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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来源:爱go旅游网
文件编号:AQJC/GLZD015 文件名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修改记录/版号:0/A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 基本概念

1.1. 煤矿特种作业概念 1.1.1.

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

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 基本原则 1.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

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 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 1.3.1.

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

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 年龄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3.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初训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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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 初训 3.2.1.

培训机构

3.2.1.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

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

培训计划

3.2.2.1 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

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 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 复训 3.3.1. 相同。 3.3.2.

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

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3.3.3.

复训期限: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

复训,超过三个月的,证书作废。培训信息中心要结合培训计划,提前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安排,以免耽误复训。 4.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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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4.2. 考核部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工作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负责。

4.3. 考核形式:国家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将考核工作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规定理论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核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4.4. 考核要求:每次考核的考点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统一安排确定,因特殊原因不便集中组织的,原则上由考核单位在各培训点组织考试,但考试点不应超过二个。

4.5. 考试阅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场密封试卷。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组织教师阅卷。

4.6.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 5. 发证

5.1. 考试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在成绩上网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领取审批表》核对签字,并将合格人员成绩录入“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送交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负责制证和贴复审标签。 6. 证书管理

6.1.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代表其具备上岗资格的有效证件,由国家局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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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证件式样。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采用了“TM+身份证号”的形式,确保一人一个证号。

6.3. 持证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IC卡)由煤矿企业统一保管,副证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书。

6.4. 证件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个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违章记录的,经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证书可每4年复审一次。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3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

6.5. 复审要求:参加复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在复审期满前60天内提出申请,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负责审验。

6.6. 复审内容包括: 6.6.1. 6.6.2. 6.6.3. 6.6.4.

健康检查;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6.7. 复审合格的,到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复审贴花。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再次申请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证书自行作废。 7. 资格证变更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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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煤矿企业名称变更或特种作业人员变更服务单位的,由持证人或煤矿企业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2.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变更(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7.2.1. 7.2.2. 7.2.3. 7.2.4. 7.2.5.

正式申请文件;

持证人与原单位签订的《中止劳动合同书》; 持证人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煤矿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申请补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还需提供省级以上报刊

登载的《遗失声明》;如原证件是由其它部门发放的,还需通过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统考。 7.3. 其它要求: 7.3.1.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

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7.3.2.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

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3.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

审核:肖长利 日期:2010.9.1 批准:孔祥林 日期:2010.9.1 编制:袁伟 日期: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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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为有效管理我矿的危险化学品,杜绝危化品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对我矿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2.2.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3.1.1.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3.2.1.

指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本矿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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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统一由供应科负责。 5. 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5.1.2. 5.1.3. 5.1.4. 5.1.5.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储存或改扩建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5.2.2.

可行性研究报告。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

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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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5.2.5. 5.2.6.

安全评价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应有生产单位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供应科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4.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5.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6.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8.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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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9.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为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0.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1.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2.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3.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1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领用

6.1.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开具的经领导批准的领料单到供应科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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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2.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3.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不得混合装运。

7.4.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制度由矿安全监察站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跟踪考核。

8.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监察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李光 日期:2010.10.1

审核:肖长利 日期:2010.10.1 批准:孔祥林 日期: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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