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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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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特制订下列制度:

1、学校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开源节流的方针。 2、经费的收支一定要做到有根有据,即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入帐。

3、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分清轻重缓急,优先保证教育教学需要。

4、经费的支出必须要办理好验收或入库手续,经主管人员审核后才能结报,特殊开支或数额较大的支出,原则上有分管校长审批。

5、严格控制公出借支,所借款项必须有经费主管人员批准,公出返回后三天内办理好经费结报手续,未使用剩余资金及时归还。

6、学校行政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职工借款。

7、严格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财务人员要拒绝执行,并向党支部和财政部门报告。

8、学校财务人员必须谦洁奉公,对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编报,公布帐日,并向有关方面报告情况,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不断地改进财务工作。

9、为了公共财物的安全与完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发现短损,一定要追究责任,并要照价赔偿,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

10、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必须召开群众座谈会,倾听意见,并接受审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现金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用借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私人不符规定借支。 三、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四、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五、不准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

六、不准单位和个人借用银行帐户代其存入或支取现金。 七、不准将单位收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八、不准保留帐外(小金库)。 九、不准将大量现金留在单位过夜。 十、不准从收入现金中进行坐支。

收费工作制度

为规范学校收费工作,优化学校形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就学校收费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学校收费工作由校长室直接领导,正职校长为主要责任人。下设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校长具体抓,工会、财会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与。

2、学校面向学生及家长的任何收费都须经收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未经收费领导小组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费。

3、报账员为学校收费员,负责办理学校所有经费的收支。

4、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办理,不自立项目,不扩大范围,不提高标准收费。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属学校向学生收费,须及时开出省统一票据。禁止收费不开收据和使用不规范收据的行为。

6、教育服务性收费管理。坚持申报审批制度,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教师要耐心做好工作,不得以强制手段强行收费。

7、加强代办费管理。学生代办费由财会室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清单。

8、违反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交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置。

9、其它未尽事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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