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作 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 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 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 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 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 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作出贡献。
(二) 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 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 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 投资和创新的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 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 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 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 更好地为 全国服务。
(三) 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 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 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 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范围,形成与 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 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 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 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 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职能转变。
1. 深化行政管理改革。加快转变职能,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按 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 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 事后监管。建 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 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 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 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 监管综合执法体系,
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 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 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 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 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 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 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 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活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 质要求、股比、经营范围等准入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 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 探索建立负面活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 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活单, 改革外商投 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活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 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 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 备案后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 逐步优化登 记流程;完善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审查, 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 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 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 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 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 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 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 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 资母基金。
(三) 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 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 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 鼓励公司建立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支 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 实现内外贸一 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 开展能源产 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广品的国际贸易。 扩大完善期货保税父割试点,拓展 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 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 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 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 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 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 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 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积极 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 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 股拥
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 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 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 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 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 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 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 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 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 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 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 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 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 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试点,促进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 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 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金融市场在试 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鼓励金 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支 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 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 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 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规和文件的部分规定的, 按 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 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 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 活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 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 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 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 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 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 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 再凭进境 货物备案活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活单,简化国际中 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 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 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 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 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的 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 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 过进出境活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 监
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
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可到区外再投资 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 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 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 和经营活动专届管辖制度。
3. 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 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 区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 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 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 4. 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可在不超过5年期 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分期纳税。
5. 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 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对试验区内注
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 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 优惠。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 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 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 在现行框架下,对试验区内 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 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 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 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 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 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 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 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 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请示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 制机制和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 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一一6620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 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 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 立有限牌照银行。
(2)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 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J金融业一一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行业一一6631金融租赁服务) (1) 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 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 开放措施 制。 (2)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一一5521远洋货物远 输 (1) 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 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开放措施 (2) 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 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 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一一5539其他水上运 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319其他电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信业务,20互联息服务,6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 业务,如涉及突破行规,须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F批浙日零售业 5179其他机械 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 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1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开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国律帅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帅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 和机制。 7295信用服务)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一一7271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地区以外的 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262职业中介服务) (1)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 70%勺股 开放措施 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 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 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一一7211企业总部管理) 二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一一7482工程勘察设计) 汗荷杪成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 取怕\"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建筑业一一47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 设项开放措施 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文化娱乐经纪人)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 海巾开放措施 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一一11歌舞厅娱乐活动)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P教育一一8291职业技能培训) H尚户有尸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甘放孑日力也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卫生和社会工作一一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 院,8330门诊部[所])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丁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
开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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