是高级法,都不存在期限调整因子,采用与(7)式相同的风险权重函数,其中BRW(PD)由下式确定:

BRW(PD)976.5N(1.043G(PD)0.766)(10.0470(1PD)/PD0.44) (2.9)

对于股权风险暴露的处理,委员会提出了两种广义的方法。其一是,以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为基础的方法,在概念和方法上与上文给出的处理公司债务风险暴露的方法类似。这就使所有的公司风险暴露运用单一的框架来处理,而避免了再开发新的处理方法。但是该方法只适用于不以重新出售并获得资本利得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其二是,以市场风险或压力测试为基础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以获得资本利得为目的而持有的股权。在具体问题处理中要视银行持有的股权性质来确定使用哪一种方法。对于项目融资风险暴露,用于处理公司风险暴露的方法不再适用,巴塞尔委员会将提出另外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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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评级法中,关键是如何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四个输入参数。M在上文已有说明。PD是债项所在信用评级一年的平均违约概率,必须是通过对这个级别的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证研究得到,而且为保守的、前瞻的估计。初级法中,对于无担保和抵押的债项,按照其为优先和非优先贷款分别规定LGD为50%和75%,对于有抵押和担保的债项,协议将债项按其抵押品的性质分类,通过计算其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并相应归类得到对应的LGD。高级法中,LGD可以根据对银行评级系统的内部数据的分析得到。对于表内业务,初级法要求所有债项的EAD被定义为资产负债表上名义未清偿值;对于表外业务,初级法采用标准法提供的信用转换系数估算EAD,未提款的承诺例外,其EAD为承诺名义金额的75%,而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各种债项的EAD。 2.3 基于VAR法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VAR实际是要回答在一定的置信区间下(即目标清偿概率或损失保护目标),银行的投资组合价值在下一阶段最多可能损失多少。在正态分布情况下,根据计量经济学的知识可得出:

VARou t1/2 (2.10)

其中:o为初期投资额,和分别为日(周、年)的平均值或方差。

此公式的含义是在报酬率R服从正态分布的情况下,一定投资额o在置信度1的范围内,在持有时间t期间发生的最大损失。

如果求置信度为95%或99%,即5%或1%,应该查相对应的10%和2%的正态分布表,相应公式可变为:

2VAR1.5o t1/2 (2.11)

1/2或 VAR2.33o t (2.12)

实例如下:假定有一3年期100万美元国债券,假定过去10年此类债券价格的美元波动率为1.23%,如果此种国库券半年后出售,价格波动服从正态分布,并确定为95%的置信水平,则有:

VAR1001.51.23%0.51/21.44(万美元)

这表明,依据历史统计资料,我们至少有95%的把握可以保证3年期国库券价格在以后6个月出售,最大损失不超过1.44万美元。由于是单边概率,我们还可得出结论:依据历史统计资料,至少有95%的把握可以保证3年期国库券价格在以后6个月出售,最大盈利不会超过1.44万美元。

2.4 基于内部计量法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对操作风险资本金的度量,新协议给出了渐次复杂和敏感的三种方法,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内部度量法,并提出将来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分布、业务类型和风险种类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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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操作损失分布法(Loss Distribution Approach)

[24]

。损失分布法的目的也是要通过操

作风险VaR的估计确定资本要求,使对监管资本的计算更加精确。因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银行应用比较复杂和精确的风险度量方法,我们只考虑内部计量方法,在此方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公式为: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ij(i,j)EI(i,j)PE(i,j)LGE(i,j) (2.13)

其中:i表示业务类型,j表示风险类型,(i,j)表示业务类型i和风险类型j的组合;

(i,j)是将预期损失EL转化为资本要求的换算因子,其定义是,在一定的置信水平内,每一

个持有期的最大损失量,由监管部门根据全行业操作损失数据确定并适用于所有银行;

EI(i,j)表示组合(i,j)的操作风险暴露大小;PE(i,j)表示组合(i,j)对应的损失事件发生的

概率;LGE(i,j)表示组合(i,j)给定的损失事件发生时的损失程度。

应用内部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金的基本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将银行的业务和风险分为若干类;

(2)对每一个业务与损失类型组合(i,j)指定一个风险暴露指标EI,根据内部损失数据计算PE、LGE,并确定一个换算因子;

(3)对每一个组合(i,j)计算其预期损失,即

EL(i,j)EI(i,j)PE(i,j)LGE(i,j); (2.14)

(4)由换因子(i,j),将EL(i,j)换算成组合(i,j)的资本金,即

(i,j)EL(i,j);

(5)应用(2.13)式对所组合资本金加总,即得到总操作风险的资本金要求。 2.5 小结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的IRB方法中有如下表述:按照经济资本(即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之和)即为“总资本”的定义,资产组合的适度资本要求等于风险价值VAR(Ln),其中Ln表示n笔授信资产组合中信用损失占资产组合总额的百分比

[28 ]

。操作风险的损失分布法也是

要估计VAR来确定资本要求。因此,无论对市场风险,还是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的处理方法都是VAR的思想方法。实际上,目前国际银行业风险量化方法的发展方向是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建立起一种统一的测量标准和框架。可以预见,VAR法将会成为衡量各类风险的主要手段,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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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协议生效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衡量一家银行和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资本充足率问题是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共同关心的问题。无论是旧巴塞尔协议还是新巴塞尔协议,其核心内容都是针对国际银行业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从监管的角度提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和计算方法。 3.1 资本充足率可能进一步下降

旧协议实施后,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承诺我国将努力实现该协议提出的最低标准。1993年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监测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9条提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是我国银行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多年来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重新制订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办法。为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我国先后采取了下调四大银行所得税率、由财政部在1998年发行长期特种国债为四大银行注资2700亿元以及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大银行不良资产等措施,使得国有银行资本金数额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资产扩张速度快,而银行资本来源渠道单一,效益欠佳甚至亏损,几乎不可能用经营利润来补充资本金,大量的呆帐核销更是侵蚀了银行资本金的基础,财政受财力所限也无法拿出足够的钱继续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导致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资本金的增幅,资本充足率在1998年达到8%的水平后又出现了持续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98—2000年,四大银行的资产共增加了近3.5万亿(考虑了资产剥离因素),年均增长16%,而核心资本仅增加了417亿,年均增长3.7%。如果按照新增风险资产占新增资产60%的比例测算,新资产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只有2%。到2000年,四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充其量只达到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如汇丰银行2000年为13.3%,花旗银行为11.23%,渣打银行为14%,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00年度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最高的达到18.2%

[29]

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将银行表内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都涵盖在内并均提出了相应的资本要求,而对信用风险的测量及风险资产的标准计算方法、权重设计的原则做了重大修改,并提出了计算风险资产的其他替代办法。根据新协议框架的测算,全球银行业在新的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变化不会很大,但对于个别银行来讲,因为资产质量的差异,所需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差异。对于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方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将有明显的下降,而另一些资产质量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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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讲将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导致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从而被要求配备更高的资本水平。而新协议中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也不再依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OECD成员国来确定资产风险权重,而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即使我国银行采用标准法,由于资产质量不佳,很难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资本要求也会较原先提高。另外,我国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主要考虑的还是信用风险。因此,在新协议下,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足状况将进一步加剧。

3.2 现行资本充足率测算标准存在着诸多缺陷

现行标准是建立在1988年协议基础上的,不仅离新协议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连旧协议的要求也尚未完全达到。 3.2.1 风险界定范围偏小

由于金融市场和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银行资产结构较过去有明显的改变,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日益突出。但是目前人民银行监管办法偏重于传统业务风险界定,对我国银行的表外业务没有规定资本的换算办法和比率。 3.2.2 资本计量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注资或股东入股的核心资本,另一部分就是作为附属资本的呆坏帐准备金。我国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呆坏帐准备金制度,1998年进行了修改,现行的呆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为:呆帐准备金按上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和拆借款项)的1%以本币差额计提,坏帐准备金按上年末贷款应收利息的3%以原币计提,呆帐贷款超过贷款余额1%以上部分金额计提呆帐专项准备金

[30]

根据旧协议1991年的修改意见,能被列入附属资本的准备金只能是用来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或为并非已经查明的特定资产的贬值而设立的准备金,而将那些针对已经发现的损失或发现的任何资产、某一类资产或某一部分资产贬值而计提的准备金排除在外。因此,我国目前计提的呆坏帐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有不妥之处,虚增了附属资本从而夸大了资本充足率。首先,我国商业银行核销呆帐直接与按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呆帐准备金相关,呆帐准备金实际上起到了专项准备金的作用,不应计入附属资本。其次,按现行办法计提的呆帐专项准备金应视为与单项资产和某类资产贬值相关的呆帐准备金,也不应纳入附属资本。所以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不应将我国现行的呆帐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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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信用风险资产计量方面

1.低估的情况

(1)呆账贷款的处理。按照现行标准,在计算资本总额时未核销的呆账贷款是作为扣减项从资本中扣除的,但在计算风险资产时仍然包含了在资本中已经扣减了的呆账贷款。这就违背了资本承担相应资产风险的原则,形成风险的重复计算,扩大了风险资产项,造成了资本充足率的低估。

(2)逾期和呆滞贷款的处理。在标准中,逾期和呆滞贷款是被赋予100%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的,余下的正常贷款再按贷款不同分类加权计算风险资产。但巴塞尔协议之所以要对不同种类贷款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恰恰考虑到了产生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如果都是正常的贷款就没有必要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了。因此目前这种做法在考虑了不良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又在余下的正常贷款中再一次考虑了不良贷款的风险(通过风险权重来反映),其结果是高估风险资产,从而使资本充足率低估。

(3)公共企业债权问题。对“公共企业”(Public Sector Entities简称PSEs)的风险评估有别于一般企业,国际上一般将与社会公共事业紧密相关的、受控制和垄断的城市交通、供水、电、热等公用企业根据其与关系疏密以及在市场中的特殊位置,给予不同风险权重,数值介于国家主权风险和一般性公司风险之间。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中存在着大量给这类企业的贷款,但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来准确界定这类企业。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内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明确定义“公共企业”应当由哪些行业的企业构成。在人民银行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测算标准里,虽然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制定了风险权重,但也未说明公共企业的范围。这就使得银行很难把这类企业从一般性的企业中分离出来,也就不能给予它们低于一般企业的风险权重,这势必会高估风险资产,影响资本充足率。

2.高估的情况

巴塞尔协议规定,抵押贷款除了居民自己居住或出租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外,其他类别的抵押贷款都给予100%的风险权重

[31]

。根据发达国家长期积累的经验,商用和

多用楼宇的抵押贷款只有在相当严格的条件下(如贷款不超过抵押物市值的50%等)才可以被赋予50%的权重,而我国现行标准中把“土地房屋产权转让抵押”、“居住楼余抵押”、“动产物业抵押”全部给予了50%的权重,从而低估了资产风险,造成了资本充足率的高估

[32]

。 。

另外,在保证贷款中,国家特大型企业和大型企业被分别赋予50%、70%的风险权重

[32]

但是,企业的信用状况与其规模大小并不是必然相关的,50%或70%的权重按巴塞尔协议是给评级在A以上(标准普尔的尺度)的标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这种将所有特大型、大型企业不加区分地赋予50%、70%的权重势必会低估风险资产,高估资本充足率。 3.3 内部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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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无论采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国内银行都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在标准法中,外部评级占核心地位。我国资信评级工作刚步入起步阶段,国内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中诚信和大公信用评级两家,评级对象单一、规模小,主要是发行长期或短期债券的企业,数目在100-200家左右,而且评级机构社会影响力也不够。国际上较有影响的评级公司如穆迪和标准普尔在我国业务面还比较窄,有国际承认的外部评级的企业数目很少。即使是发达国家如美国,有评级的企业也是资产规模较大、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而我国银行业的主要客户群正在转向中小城市企业。 有研究表明,中小企业是银行呆坏帐的主要群体,如何控制中小企业带来的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面对的主要问题

[33]

。如果采用外部信用评级,

银行的资产绝大多数是未评级资产,计算出来的资本金不能真正反映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

与较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银行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评级制度。不论在评级方法、数据的采集和加工还是在对评级结果的检验、评级工作的组织及评级体系的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在使用的内部评级制度有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贷款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和银行分支机构评级制度等。但这些评级过程没有按照IRB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离完整意义上的IRB法评级体系相距甚远。 3.3.1 评级方法偏于简单,风险揭示不足

目前我国银行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某些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它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信用级别

[34]

。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但也存在着

明显缺陷:评级的基础是过去的财务数据,缺乏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测,难以反映评级对象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由于缺乏足够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并确定权重,可行性大为降低;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

3.3.2 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信息系统技术落后,评级结果有待检验

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PD和损失程度LGD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客观性的重要手段,而有关借款人违约、评级变迁、债项信息、借款人的关键特征等历史数据的获得需要有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各商业银行目前虽已建立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但由于各自系统在设计开发中的缺陷,存在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系统客户基本信息难以实现共享;系统的操作流程设计较为复杂,容易造成录入过程中的漏录和错录;信息查询系统使用不便和效率低下。另外,我国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工作的时间不长,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而且我国整个社会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较小,加上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这些问题使得历史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受到了严重影响,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实际风险等级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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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IRB体系的建立无从谈起。

3.3.3 贷款风险特征归纳不合理,风险之间的可辨别性较差

内部评级法最关键的是获得每个借款者或每类借款者可信有效的PD、LGD、EAD、M等风险要素的估计值,这必须建立在银行对每笔贷款质量进行有效分类的基础上。现行的贷款一逾两呆分类体系将资产风险分为四个级别,其中正常类只有1个级别,不良类有3个级别,分类结果正常与呆滞两类占全部资产的98%以上,并且呆滞类占到了不良资产的90%左右。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有5个级别,其中正常类2个级别,不良类3个级别,其分类结果的分布情况虽比前者更趋于合理,但仍然存在着风险之间的区分不清晰、不充分等问题。如正常类贷款分类级别还是相对较少,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仍在85%左右性较差,无法对贷款质量的逐步转化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

[35]

。由于风险之间的可辨别

3.3.4 资产评级体系在过程监督、内控能力、分类标准上存在明显

的差异

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在执行两种资产评级体系过程中均建立了内部授权审批制度。一逾两呆分类体系的授权按单笔授信额度来执行的,实际情况是许多客户的贷款是分笔发放的,虽然客户贷款余额很大,但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较小,90%以上的信贷资产评级结果由经办行确定,降低了资产评价过程的有效性和评级结果的可信度;而资产风险分类体系其授权按客户执行,90%以上的贷款评级结果由二级以上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确定,授权结构和分类体系内部控制能力相对较合理,保证了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价过程的有效监督,结果的可信度也较高。但两种体系都无法有效防范分类过程中发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另外,两种体系分类标准不统一,之间缺乏相应的换算关系。这些差异造成两种分类结果缺乏可比性。 3.3.5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滞后阻碍了IRB法的运用

内部风险计量所需的数据整理开发、系统设计和模型建构等技术性工作,需要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若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这些工作是难以顺利完成的。有关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流程、人才等的建设也是新协议规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要达到的最低标准之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离风险管理组织和流程的标准化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比如,国有银行在建立矩阵型风险管理组织时,各风险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情况较为严重,不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各部门的协调存在较大的阻力;风险组合管理是实行内部评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国有银行还没有明确的组合风险管理部门;内部评级模型必须每年经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目前国有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还没有这项职能,也缺乏这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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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实行内部评级法标志着商业银行风险数据化管理阶段的到来,银行需要大量的职能风险经理和金融工程师,而目前一个信贷干部身兼数项职能,难以成为职能风险专家。如果不加快完善风险管理组织,就难以实现管理流程标准化,难以培养出自己的职能风险专家,内部评级法就无从谈起。

3.4 难以适应市场约束和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

对资本金充足性进行动态监管,被第一次纳入资本框架。新协议要求监管者应对银行所采用的风险内部评估体系的先进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防止因为拒绝先进的评估方法而阻碍管理水平的提高或因为接受不完善的评估体系而导致风险失控现象的发生,并且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为促使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性匹配,监管当局可随时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审计方法来审核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将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来监管我国商业银行。在2001年的央行监管工作计划中,特别提出严格监管资本充足率,力争使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两年内达到8%。初步估算,未来几年,在现有资本金不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即使不考虑资产的风险权重因素,四大国有银行在竞争中要维持原有市场份额,仅贷款规模每年至少需要增加7000亿元左右,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每年也需要新增资本金500亿元左右

[36]

。这对资本金本已捉襟见肘的国有银行来说,无疑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新协议的第二支柱要求银行必须接受市场监督,及时准确地对公众披露按照新协议框架要求的方法计算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比率,以及关于其评价资本状况的内部程序的定性信息,这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和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国银行业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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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改革方向

4.1 拓宽筹资渠道

新协议在资本构成上沿用了旧协议的做法,根据稳定性差异,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也称为一级资本,由股本/实收资本(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和公开储备组成,其中公开储备包括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主要由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资金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财政注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二是作为附属资本的呆坏账储备金。截止2000年末,四大银行实收资本占总资本的74.17%,公开储备占16.%,呆坏账储备金占8.94%。前面讲过,我国商业银行计提的呆帐准备金严格来讲不符合附属资本的定性要求,并不能作为资本来有效运用。这样看来,我国银行的附属资本几乎是空白,增加附属资本来补充资本金的空间非常大,下面就各种资本金补充途径的可行性进行详细分析。

1.股份制改造后上市

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是筹资的基本途径。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约有900家上市银行,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0%,在NASDACE市场上市的银行也有900多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9%,东京交易所有160多家上市银行,也有40多家

[38]

[37]

。中国证券市场已有了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在千家上市公司中商业银行仅有4家。从长

期来看,上市筹资壮大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显然是银行的必然选择。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发行股份的方式可能是适合资产总额小、资产质量优、发展速度快的中小商业银行,而对于规模巨大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讲,除受制于自身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和规模外,更主要的是国有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可能—蹴而就,需要有一个渐进过程,通过股票市场解决国有银行资本金充实的办法在短时期内尚无法有效实施。

但此前,可以调整相关准入规定,适当减持国有股,吸收国际金融资本或民间资本加入,实现股份多元化。一来为上市作准备;二是可以增加部分资本金。

2.财政资金直接注入

财政注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独资的性质所决定的。但这几年由于西部大开发、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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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方面的支出急剧增加,财政赤字目前已高达3000多亿元,受财力,由国家财政定期、大量地向国有银行补充资本金的可能性较小。

3.营业税返还或降低

这其实是一种间接的财政注资方式。目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存在税率偏高、税基不合理以及重复计征的问题。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开征的营业税税率高达8%,不仅大大超过国内同属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业的3%的营业税税率,而且也不符合国际通行标准。据摩根斯坦利亚洲有限公司对全球主要国家银行业缴纳营业/周转税情况的调查资料显示,在所调查的国家中,大都不对银行业征收类似中国的营业税,即使是征收营业税或类似营业税的国家,其税率一般也仅为1.2—4%。财政部从2001年起开始每年降低营业税1%,2003年后实行5%营业税,但仍显得偏高。1997-2000年,四大银行共缴纳营业税1269.88亿元。如果将营业税率降到2%,四大银行一年将少交250亿元右左的营业税。如果对金融业免征或全额返回营业税,一年将少交300元至400亿元的营业税,从而增加利润留成补充资本金。建议国家出台特殊,大幅降低营业税率或免征营业税或全额返还至少是部分返还营业税,并严格规定银行必须将减征或免征的营业税用于充实资本金。

另外,我国现行的银行营业税税基是:计税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转贷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外汇及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转让费收入。在权责发生制下,贷款利息收入按应收应付核算,结息时没有实际收到的利息也必须计提应收利息,纳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目前,银行收息率较低,形成事实上的银行垫付税金。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国库券手续费也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因此,应允许银行将应收利息高于实收利息部分用于冲减当年营业收入,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从而进一步降低银行税负。

4.自身的利润积累

用这种方式筹集资本,没有任何发行成本,不损害现有股东对银行的控制权,而且还避免了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有利于提高股东总体价值。但银行的利润率必须足够的高,才能在不降低分红率(红利/资本比率)的条件下增加留存利润。1984年起各专业银行先从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后,资本金的来源主要靠自身积累,每年从实现的利润中留存一部分来解决其资本金的补充问题。以工商银行为例,从1984年至2001年,资本从184亿元增加到1875亿元,增长超过了10倍,除国家1998年注资850亿元外,其他所有的资本增长全部都是来源于自身的利润积累

[38]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国有银行处于转换阶段,以及受国有

企业效率下滑和经济增长率下降影响,自身经营效益下降,不良贷款过大,自1997年以来,每年国有银行用于核销国有企业在呆坏账方面损失的准备金都在300亿元左右,严重削弱了银行依靠利润积累补充资本金的能力。仍以工行为例,虽然近几年利润积累转化的资本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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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亿元之间,但这一程度与资产平均每年增长2600多亿元的速度相比,远远不能满足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要求。因此,要想在短期内提高资本充足率,自身积累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很有限。

以上就核心资本的补充途径作了些讨论。实际上,与国际银行业相比,我国国有银行核心资本并不算太少。在《银行家》杂志2001年全球1000家银行的最新排名中,工行按核心资本排名第7位,中国银行排到18位,农业银行排到21位,均排在全球大银行的前30位之内。而如果靠资本充足率排名,我国银行排名却非常靠后,原因除了资产质量差以外,附属资本不仅数量少而且比例过低也是重要因素。我国附属资本几乎空白,附属资本和扣减项两项之和对总资本的贡献率竟是负数,而国外一般都在25%以上。因此,要想单独通过提高核心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是非常吃力的,提高国有银行附属资本的水平,应当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5.增提呆帐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呆账准备金是为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而设立的,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取得。如果某项准备金是用于某项特别资产或某类资产的贬值而设立的,则是专项呆账准备金,通常根据贷款质量分类结果而反映出的贷款预期损失按不同比例计提,贷款预期损失越大,计提专项呆账准备率越高。如果按照贷款组合金额的不同国别或行业等分类结果提取的则是特别呆账准备金。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金制度,提取范围扩大到各项贷款(含各项透支与垫款)、各项股权和债券投资、借款、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款等所有与债权和股权相关的资产基础之上提取,提取比例视风险大小在1%-100%范围内浮动。这样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可视为一般呆帐准备金,纳入附属资本。但是新协议规定,列入附属资本的一般呆帐准备金最高可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25%,特殊情况下可达到2%。因此,在1%—2%范围内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才能作为附属资本使用。为尽快解决不良资产款比例过高的问题,可将计提比率规定为2%。按新标准,2000年四大银行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资产共计8.8万亿,如果以2%的比率计提即有880亿,而目前四大银行原有的三项准备金之和仅有8亿元,作为附属资本的一般呆帐准备金还有至少230亿的提取空间。当然,一般呆帐准备金增加附属资本后,附属资本总额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另外,目前国有银行正试行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分类的贷款分别提取不同比例准备金的制度,这其实设立的是专项呆账准备金。根据新协议规定,前四类贷款的准备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6.发行长期次级债券

新协议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的无担保的长期次级债券工具增加附属资本。次级债券的主要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而且债券期限一般较长,利率相对较银行存款利率高。上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大银行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方式充实资本金。据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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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证券公司分析,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普通股股本所占比重平均为60%,次级债券所占比重达到了25%,优先股、少数股股东权益和其他形式的资本合计约占15%。1999年,国际银行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的资本近1000亿美元,其中次级债券发行额就占了750亿美元。

[39]

长期次级债券被视同为资本是基于负债的持久性和连续性,“次级”则体现在其发行条件上:一是该债券不能担保;二是债券期限为5年以上;三是债券发行的契约中不能有与银行稳健经营相悖的条款;四是除非发生发债银行破产情况,否则不能提前兑付;五是发债银行破产时,次级债券的索取次序排在有存款保险的债权人和银行存款储户之后;六是该种债券不属于信用敏感类型的债券,即其利息兑付不能因商业银行的金融状况的变化而调整

[40]

。发

行次级债券的首要功能当然是补充资本金,除此之外还有利于银行资本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比如,美国银行业要发行次级债券,必须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核,而且还将资本金以及准备金的状况等重要内容列入债券发行章程进行披露。因此,发行次级债券充实资本必须按照市场原则建立经营运作机制。比如,准确及时地披露银行资产状况并实施有效监督,非银行金融投资者的广泛存在,资本市场有充足的流动性,一个强有力的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监管框架和市场基础设施以确保市场价格揭示机制的完整。

长期次级债券的发行也受到一些,除期限必须为5年以上外,总额不得高于核心资本的50%,到期前5年内每年作20%的累积折让。与长期次级债券相类似的一种资本工具是混合资本工具,也称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包括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非永久性优先股、累积性优先股。混合资本工具与长期次级债券的区别在于后者通常不用于分担损失。

我国商业银行业已发行的金融债券都是一般性债券,而不是为补充资本金发行的资本性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作为附属资本的长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国有银行也都在不同场合表示了在资本市场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的意愿。这不但可以低于股本的筹资成本补充资本金,提高了资本收益率,避免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散,而且有利于加强国有银行的市场约束。据有关专家估计,要把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大约需要发行1500亿元左右的次级债券。我国目前金融投资渠道狭小,股市投资风险又过高,债券市场规模不大,品种单一,收益稳定,安全性较高的长期次级债券将对投资者构成较大的吸引力。目前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加快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使其成为的排他性的产权主体,完善发行和交易市场建设,实行更高的会计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国外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等等。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具有长期次级债券的优点外,还可以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

以上是对银行传统资本工具的讨论。事实上,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工具创新活动从未停止过,新的资本工具层出不穷。例如,花旗集团和纽约银行的“强制可赎回附属信托证券”就是一种混合了债权和股权并常带有期权条款的资本,属于银行的一级资本。另外,还有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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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家坡发展银行的“无投票权可转换优先股”和“无投票权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马来西亚AMHB集团的“不可赎回可转换无保证贷款股票”等

[41]

。我国银行可以在借鉴国际银行业资本管理

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和国内外金融市场的特点,开发出一些新的资本工具,多渠道的提高资本充足率。 4.2 优化资本结构 4.2.1 几个概念的分析

1.资本结构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下,银行资本结构是指监管资本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从上文对补充资本金的各种渠道的讨论来看,无论是走向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银行还是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权益资本)中,增加普通股股本仍是大规模增加资本的主要选择。而附属资本中,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和如可转换债券之类的混合资本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负债)更具有增资潜力。如果不考虑非永久性优先股、作为资产方减项的呆帐准备金及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的未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基本上等同于债务资本。因此,本文在研究银行资本结构时,从筹资角度讲,把资本定义为普通股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这种分析的简化并不影响对问题的本质的把握。

只考虑债务资本和普通股权益资本,并且假定企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决策保持不变,因此资本结构的变化指的是发行债务并回购普通股或发行普通股并收回债务。

2.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是各种类型融资的预期报酬率。综合资本成本是各单独的预期报酬率的加权平均。其中:

债务成本是指放款人的预期报酬率,计算公式如下:

nPdt1itPt (4.1)

(1kd)tPd——债务发行的现行市价

it——第t期的利息支付 Pt——第t期的本金支付

kd——使债务资本提供者的现金流量现值和新债发行的现行市价相等的折现率,即借款

人的预期报酬率。

税后债务成本

kikd(1t) (4.2) t——企业(银行)的边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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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债务是永久性的,且不存在公司所得税,则:

kdi (4.3) Pd将上式的分母分子同乘以债券的发行数量,则:

kdI每年的债务利息 (4.4) B发行在外的债务的市场价值权益成本指普通股股东投资的预期报酬率,如果采用股利贴现模型,则:

PeD1D2D 2(1ke)(1ke)(1ke)Dt (4.5) tt1(1ke)Pe——现行的每股市价

Dt——第t期预期每股支付的股利

ke——权益资本成本,使边际投资者(最后一些投资者)所期望的每股未来股利的现值

与每股现行市价相等的折现率。

假定企业(银行)收益预期不会增长且股利支付率为100%,则

keD (4.6) Pe同理,将上式分子分母同乘以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则:

keE普通股股东可有的收益 (4.7) S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市场价值综合资本成本(WACC) kakx1nx(wx) (4.8)

kx——第x种融资方法的税后成本

wx——给予第x种融资方法占企业总融资的比重。

如果仅考虑债务和普通股股东,则综合资本成本表示为:

kakdBS (4.9) keBSBS或表示为:

kaO净营业收益 (4.10) V企业的总市场价值其中:OIE

VBS

3.企业价值与股东价值

企业市场价值是由未来的利税前现金流量用资金成本作为折现率(也称资本化比率)而得的现值度量

[42]

。因此,企业价值与资本成本成负相关关系,资本成本越小,企业价值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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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符合企业增加股东权益的基本经营目标。

根据会计恒等式

资产(A)=负债(L)+权益资本(E) (4.11)

企业价值就是左边(资产)的市场价值,当然亦就是右边(负债+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权益资本的价值如果用股票的市场价格度量,就应有E=NP。

其中P为每股价格(每股价值),N是股数。现在如果提高财务杠杆比,即原来由股票筹集的一部分资金改从负债获得,即把股数由N降到N,而负债的增加值为L(NN)P。假定权益资本价值的变化为△E,则会计恒等式右边在新的负债/权益资本结构下会变成

LLNPEL(NN)PNPELEE (4.12)

而因为资金成本的降低提高了企业的价值,左边变成AA,A是增量。由此可以导出

AE (4.13)

因为E0,此时每股价格(价值)会变成(NPE)/NPE/P,即这样做会使股票增值,也就增大了企业所有者(股东)的财富。所以,如果总投资量不变,因财务杠杆变大而使企业价值变大,是符合企业增加所有者财富的基本经营目标的。类似的推导还可证明,在总投资量不变的条件下,财务杠杆变小使企业价值变小,会使股票降值,减少所有者的财富。

4.2.2 最优资本结构的选择

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目的在于,如何通过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与收益比较,以及融资方式的组合确立最优的资本结构,从而达到资本成本最小,企业市场价值因而股东价值最大的目标。在既定的期望收益流量下,资本结构与资本成本进而与企业市场价值及股东价值是否相关、是否存在一个最优的资本结构等问题的研究是西方资本结构理论早期研究的核心内容。

考虑两家公司,其中NL公司没有财务杠杆,而L公司有3万美元的利率为12%的债券发行在外,除此之外两家公司完全相同。由于债务成本要比权益成本低,公司L比公司NL会有更高的总价值和较低的综合资本成本。为简单起见,假定L公司的债务的市场价值等于它的面值(这意味着它的债务的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还假定L公司的权益预期报酬率为16%,稍微比NL公司高,因为L公司的财务风险比NL公司大,股东要求更高的预期回报率。两家公司的估价如下: O I E Ke

净营业收益 债务利息

普通股东可有收益(O—I) 权益预期报酬率

NL公司 $10 000 —— $10 000 0.15

L公司 $10 000 $3 600 $6 400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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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 V

股票的市场价值(E/Ke) 债务的市场价值 企业总价值(B+S) 综合资本成本:

$66 667 —— $66 667 0.15 0

$40 000 $30 000 $70 000 0.143 0.75

ka

B/S

[Ki(B/V)Ke(S/V)]

债务对权益比率

假定一位理性投资者持有L公司1%的股票,市场价值为$40 000×0.01=$400。如果: 1.出售L公司的股票获得400美元。

2.按12%的利率借入300美元。这一笔个人性的债务等于L公司的债务的1%——与前面占L公司的所有权比例相同。现在该投资者可用于投资的总资本为$400+$300=$700。

3.购买NL公司的1%的股票,花掉666.67美元,还有$700-$666.67=$33.33可用于其他投资。

在这一系列的交易活动之前,投资于L公司普通股的期望收益为16%乘以400美元的投资即美元。在NL公司的投资的收益为15%乘以666.67美元的投资额即100美元,个人性借款的利息费用36美元($300×0.12),净收益金额也为美元,与L公司的投资收益一样。但是,现在的个人性现金支出366.67美元($666.67减去个人性借款$300)要比先前在L公司的投资400美元少33.33美元。由于较低的个人性投资,投资者会更愿意选择NL公司。本质上,投资者通过借债为没有使用财务杠杆的企业普通股利用了财务杠杆。

大量进行类似套利交易的投资者行为会:(1)提高NL公司的股价并降低其权益预期报酬率;(2)降低L公司的股价而提高其权益预期报酬率。这一套利过程将一直持续下去直到再没有机会降低个人的投资支出而又获得相同的收益金额。在这一均衡状态下,两家企业的总价值和股价必然相同。其时,两家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 ka也必然相同。因此,资本结构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价值、综合资本成本和股价。这就是莫迪利安尼和米勒(Modigliani and Miller)在其1958年经典性论文《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中提出的MM定理。

但是由于存在税及代理成本、破产成本等市场缺陷,初始的MM定理是不成立的。修正后的MM定理考虑了公司所得税的影响,基于公司所得税下负债的避税效应,得出了企业最优资本结构应是负债比率为100%的资本结构

[43]

。MM定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但是当财

务杠杆很高时,避税效应的不确定性(比如,如果企业破产或被清算,与债务有关的未来税收节省将完全停止)会减弱债务的避税效应。如果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由于投资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一般比股票收益所得税高,企业要提高债务融资比例,就需要提高债券利率,将一部分免税优惠转移给投资者,因此债务的税收优惠会进一步减少,企业不可能无限增大债务融资。但是,税的净影响仍然会使企业觉得保持较高的债务比例是最优选择。当存在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时,权益预期报酬率以递增的比率增加,如果财务杠杆的增加超过某一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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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就以递增的比率增加,抵消并超过税的净影响,从而使企业的资本成本开始上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资本成本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如图4.1所示:

税的净影响与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的结合会导致最优资本结构的存在。在边际破产/代理成本等于边际避税净利益的那一点,资本成本达到最小,而股价被最大化。

如果以纵轴表示企业价值/股票价值,将上图颠倒过来即可显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股票价值的关系,如图4.2所示的V0线。

以上是企业资本结构理论的概述。在讨论银行最优资本结构时,还必须考虑存款保险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这两个因素。

图4.2 资本结构与银行价值

0 D* DO

DR

100%

财务杠杆(B/S)

VR VO VL

银行价值

最优水平

100%

财务杠杆(B/S)

税的净影响

资 本 成 本 (%)

税收、破产、代理成本的结合

图4.1 资本结构与资本成本

一个因素是存款保险。存款构成商业银行最大的负债项目,因为有存款保险存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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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存款户)不必担心因银行资本结构的变化而转嫁的风险,从而因此提高期望收益率即存款的利息成本。如果存款保险的收费不因银行财务杠杆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在存款保险费低于存款负债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时,则商业银行就会有无限增大财务杠杆的倾向,即不持有核心资本。商业银行的价值就会沿图4.2中的VL线发展(实际会比VL线低一些,因为保险要付费)。

如果保险费比较高,超过了存款负债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则商业银行就会不购买保险,于是,银行价值对资本结构的关系就会变得同没有存款保险的其他企业一样,如图4.2中V0线所示。对于不购买存款保险的银行,金融管制机关将给予更为严厉的监管。为了鼓励商业银行购买存款保险,表面上的保险费会比较低,从而使银行能享受到增大财务杠杆的税收优惠。但若财务杠杆比过大,大部分的经营风险就转退到存款保险机构。于是存款保险机构就会相应地提高保险收费,采取的方式可以是明显的或者是隐含的。这样做以后,银行的价值对资本结构的关系就会变成图5.2中的VR线。于是,在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的最低权益资本的要求将在DR的位置。因为财务杠杆大的话,银行的价值会低于不购买保险的情况。

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在公有产权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下,为银行提供了一种名誉担保,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上述的一般分析适用于我国银行业。

第二个因素是金融监管对资本充足度的要求。银行的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少于4%。有的研究指出,银行的财务杠杆会维持在比最优资本结构更偏小一点的位置,如图5.2中的D点位置4.3 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风险计量是风险管理的核心,也是资本金计算的基础。

信用风险仍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而且信用风险的量化也是最复杂的。市场风险的处理方面,VAR技术已非常成熟并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操作风险的资本金要求与信用风险的资本金要求具有类似的处理方法,比如操作风险计算中的输入参数EI、PE、LGE相当于信用风险中的EAD、PD、LGD。这里着重考虑对信用风险的处理。在选择信用风险资本金计算方法时建议采取内部评级法。原因是:不论是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来说都是从头打造。新协议认为IRB法是真正风险敏感和激励相容的,鼓励银行采取IRB法,希望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压力以资本充足率为重要评价指标,使银行自发地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45]

[44]

我国银行必然要适应新的监管要求,从更高的起点出发,才能尽快缩短差距,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按照国际规范建立起符合自己客户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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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务特征的内部评级体系。

1.建立和完善以资产五级分类为基础的资产质量评价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IRB体系。一是取消目前正在运行的资产质量考核“双轨制”,逐步放弃以一逾两呆为核心的资产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以五级分类为核心的资产评级体系,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的状况。二是适当增加五级分类的分类级别,使贷款风险分布更为细化,更精确的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三是建立以资产分类为基础的会计核心体系和呆帐准备金计提制度,真实反映银行经营成果和资本金状况。四是强化风险分类体系的内控能力,从上防范道德风险,增强资产分类结果的可信程度。

同时,商业银行要深入研究和归纳自身资产所具有的风险特征,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评级模型,与专业评级机构展开充分合作。通过严格的数据统计分析找出能真正解释中国违约率、清偿率等风险要素的相关变量,建立起定量化的内部评级模型,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等定性因素,制定出有效的内部评级方法。最终实现与新协议所要求的IRB体系的接轨、对接。

2.抓紧银行信息系统的改造和建设,为建立IRB评级体系做好信息资源的准备。目前我国银行缺乏信息的有效收集和反馈渠道,对于信用评级执行情况和结果缺乏基于具体数据的实证检验和统计分析,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是实施IRB法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要建立专门的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做到政令统一,职责明确;优化系统设计,改善业务处理流程,简化操作手续,提高系统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效率;增强系统查询功能,为日常经营、重大信贷决策和PD等风险要素的估计提供准确可信的信息。

3.加强评级的组织工作和控制过程。首先,具体评级部门要保持性,在职能上于负责发起贷款的人事和管理职能,该部负责设计和操作内部评级系统,对评级方法使用的任何模型承担责任,对模型的日常监测和今后的修改负有最终责任。建议把现有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中负责各类客户具体评级、贷款评估和信贷业务审批人员,要分离出来,成为各类客户的“业务风险经理”,分别归属公司业务部、金融机构部、个人业务部等部门,其他负责风险计量、监测、控制、管理和报告的人员,出来,成为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其次,评级和参数测算的关键方面必须得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同意。管理层必须确保以文字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全面记载评级过程、标准和结果。再次,内部评级结果必须广泛用于日常信用风险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以此提高内部评级部门的积极性。最后,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每年评审银行的评审系统。

4.引入优胜劣汰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实行IRB体系做好人才准备。IRB体系高知识含量的特性,要求无论是银行的信贷员还是信贷后台管理人员,在正确使用这套评级体系时除了必须具备起码的信贷分析技术、会计原理、经济学知识、法律和电脑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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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素质外,还应同时具备人品、敬业精神、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职业道德素质。国外银行的实践经验已经表明:一个优秀的信贷人员能够弥补IRB体系的缺陷,而一个良好的IRB体系在一个素质低下的信贷员执行下,也会偏离既定的目标和方向。除了以制度上加强约束和监督外,改善人员素质也是建立IRB体系关键一环。 4.4 规范适度的资本管理信息披露

以信息披露为主要手段的市场约束来是新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是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可以促使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提高资本管理的效率,有助于增加银行的信誉度,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为银行利用市场机制筹集资本创造了条件。比如,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资本时,就必须引入市场机制,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对资本状况进行披露。有关调查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如英美的银行,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关于资本状况的披露在主要数据和主要方面基本上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披露要求

[46]

我国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规范性上,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需要在短期内对披露的方式内容、标准等进行重大的修改,并随着市场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按照新协议的要求,我国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披露下列信息;在资本结构方面,应当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可能或合适的情况下更频繁地公开披露关于资本结构、资本工具的期限和条件等信息。在资本充足率方面,至少每年公开披露资本比率和相关信息,以及按新协议建议的计算方法得出的风险暴露情况;对影响其资本充足的因素进行分析;根据经营活动分配经济资本的结构和过程。

4.5 提高盈利能力,继续改善资产质量

新协议的最低资本标准是以资产风险的防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衍生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等内容提出的资本金要求也属于资产风险对资本金要求的间接表现形式。实际上包括银行盈利能力在内的其他一些内容也是影响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重要因素,因为同样程度的风险对获利能力相异的银行所产生的冲击是不一样的,资本充足性的确定其实与收入或损失的相对程度有关系。

现假设银行资产是持续增长的,资本的决定了银行资产的增长率等于银行资本增长率

SG1TAEC (4.14) TA0EC0其中:SG1——报告期银行资产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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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0——基期银行总资产 TA——银行资产增加额 EC0——基期银行总资本 EC——银行资本增加额

如果新增资本来源于未分配收益,则公式为:

SG1ROA(1DR)TA1

EC0ROA(1DR) [EC1ROA(1DR)TA1]/TA1ROA(1DR) (4.15) (EC1/TA1)ROA(1DR)其中:ROA——资产收益率 DR——红利分配比例

EC1——报告期银行总资本 TA1——报告期银行总资产

EC1/TA1报告期资本比率

ROA(1DR)ROA(1DR) (4.16) 则 EC1TA1SG1由上式可知,当ROA上升时,即银行盈利能力上升时,在既定资产增长率下,银行的资本比率也会上升,银行抗风险能力增加了。

提高盈利能力的同时,要处理好与流动性、安全性的关系,盈利性是以安全性、流动性为前提的,否则,盈利的增加伴随着风险的增加,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此消彼长,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提高资本充足率,除了分子对策即增加资本金外,另一个途径是减少分母,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努力压缩不良资产规模,扩大优质生息资产比重。一方面可以提高银行利润,增加资本来源,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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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衡量一家银行和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旧协议实施后,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承诺我国将努力实现该协议提出的最低标准。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各类风险都提出了循序渐进的可供银行灵活选择的计量方法。

从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现状来看,不仅资本充足率低,结构单一,而且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落后,短期内要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

单就我国银行业主要关心的信用风险而言,暂时还只能采取由监管部门确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法”。但是我国银行必然要适应新的监管要求,从更高的起点出发,才能尽快缩短差距,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不论是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的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还是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VAR法和计量操作风险的内部计量法,都离不开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业包括国际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还是信用风险,而且也最难以量化处理。市场风险的VAR技术已非常成熟并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操作风险的资本金要求与信用风险的资本金要求具有类似的处理方法。因此,我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应是以信用风险管理为突破口,借鉴国际大银行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建立起符合自己客户特征和业务特征的内部评级模型及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为最后过渡到全面风险管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综合度量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变。

由于本人学识有限,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探讨尚显肤浅,还有一些问题留待今后作进一步的研究。比如,如何设计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模型,需具体考虑哪些变量;讨论资本结构时,选择了资本成本作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股东价值)之间的传导变量,其实不同的资本结构会改变外部投资者的信心及经营者的工作努力水平和行为选择,体现了不同的控制权安排,资本结构通过这些渠道对企业价值(股东价值)也会发生影响,因此,对资本结构分析还是不全面的。如果将来有时间,我想,这些工作还是会做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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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辞

当我写下这篇论文的最后一个字时,心里不禁无限感慨。

岁月荏苒,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一晃就过去了。回首当年提着行李来到钟灵毓秀的岳麓山下求学的情景,犹历历在目。那时,我踌躇满志,同时又战战兢兢,因为我知道,“无限风光在险峰”。能争取到这样一个深造的机会十分不易,而能把握好这样一个机会就更不易了。对于我这样一个资质平平的人来讲,这是一条布满荆棘与坎坷的路。三年来,我一直在努力着,成绩多少是有一点的,却不足挂齿,每每想起,心里不免一阵惆怅。“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权以这句话勤勉吧。

十分庆幸能遇到我的导师彭建刚教授,在他身上,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什么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三年来,导师为我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教我知识,诲我事理,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指引着我走完今后的每一段人生。本文的写作,从选题到定稿,导师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在他的悉心指导和鼓励下,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衷心感谢我的导师,您的师恩我会铭记终生。这里还要感谢我的师母周一平副教授,给予了我母亲般的呵护与关怀,使身处异乡的我有了归家的感觉。她不仅是一位学识渊博的现代知识女性,也集中华女性的传统美德于一身。祝你们及你们的孩子生活幸福!

感谢何泽荣教授、张强教授、杨胜刚教授、曾令华教授、晏艳阳教授、戴晓凤教授、王世英教授、徐唐龄教授、陈新国副教授、何所宜副教授、张学陶副教授、龙海明副教授、乔海曙副教授、吕敬文副教授、邵新力副教授、易传和副教授,他们的学识和风范使我受益匪浅。

感谢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的潘新玲老师给予我学习和生活上的无私帮助。 感谢我三年中结识的同窗好友,让我享受了集体的温暖与乐趣。

最后,我想对我远在家乡的家人说一句话:无论何时何地,我对你们的爱和思念都不会衰竭,你们对我的爱和支持永远都是我最大的幸福。

陈 华 龙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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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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