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是案例研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案例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案例研究的数据收集手段比较广泛,一般有六种:文件、档案、记录、访谈、直接观察、参与性观察和实物数据。1案例来源的可靠性以及案例内容的有效性是判断案例研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依据之一。因此,下面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所选信访个案的来源。
本节所选信访案例题为:“李思敬十年冤案平反”,遴选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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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厅信访局2003年出版的《为了人民的利益》一书。该书是一本信访案例汇编,书中共编案例近90余个,其中不乏令人震撼、催人泪下的信访案件。由于书中所有案例都来自于全国各地的人大信访部门,得到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的支持,这些信访案件在信访部门都有备案,因此,案例的真实性是可以确认的。从而该案例的来源可靠性得到保证。
为了确保所选案例的内容有效性,在遴选案例过程中,坚持以下几个遴选原则:
(1)全面性。所选信访案例反应内容的全面性,尽可能多的反映信访的主要环节、涉及信访工作的部门等。
(2)代表性。所选信访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基层信访者的困难与经历,代表信访工作的困境与阻力,代表信访问题的复杂性等。
(3)典型性。所选信访案例是众多信访案例中较具有典型性的一个,是信访周期较长、涉访部门较多、信访者伤害较重的一个典型信访案例。
(4)真实性。虽然在选择信访案例来源时就已经考虑了信访案例的真实性,但在遴选案例过程中,对信访案例的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加以判断,尽管这种判断更多的是研究者的一种主观判断,但确实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所选案例的内容真实性。
根据上述的四点遴选原则,经过对收集的各种信访文献(包括报纸、期刊、政府信访年鉴、案例汇编、网上信访系统公开案例等)的全面认真审查,最终选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2003年出版的《为了人民的利益》一书中的“李思敬十年冤案平反”案例作为本节单案例研究的研究对象。
3.1.2 案例内容
李思敬十年冤案平反3
1998年9月18日下午,一位年过7旬的老人与一位工人推着三轮车,车上放着一块玻璃镜匾牌,编排上书写着“感谢省人大督法如山,为老干部冤案十年平反”等醒目大字。这位老人就是原亳州市民政局离休老干部李思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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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文明超:《案例研究方法评述》,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2008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为了人民的利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 3
案例尽可能的遵循原作的内容,没有进行过多改动,只在段落划分上按照案件的结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李思敬当时已经71岁高龄,1946年参加革命,战争尼阿带曾两次负伤,1948年打徐州后转业地方,先后在亳州和界首市的税务、法院和农林部门工作,1979年异地离休安排在亳州市民政局。李思敬为什么要给省人大送匾呢,此事还要从头说起。
1981年龄居鲁平山因偷柏树被李思敬检举,经公安局处理抬树游街批斗,其后不久鲁品山纠集人员打断李思敬3根肋骨进行报复,因触犯刑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鲁品山怀恨在心,1988年2月6日下午,李、鲁两家发生冲突,双方家庭成员相互殴打,各有损伤,经公安部门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认定,李思敬持长剑伙同两个儿子和女儿将鲁品山及鲁的妻子、儿子、女儿、儿媳打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思敬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李思敬拒不认罪,以他没有参与打架,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李思敬在监所审查期间,由关办案人员为使其认罪,对其拳打脚踢、上背胯、罚跪,大牙被打掉,至1990年4月已经瘫痪不能走路。
李思敬刑满释放后,一边治病,一边写信到市县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大进行了长达7年的申述,均无人受理。1997年4月后,李思敬先后4次到省人大上访,其中两次绕道河南商丘、江苏徐州到合肥,原因是当地不让其上访,绕道是为了躲避堵截。李思敬向省人大申诉的理由:一是1988年2月6日下午2时,鲁品山手持铁锨,带领儿子、女儿、儿媳等共7人,踢开李家大门,进院后先用铁锨将李思敬老伴头部劈伤,(缝合7针),又对其女儿李梅肆意殴打。李思敬儿子李雪源见母亲、姐姐被打,急忙拿出一两节棍还击,击中鲁品山的头部,鲁品山捂着头跑出李家屋院,鲁品山的3个儿子也被李雪源打跑,只有鲁品山的女儿仍与李思敬的女儿滚在地上厮打,当时李思敬正抱着1岁的孙女在后院看电视,没参与打架,此案是鲁家侵入李家屋院内打人,离家属正当防卫;二是殴斗双方家人都有人员受伤,法院也对两家受伤人员伤情进行过检查和拍了片子,但亳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却不把李家伤情鉴定附入卷内,偏袒鲁家一方;三是办案人员制造假案情,制作伪证,判决认定李思敬持长剑砍伤鲁品山,但经律师查看鲁品山的鸭舌帽上是圆洞,并非剑砍。判决认定李思敬抓住鲁品山女儿的头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致伤鲁品山女儿头部等,并请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汤青出庭作证。汤青向法庭证实,他亲眼看见鲁品山女儿在李家后院抱着树,李思敬对其拳打脚踢致伤鲁品山女儿。但李家后院内没有任何树,汤青显然是作伪证。
经审查李思敬的申诉材料,信访处研究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特别是判决书中,对鲁家受害人伤情虽有表述,但没有伤情等级结论,且不说本案李思敬是否参与,即使参与了,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也没有法律依据。
李思敬1997年4月第一次上访时,省人大信访处就批转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并要求报告结果,阜阳中院岁给李思敬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但没有向省人大报告。其后李思敬3次上访,省人大信访处又3次催办,均无回音,直到1998年5月18日,省人大才收到一封用双线纸手书的署名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未盖章的函,声称早已报告了省人大办公厅。信访处再次研究认为本案从判决到复查,可以明显看出有干扰,难道一、二审法院连只有构成轻伤以上等级的伤害才能判刑这样明显问题都看不出来吗?!省人大信访处决定加大督办力度。6月8日,信访处向领导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并在“信访摘编”刊登了李思敬的喊冤申诉情况,将李思敬的申诉理由及判决情况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其问题进行曝光引起重视。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批示省高级人
民法院领导依法受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也专程到省人大汇报,表示一定认真再审。
在有关领导和信访部门的督促下,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复查完毕,经审判委员会研究,重新作出判决,认为李、鲁两家成员发生厮打虽系事实,但原判确认李思敬在厮打中的具体行为证据不足,且鲁家人伤情又无鉴定结论,李家人伤情虽进行了检查鉴定,但未入公安预审卷,决定撤销原判决,宣告李思敬无罪。
为妥善解决本案遗留问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又批示信访处派员前往帮助当地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信访处遵批示要求,派人专程前往亳州,会同阜阳市人大、市法院、亳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召开了十余个局办参加的善后工作协调会,恢复了李思敬离休待遇,落实了离休地点和恢复了各种关系,补发了十余年的工资和医药费,善后工作全部处理完毕,李思敬深有感慨地说,没有省人大就没有他的新生。
3.1.3 多视角案例分析
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涉法信访案例,基本反映了信访过程中的多数问题,是涉及的部门多,信访周期长,最终得以成功处理的一个完整信访案例。涉法信访也是众多信访案件中最多见的一种,因此对该类信访案例分析最具代表性。以下将从几个视角对所选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1)信访者视角
信访者基本情况:李思敬,案件发生时61岁,当时在亳州市民政局离休,曾经在亳州和界首市的税务、法院和农林部门工作过。
根据信访者的基本情况可以知道,信访者李思敬具有一定的政府部门工作经验,而且是在税务、法院等部门工作,因而其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人生阅历。因此信访者的信访能力是比较强的,应该高于普通的农民或者工人信访者。
信访者的受伤害情况:1988年获有期徒刑3年,在监所审查期间,被有关办案人员拳打脚踢、上背胯、罚跪等,大牙被打掉,至1990年4月瘫痪不能走路;1988年2月6日,李思敬老伴头部被劈伤,缝合七针;丢掉了工作,没有了离休待遇,治病付出大量医药费用(从案例的后面政府善后处理中可以得知)。
从实际伤害分析李思敬最少受到上述三个方面的伤害,不仅身体受损,经济损失也非常严重。这些还不考虑其间期个人及家庭所承受的精神压力上的损失。在这个案件中,李思敬承受了如此巨大的伤害,蒙受了巨大的冤情,因此,其信访的动力是充足的,显而易见的。
信访周期:经过3年牢狱释放之后,李思敬开始以书信、走访等各种形式向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申诉,时间长达7年之久。
信访成功处理周期:一个月
信访者受阻情况:1997年4月后,李思敬曾经两次绕道河南商丘、江苏徐州到合肥,因为当地不让其上访,绕道是为了躲避堵截。
一个有信访动力、有较强信访能力的信访者,经过长达7年的信访历程,而且其间历程是阻力重重,却未解决信访问题,而这个问题最后解决只花了一个月时间。这自然引发系列疑问:这么难得信访路一般人会去选择走吗?这样的信访效果问题出在哪里?如此之高的信访成本为什么信访者依然坚持?这些疑问最终指向一个研究问题:如何降低信访者的信访成本、缩短信访周期?这个问题将
是本文电子信访决策支持系统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案例中,信访者李思敬扮演着怎么样的一个角色?假设,如果在这7年里,没有李思敬的东奔西走,没有到省人大进行多次走访,这个案件最终能得到处理吗?要等多少个7年才能处理呢?因此信访者李思敬在整个信访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笔者将其称之为信访驱动力。李思敬在案例中就是发挥着信访驱动力的一种作用,正是他在不断的跟进、走访,案件最终才得以解决。但是李思敬的这种信访驱动力发挥的成本太高、太艰辛,而这指向另一个研究问题:如何更好的发挥信访驱动力的作用,从而推动信访案件有序进行?
(2)涉访部门视角
案例中涉及多个级别多个政府部门,包括市县级的中级法院、检察院、人大、基础派出所、公安局等;还包括省级的人大办公厅、省人大信访处、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们法院等;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涉及阜阳市人大、市法院、亳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
监所期间,有关办案人员对李思敬的殴打现象,说明部分基层公务人员素质不高,更深层的原因是办案程序缺乏公开性,这致使基层公务人员无顾忌的任意妄为。当然,这个问题并非信访所单纯涉及的问题,因此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但是这对信访工作的难度的理解可以提供支撑。
1997年4月,李思敬的第一次省人大上访,阜阳中级法院只是驳回信访者李思敬的申诉申请书,而未向省人大汇报。其后李思敬3次上访,推动省人大3次催办,均无回音。直至1998年5月份省人大收到一份书面回函。这期间经过了13个月。这说明几个问题,第一,信访案件在不同部门间流转缺乏有效机制、缺乏透明公开的案件办理流程;第二,基层信访处理部门缺乏主动解决处理信访案件的动力,敷衍了事;第三,信访者依然扮演着信访案件推动力的角色,没有李思敬的一次次上访,就没有案件办理的推进。第四,这样的信访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流转的周期太过漫长,但并非案件处理的时间长,而是被搁置以及中间信息流转的缓慢。
在省人大信访处加大督办力度后,通过向领导报告案情,并在“信访摘编”上刊登了李思敬的信访案件,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人批示省高级法院领导依法受理之后,李思敬长达7年的信访路程在最后一个月内得到妥善解决。在具体解决过程中是十多个部门联合会议协同解决的。
在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在产生一种强大的信访驱动力后,信访案件快速得以解决。而这个强大的信访驱动力来源于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信访摘编”的曝光效应。这样的信访处理模式存在着极大的问题:第一,该模式的信访驱动力产生于信访处理部门的上级主要领导人和政府内部期刊曝光,而主要领导人不可能亲自过问所有信访案件,这不符合领导行政职能分工规律。第二,该案件能够得到主要领导人的亲自批示是因为信访者李思敬长达7年的坚持不懈的走访,对于信访者来说,这样的信访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是非常巨大的,这样偏离了信访制度的初衷。第三,该案例中信访案件的最后处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是十多个部门联合会议解决的,这种方式只能针对个案来进行,根本无法惠及大量的信访案件。
3.1.4 案例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归纳总结出案例中的信访模式为现阶段大多数信访者所能走得模式,力图尽可能的将案情放映到更高层的政府领导人那里,试图引起高层官员对案件的重视,最终得以解决。这种模式自古有之,所谓告御状就是这种模式的一种极端例子,但这种信访模式是一种艰辛的小信访模式(见图3.1),不能惠及广大信访者。
X 信访部门 1 信访部门m Y 信访成本上级政府亲自督办:产生巨大驱动力 在图3.1中,X轴线随着信访者上访的政府级别越高,其信访成本越高;
同时,随着信访者上访的级别越高,政府的信访成本也是越高的,因为大量的信访案件积压到了政府高层部门,迫使政府高层部门花更多的精力去处理信访案件,这样是偏离政府部门职能定位的(见图3.2)。
中央权利机构 科学决策支持 信访督办 信访部门 1 信访部门 1 信访部门 n 信访推动力 信访推动力 信访推动力 信访者 信访推动力 信访推动力 信访机会 图3.1:小信访模式简易图
省级权利机构 地(市)级权利机构 县(市)级权利机构 社会公众服务 信访执行、处理 图3.2:国家权利机构职能定位关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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