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
一、 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言行。
二、 不准有不备课上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故旷课、不辅导学生、不批改作业、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误人子弟的行为。
三、 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和公开排列学生考试名次及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四、 不准在课堂上吸烟、嚼槟榔、使用通信工具和接待客人。
五、 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穿背心、超短裙、超短裤、拖鞋或者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服饰。
六、 不准参与、酗酒、封建迷信、色情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七、 不准有损害其他教师形象或威信的言行。
八、 不准向学生和家长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其他商品或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罚款。
九、 不准收受和索要学生和家长的礼品、礼金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
十、 不准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动员组织学生上培训学校或参加培训班。
桃水镇中心完小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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