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为农业部科技成果奖,面向全国农业系统,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丰收奖以奖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省级丰收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丰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约占10%,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50%。 一等奖: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 3. 组织管理水平居国内领先;
4. 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 5.技术普及率很高,农民增收极显著。 二等奖: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 3. 组织管理水平达国内先进;
4. 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显著; 5.技术普及率高,农民增收显著。 三等奖: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 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3. 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领先;
4. 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 技术普及率较高,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 推广项目须完成一级合同分年度各项指标。
2. 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或者是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
3. 推广速度快,技术到位率高。
4. 农产品质量达到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
5. 推广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或专利技术,给予优先奖励。 6.具有技术评价证明和应用证明。
7. 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 无重复报奖内容。 9. 成果无争议。
10. 资金使用合理。 第七条 主要完成人
1. 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申报30人、25人和20人;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公务员外,其余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3. 主要完成人中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在前20名主要完成人中,县乡基层技术人员须达到上述相应比例。
4. 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 按照上述款项的要求,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
6. 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小组成员。
7. 主要完成人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予以调整。
8. 凡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本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 主要完成单位
1. 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申报10个、8个和6个;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 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实施丰收计划等科技项目工作中,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3. 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外,其余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九条 技术评价
申报丰收奖的项目须有成果鉴定证书。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组织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条 经济效益计算
1. 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或四川省农科院研制的《农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农机项目也可采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院研制的《农机和农业工程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
2. 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
产验收两种数据。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设立三级评审机构。 1. 省级丰收奖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本省申报丰收奖项目的初评。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9-11人组成评选小组(其中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每个一级厅局限1人),并且种植业、养殖业(畜牧、水产)方面的专家数量大致相等。省农业厅科教处为评选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并指定一人兼任评选小组秘书。评选小组专家和秘书名单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9-11名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进行初评。
2. 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各评选小组初评获奖项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当年初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酌情选择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3. 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丰收奖项目复审。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初评
1. 评选小组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农业部下达的评奖指标,合理分配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评奖名额。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省农业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省初评获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 部属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报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 3. 报奖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材料,且真实可靠。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至少3个县;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8)其它。
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等外,上述材料均须打印。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统一格式。
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须报送软盘和项目汇总表。 第十三条 评审
1.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获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2. 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3. 项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复审
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进行复审。项目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未通过复审的项目自动列为二等奖。 第十五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批准并颁奖。
第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0.8万元、0.4万元。丰收奖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发放。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十七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处理,省农业厅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1.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省农业厅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2. 省农业厅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3. 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农业厅将处理结果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4. 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农业厅将异议材料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处理;必要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农业厅、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1.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2. 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3. 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60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及省农业厅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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