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运行与检查等主要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我站压力容器的管理。 一、总则
1、 根据国家、省等有关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班组负责压力容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3、安全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4、使用班组和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操作管理各项规定。 二、压力容器的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生产、生活容器,均属压力容器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1kg/cm2;
2、容积≥25升,最高工作压力与容器乘积≥200升/ cm2; 3、介质为汽体、液化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操作
1、使用班组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使用和检验记录簿。对我站液化器站的压力容器和对16kg/cm2以上的所有压力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有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有运行记录。
2、各使用班组,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压力容器严禁在超温超压的情况下运行。
3、对使用中的压力容器,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加固工作。 4、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应在一个月之内,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班组,对制造、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和试运行,经市级劳动部门或技术监督局认证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5、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设计中的工艺条件操作,严禁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尤其是超温、超压运行。 四、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与检查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使用之前,应作好内、外部检验,必要时作全面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定》的要求。
A、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B、由外单位拆卸调入我站将安装使用权; C、新购进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检查的间隔期
A、压力表每六个月检验一次;
B、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弹簧式安全阀每周作一次手提排气试验; C、外部检验每月进行一次; D、内、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E、全面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
3、压力容器,经超声波、X射线探伤,无损检验合格方能使用。合格的标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四章第四条的要求。其他技术要求,如组装、焊接、热处理等符合规程中所引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检验记录,应在检验后一个半月之内归入设备档案。 5、在本站无检测手段实现上述内容时,申请社会专业部门解决。 6、压力容器在使用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A、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的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各种措施后,不能使之降下时;
B、容器的主要管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型、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受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运行时; 五、压力容器的维修与修理
1、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73条要求。 2、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到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结果记入运行日志内。
3、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都必须保证受压元件有强度的质量要求。 4、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均要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其所引用的标准规定,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
5、检修时应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A、用隔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要有明显的隔断标志; B、盛装易燃、有毒和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
清洗等处理,并取样分析,保证容器(中)空间中易燃或有毒介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2条规定。
C、有关人员进行容器内检查修理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伏的低压防暴灯,在容器外部还必须有人监护,检修仪器、修理工具的电压超过36伏时,必须有完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
D、在定期检修时,发现超标缺陷需进行修理,必须由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制定出施工方案,经主管科长审批后,方可安排修理。
E、检修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F、修理合格后,施工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必须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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