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 张红,女,岁,汉族,XX省XX市人,大学文化,XX市XX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被告人 赵某,男,57岁,汉族,XX省XX县人,大学文化,广东省XX公司职员,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之规定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赵某与自诉人张红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1996年被告人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被告人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自诉人。原来,被告人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XX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XX省XX县XX镇XX村人)。被告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被告人赵某的金钱,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初,被告人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1999年9月,自诉人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被告人赵某一起去,被告人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自诉人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人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自诉人独自一人出国后,被告人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被告人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被告人赵某向自诉人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如不愿离婚,就容忍其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自诉人生活费,自诉人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人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自诉人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的名称、来源:
1.证人XXX,住XX市XX街XX楼XX栋XX号。该证人系被告人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
2.证人XXX,住XX市XX街XX楼XX栋XX号。该证人系被告人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邻居;
3.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4.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此致
XX市人民
1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4份。
自诉人 张红
2001年4月16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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