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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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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3年5月

1. 背景

半导体(LED)照明产品因高效、节能的特点,具有巨大的技术创新空间和广阔的市场发展潜力,国家已将其列为政府高效照明推广产品之一。要保证LED照明产品的顺利推广,产品质量是关键。2010年10月,通过与国家发改委和权威检测机构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制定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并以此作为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的技术依据,于2011年1月开始开展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节能认证业务。2012年8月发改委和财政部首次针对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实施财政补贴,2012年12月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被列入政府采购目录,CQC的节能认证结果被做为企业投标或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门槛之一。截至2013年5月21日,CQC已经颁发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证书281张。

在CQC开展节能认证业务的2年多时间里,LED照明技术仍在迅速发展,在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中,初始色温在3500K及以下的初始光效最大值和平均值分别为75lm/W和64lm/W,分别高出节能评价值(55)36.4%和16.4%,初始色温在3500K以上的初始光效值最大值和平均值分别为85lm/W 、70lm/W,分别高出节能评价值(62)37.1%和12.9%。LED照明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的先进性优势不再明显,要求我们必须对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同时,相关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对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认识逐步深入和统一。我国于2011年7月启动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和《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测试方法》的立项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了上述两个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发布之后,技术规范中部分与国标不一致的定义、指标应参照国标进行修订,检测方法应参照国标进行统一。

另外,《财政补贴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技术要求》的修订工作也于2012年12月开始启动,此项技术要求是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的技术依据,因此是广大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十分关注的一个技术要求,同时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因为CQC的节能认证作为高效照明产品政府财政补贴投标的门槛,为保证政府政策的顺利实施,CQC的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必须与技术要求衔接。

2. 技术规范修订过程 2.1 技术规范修订的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了如下原则:  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  与已颁布实施的相关产品标准相协调;  支持国家相关行业政策的实施;

 充分考虑产品快速发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2 修订过程说明

CQC自2012年12月启动了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

1

(1)2012.12.1—2012.12.11

向检测机构、企业征集修订意见,汇总修订意见。 (2)2012.12.12

召开修订技术规范项目启动会,组织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专家和领导对修订方案进行讨论;组织行业专家、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召开技术研讨会,对征集的修订意见进行讨论,确定修订的初步框架。 (3)2012.12—2013.4

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制修订状况;收集我国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获证产品质量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与检测机构召开研讨会,确定修订的项目。

根据调查结果,起草《节能认证技术规范》(2013版)初稿。 (4)2013.5.7

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专家、企业代表召开技术研讨会,对《节能认证技术规范》(2013版)初稿进行讨论。 (5)2013.5.7—2013.5.19

根据研讨会的讨论结果及《财政补贴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草案)对初稿进行修订,将修订版发给企业、检测机构,第2次向行业内征集意见。 (6)2013.5.20—2013.5.22

根据第2次征集的意见对《节能认证技术规范》(2013版)初稿进行修订。

3. 技术要求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3.1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文中引用了外形尺寸的考核标准、光生物安全标准以及新发布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相关的国家标准,因此在本节增加GB/T7249 《白炽灯的最大外形尺寸》、GB/T 20145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9295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测试方法》、GB/T 29296 《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 3.2 术语和定义

根据已经发布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国标修改“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寿命(单只灯的)”以及“平均寿命(50%的灯失效时的寿命)”的定义;增加“早期失效”和“中心光强维持率”定义;在技术规范中对显色指数稳定性没有要求,因此删除了“显色指数稳定性”定义。修改内容详见表1

表1 定义修订内容

序号 1 名称 修订前 外形类似于带有碗碟状反射罩其稳定燃点所必需的元件并使2

修订后 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反射型自镇的PAR灯,含有LED光源和保持要求,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流LED灯 点所必需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功

之为一体的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能类似于传统普通照明用反射灯的灯,灯在π sr的立体角(对应于120°锥角的圆锥)内集中了至少80 %的光通量,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在1000 h老炼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出光、肉眼可观测闪烁、肉眼可观测光通量明显降低等的失效情况。 灯在寿命期间内一特定时间的中心光强与该灯的初始中心光强之比,以初始中心光强的百分数表示,在此期间灯在规定条件下燃点。 标准测试条件下,单只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保持正常燃点,在燃点过程中其光通维持率和中心光强维持率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光通维持率衰减到70%时的累积燃点时间。 标准测试条件下,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光通维持和中心光强维持率同时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的灯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计燃点时间。 - - 2 早期失效 - 3 中心光强维持率 标准测试条件下,单只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保持正常燃点,在燃点过程中其光通维持率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光通维持率衰减到70%时的累积燃点时间。 标准测试条件下,反射型自镇流4 寿命(单只灯的) 5 平均寿命LED灯光通维持符合本技术规(50%的灯范的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失效时的寿的灯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计命) 燃点时间。 显色指数稳件下燃点,在寿命期间燃点达到定性 一特定时间时的显色性。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在规定条6

3.3 规格和命名

此栏目由“分类”改为“规格和命名”。除按照替代产品的尺寸进行划分以外,根据新发布的国家性能标准,增加光束角的划分方法,具体如下:

“按照光束角的标称值,分为10°、18°、24°、36°、45°、60°六种,优先推荐10°、24°、36°和60°四种光束角规格。”

同时,根据GB/T 29296的要求,对型号命名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示例:220V 11W 5000K E27 36°光束角的PAR38灯的型号为BPZ 220/11 RZ.E27.PAR38.36D

型号中最后一项关于灯的色调、灯头类型、灯尺寸、光束角信息间用“.”分开。

3

3.4 主要技术指标 (1)光、颜色、电性能

《财政补贴半导体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技术要求》2013版草案中,额定光通量规格化,在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仅做推荐性要求;参照GB/T 29296增加早期失效要求、颜色不均匀度要求、显色性、光束角的要求,调整初始色度要求和中心光强最低要求;针对认证中出现的标称功率因数与实测功率因数相差较大的现象,明确标称功率因数;根据半导体照明技术发展状况,提高初始光效要求,具体内容见表2:

表2 光、颜色、电性能指标修订内容

序号 项目 - 1 修订前 修订后 推荐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额定光通量如下所示: PAR20: 400、700lm PAR30:700、1100lm PAR38:700、1100lm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在大批量采样测试时的早期失效率应不高于5 %。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在小样本采样测试时不应出现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 - 2 早期失效 3 初始色度 颜色不均匀度要求 应符合表3的要求。 应符合表4的要求。 ''CIE 1976u,v图上,灯在光束角- 4 范围内各方向上的颜色坐标与平均颜色坐标的偏差u'v'应不超过0.004。 5 6 7 8 显色性 光束角 中心光强 功率因数 初始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5。 初始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5,R9>0 实测光束角与宣称光束角的偏差不应不高于60°。 应超过10 %或3°。 初始中心光强应不低于表5的规定值。 灯的初始中心光强应不低于表6的规定值,同时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标称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0。 初始光效(lm/W) 产品类型 RB/RN/RD RZ/RR/RL RB/RN/RD RZ/RR/RL 初始光效(lm/W) 60 65 65 70 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0。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55 9 初始光效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PAR20 62 PAR30/PAR38 4

表3 色度要求 额定相关色温 2700K 3000K 3500K 4000K 4500K 5000K 5700K 6500K 初始相关色温 2725 ± 145 3045 ± 175 3465 ± 245 3985 ± 275 4503 ± 243 5028 ± 283 5665 ± 355 6530 ± 510 Duv及其容差 0.000 ± 0.006 0.000 ± 0.006 0.000 ± 0.006 0.001 ± 0.006 0.001 ± 0.006 0.002 ± 0.006 0.002 ± 0.006 0.003 ± 0.006

表4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色品性能

色品参数

色调 F6500(日光色) F5000(中性白色) F4000(冷白色) F3500(白色) F3000(暖白色) F2700(白炽灯色) 代表符号

RR RZ RL RB RN RD 色坐标目标值 0.313 0.346 0.380 0.409 0.440 0.463 0.337 0.359 0.380 0.394 0.403 0.420 ≤5 色品容差

SDCM

表5 中心光强最低要求(cd) PAR20 150 20 555 30 308 40 204 250 765 424 281 300 894 494 328 350 2239 1042 578 382 5

初始光通量(lm) 400 2601 1210 671 444 500 3478 1618 898 593 / 10 1193 1644 1922 光束角(°)

50 160 60 151 250 221 208 258 243 301 283 350 329 468 440 PAR30 初始光通量(lm) 300 350 400 4371 1893 977 601 441 386 500 5549 2403 1240 763 560 489 650 7760 3360 1734 1067 783 685 750 9561 4140 2137 1315 964 843 900 5536 2858 1758 1290 1128 1000 6620 3417 2103 1542 1349 1250 9823 5070 3120 2288 2001 10 2988 3402 3862 20 1294 1473 1672 光束角(°) 30 668 40 411 50 301 60 264 500 650 750 900 5414 2638 1533 1061 876 760 468 343 300 863 531 390 341 12786 15289 22686 PAR38 初始光通量(lm) 1000 6210 3026 1758 1217 1005 1250 8303 4046 2350 1628 1334 1500 1800 10 6791 8922 10544 13245 15191 20311 25199 29575 20 2776 3647 4310 光束角(°) 30 1353 1777 2100 40 786 50 544 60 449 1032 1220 715 590 845 698 10301 12090 5020 2916 2020 1667 5891 3423 2370 1957 / 注:其他光束角和初始光通量的LED照明产品的中心光强最低值可根据附表采用差值计算。

表6 中心光强最低要求

PAR20 300 光束角(°) 480 光束角(°) 10 18 24 36 45 60 5421 2736 1764 886 625 478 520 5812 2933 1891 950 670 513 560 6084 3071 1980 995 701 537 PAR38 额定光通量(lm) 640 700 760 6

额定光通量(lm) 340 2450 1310 882 483 363 310 380 2679 1432 964 528 397 339 PAR30 额定光通量(lm) 600 6511 3286 2119 1065 750 574 640 6960 3513 2265 1138 802 614 680 7272 3671 2367 1189 838 641 720 7760 3917 2525 1269 894 685 420 2926 1564 1053 577 434 370 460 3192 1706 1149 629 473 403 500 3478 1860 1252 686 515 440 540 3786 2024 1363 746 561 478 10 18 24 36 45 60 2172 1161 782 428 322 274 820 880 940 1000

10 18 光束角(°) 24 36 45 60 8170 3939 2453 1150 770 541 8768 4227 2633 1235 826 580 9234 4451 2772 1300 870 611 9876 4761 2965 1391 930 653 10544 5082 3166 1485 993 698 11059 5331 3320 1557 1042 732 11588 5586 3479 1632 1092 767 注1:中心光强最低限值根据以下公式确定。该公式根据传统反射型卤钨灯的中心光强测试结果拟合得到。CBCPe3.18587230.1395448x0.088492y0.000719xy0.001192x20.0008786y20.00079323607z0.3301235410.003454907x0.3016z38.3161式中,x为灯类型所对应尺寸,y为灯的光束角,z为灯的光通量;示例,24°光束角380lm的PAR20灯所对应参数为,x20,y24,z380。 注2:其他额定光通量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中心光强最低值可根据表中采用线性插值计算。

节能认证获证产品初始光效统计结果如表7所示,PAR20、PAR30、PAR38的初始光效分布分别见图1、图2和图3

表7 节能认证获证产品初始光效值统计

实测值(lm/W)

最小值

3500K及以下

PAR20

3500K以上 3500K及以下

PAR30

3500K以上 3500K及以下

PAR38

3500K以上

65

72

85

63 57

68 66

84 73

67 55

71 65

75 75

56

平均值 62

最大值 72

(a) 3500K及以下 (b) 3500K以上

7

图1 PAR20

(a) 3500K及以下 (b) 3500K以上

图2 PAR30

(a) 3500K及以下 (b) 3500K以上

图3 PAR38

(2)寿命

去掉显色指数稳定性要求;去掉10000h光通维持率要求;根据GB/T 29296增加颜色漂移要求;增加3000h和6000h中心光强维持率要求;降低平均寿命要求。

表7 寿命相关修订内容

序号 1 名称 修订前 - 修订后 2 3 4

显色指数稳3000h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衰减不能高于3 定性 3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6%,6000h光通维持率不光通维持率 低于92%,10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6%。 平均寿命 不低于30000h 显色指数稳3000h的显色指数相对于8

3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6%,6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 不低于25000h -

定性 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应不超过3。 燃点至3000 h的平均颜色坐标相对于- 初始颜色坐标的漂移u'v'应不超过0.005。 燃点至6000 h的平均颜色坐标相对于初始颜色坐标的漂移u'v'应不超过0.007。 5 颜色漂移 - 6 中心光强维持率 标准测试条件下,灯在燃点3 000 h时中心光强维持率应不低于96 %;在燃点6 000h时,中心光强维持率应不低于92 %。

(3)耐久性要求

参照《财政补贴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技术要求》2013版草案,增加温度循环、开关试验、高温燃点试验等耐久性要求。 (4)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标记

根据GB/T 29296,额定中心光强由标注在灯上改为可以标注在灯上或者标注在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的说明书或产品包装上,灯上要求标注制造日期。  外形尺寸

根据GB/T 29296增加外形尺寸的要求:PAR20、PAR30和PAR38的尺寸应符合GB/T 7249的相关规定。  重量

根据《财政补贴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技术要求》2013版草案,增加重量要求: 根据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实测光通量,灯的重量不应超过表8的上限值。

表8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重量上限值 实测光通量x(lm) x≤480 480<x≤550 550<x≤630 630<x≤740 740<x≤840 840<x≤990 990<x≤1100 1100<x≤1200 1200<x≤1320 9

重量限值(g) 100 180 270 350 400 450 500 600 700

 增加光生物安全要求 应符合GB/T 20145的要求。 (5) 适用工作条件要求

根据GB/T 29296,对适用工作条件要求进行调整,并明确正常工作的判定准则。

修订前 灯在额定电压的90 %~110 %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修订后 灯在额定电压的90 %至110 %范围内及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灯在-20℃ 至50℃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 正常工作的判定准则为,灯能够正常启动,光输出不低于额定电压及25℃环境温度下光输出的90 %,并维持3 h以上。 3.5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主要依据GB/T29295《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测试方法》进行修订,主要差异在于: (1)稳定判定条件

修订前稳定判定条件为:稳定时间随产品不同而不同,稳定状态通过如下方法判定:30min内对光输出和电功率进行至少3次读数,以15min的读数计算,光输出和电功率的偏差应不大于0.5%。

修订后稳定判定条件为:判定灯稳定工作的条件为:在至少30min内对光输出和电功率进行至少7次读数,以5 min时间间隔的读数计算,光输出和电功率的偏差应低于0.5 %,且不应呈现单调变化趋势。 (2) 适用工作电压测试

参照GB/T 29295的5.2明确适用工作电压测试方法。

根据灯所标称工作电压范围确定最高试验电压和最低试验电压。

在与5.1基准光参数测试的相同环境中,采用相同的试验装置,分别对灯施加最高试验电压和最低试验电压,在燃点时间不低于3 h条件下,在灯光电参数稳定后测试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

最高试验电压条件下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相对于灯基准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比记为灯最高试验电压光参数维持率;最低试验电压条件下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相对于灯基准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比记为灯最低试验电压光参数维持率。

注:若灯标称最高工作电压<242 V,则最高试验电压取242 V,否则,灯最高试验电压取灯所标称最高工作电压;若灯所标称最低工作电压>198 V,则最低试验电压取198 V,否则,灯最低试验电压取灯所标称最低工作电压。 (3) 适用工作温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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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GB/T 29295的5.3明确适用工作温度测试方法。

根据灯所标称工作温度范围确定最高试验温度和最低试验温度。 在对流风速不高于0.2 m/s的环境中,分别在最高(最低)试验温度±2℃环境温度(在最高试验温度下,最大相对湿度应不高于45 %,最低试验温度下可不控制相对湿度)下,对灯施加额定电压,在燃点时间不低于3 h条件下,采用基准光参数测试的试验装置在灯光电参数稳定后测试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

最高试验温度下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相对于灯基准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比记为灯最高试验温度光参数维持率;最低试验温度下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相对于灯基准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比记为灯最低试验温度光参数维持率。

注:若灯标称最高工作温度<50℃,则最高试验温度取50℃,否则,灯最高试验温度取灯所标称最高工作温度;若灯标称最低工作温度>-20℃,则最低试验温度取-20℃,否则,灯最低试验温度取灯所标称最低工作温度。 (4) 早期失效试验

参照GB/T 29295增加早期失效试验:

在灯老炼至1000 h的过程中,目视法观测并累计早期失效灯的数量,并通过累计早期失效灯的数量与总采样数量的比值计算早期失效率。

注:灯发生早期失效后的增补样品不计算在总采样数量内,举例,对12只样品进行1000 h老炼,老练过程中1只灯发生突变失效后,补充1只新的灯进行老炼,该灯不计算在总采样数量内,即,总采样数量为12只(非13只)。 (5) 光束角和中心光强

参照GB/T 29295的8.3修改光束角和中心光强测试方法。 修订前:

灯老炼1000h后,参照GB/T 19658测量光束角和中心光强,测试在产品光电性能稳定后进行。

修订后:灯老炼1000h后,在灯光电参数稳定后,参照GB/T 29295的8.3条测试光束角和中心光强。 (6)颜色参数测试

参照GB/T 29295的9.1条测试灯的色品性能。

修订前:经过老炼规定时间后,使用积分球测试系统或分布光度计测试系统测试颜色参数。颜色参数的测试方法参考CIE127。

修订后:灯老炼1000h后,在灯光电参数稳定后,参照GB/T 29295中第9章的方法测试颜色坐标、相关色温和显色指数和颜色不均匀度。 (7)电参数试验

参照GB/T 29295第6章进行修订。

修订前:老炼1000h后,用数字式仪表测量灯功率、线路功率因数。

修订后:老炼规定时间后,在灯额定电压条件下,用数字式仪表测量灯输入电流、灯功率和线路功率因数。

测量电路和仪表参照GB/T 24824—2009中5.1的规定,并采用四线法测量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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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心光强维持率试验

参照GB/T 29295第10章进行增加中心光强维持率试验。 在灯老炼1000 h和规定时间后,采用7.3规定的方法测试灯的初始中心光强和灯在规定时间的中心光强,灯在规定时间的中心光强与初始中心光强的比值(百分比)记为灯在规定时间的中心光强维持率。 (9)颜色漂移

参照GB/T 29295第10章进行增加中心光强维持率试验。

在灯老炼1000 h和规定时间后,采用GB/T 29295的8.1规定的方法测试灯的初始颜色坐标和灯在规定时间的颜色坐标,灯在规定时间的颜色坐标与初始颜色坐标的偏离记为灯在规定时间的颜色漂移。 (10)耐久性试验

参照《财政补贴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技术要求》2013版草案增加温度循环试验、开关试验和高温燃点试验。  温度循环试验

将灯放置于环境试验箱中,采用34min开,34min关的供电模式,环境试验箱按照图4设定,试验时间为250个循环过程,共计1000h。

Time(h)

图4 环境试验箱设置

Temperature(℃)  开关试验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将灯开启和关闭各30s,循环重复进行15000次。  高温燃点试验

50℃条件下,对灯进行1000h不间断燃点。

(11)光生物安全试验

增加光生物安全试验。按照GB/T 20145的要求测试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光生物安全

要求。

4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它们相符合,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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