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88-92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造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建设部1993年1月12日发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为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筑施工企业参考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规范共分十章,一百一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结构设计与制造;第四章提升机构;第五章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第六章电气;第七章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第八章安装与拆除;第九章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第十章使用与管理.
本规范应掌握的内容是:
第2.0.2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5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0.6条 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9条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第2.0.7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第2.0. 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况.
第3.1.9条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第4.0.3条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第4.0.4条 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30.
第4.0.6条 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
第4.0.7条 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 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0.11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 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第4.0.12条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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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条 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 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 三、吊篮安全门.. 四、上料口防护棚. 五、上极限限位器. 六、紧急断电开关. 七、信号装置.
第5.0.2条 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 一、下极限限位器. 二、缓冲器. 三、超载器. 四、通讯装置.
第6.0.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第7.1.2条 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二、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第7.2.1条 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
第7.3.1条 当提升机受到条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 高架提升机在任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第7.3.2条 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 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 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 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第7.3.5条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
第7.3. 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第8.1.1条 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 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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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3条 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二、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三、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四、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五、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靠;
六、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 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m)
外电线路电压(kV) 最小安全距离 1以下 4 1~10 6 35~110 8 1~220 10 330~500 15 第8.1.5条 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二、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三、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四、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第9.1.7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升机、应重新进行试验.
一、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提升机 作业周期超过1年的; 二、闲置时间超过半年重新恢复作业的; 三、经过改进和大修后的; 四、重新安装后,使用前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如暴风、大地震等)可能使结构和提升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第10.1.1条 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机安装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前的检查: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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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架体的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7、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8、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10、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2、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 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三、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 检查内容包括:
1、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2、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3、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至离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4、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5、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6、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第10.1.2条 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 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 严禁超载使用;
二、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三、高架提升机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 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 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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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四、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扳回零位. 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 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六、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 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
七、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八、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九、作业后,将吊篮降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第10.2.1条 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二、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三、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四、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五、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六、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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