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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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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保密合同

(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SGTYHT/15-QT-223 保密合同(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目录 1.定义 (1) 2.保密信息 (2) 3.保密责任 (3) 4.知识产权 (4) 5.保密文件的归还 (4) 6.个人数据 (5) 7.侵权 (5) 8.保密期限 (5) 9.违约责任 (5) 10.非弃权声明 (5) 11.适用法律 (6) 12.语言 (6) 13.争议解决 (6) 14.通知及同意 (6) 15.合同生效 (7) 16.份数 (7) 17.特别约定 (7) 保密合同

(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乙双方拟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共同合作; (2)在项目的谈判、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双方均有可能获知对方的保密信息;

(3)双方均希望对本合同所述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接收方,指接受被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其关联方,包括接收方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和代表。

1.2 提供方,指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的、或接收方以其他任何方式从该方获知保密信息的一方或其关联方,包括提供方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和代表。

1.3 关联方,指任何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中间方间接控制该人的、受该人控制的、或与该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1.4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某人过半数的所有权,或拥有直接或间接指令某人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对享有投票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1.5 人,在本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6 个人数据,指某个能够被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的信息。 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保密信息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指接收方在合作过程中或本合同签订前为项目开展而从提供方获知的(无论是提供方提供,还是无意中了解)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提供方(作为合法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员工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接收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从保密信息中获得的任何记录、总结、报告、分析或其他材料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2.2如上述保密信息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接收方无需承担本合同下的保密义务:

2.2.1 在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处获得上述信息之前就已知晓的;

2.2.2 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为公众所了解的;

2.2.3 从据接收方所知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的;

2.2.4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 方合法披露的;

2.2.5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2.2.6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公开发布的。

2.3 本合同的签订不妨碍甲方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内部必要的程序而决定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保密信息的权利,也不影响甲方在任何情形下终止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此种决定或终止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密责任。

3.保密责任

3.1接收方应仅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用于与双方合作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3.2 接收方应保护和妥善保存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接收方不得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3.3 接收方应对从提供方获知的保密信息按本合同约定,并以不低于适用于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3.4 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范围内仅为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乙方应保证相关使用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3.5除向第3.4款所述人员披露外,接收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以下信息:

3.5.1 保密信息已提供给接收方这一事实;

3.5.2接收方可能正在考虑的潜在交易、或者任何该等交易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其进展状态;

3.5.3合同双方已经、正在考虑、或计划进行有关上述事项的讨论或谈判。

3.6 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接收方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和有权机构的有效传票或指令、要求,根据其法律顾问的意见,被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并据此向上述机构披露保密信息的,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在可行的程度内立即通知提供方其被要求披露的事实、条件和情况,并与提供方磋商(i)采取可行的法律步骤以拒绝该等要求或缩小披露范围或(ii)获得提供方的同意以提供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或二者同时进行。如果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获得由要

求其披露的机构签发的指令并尽力获得上述机构承诺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的可靠保证。

3.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接收方须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事先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在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接收方应按照不低于本合同保密要求的程度与第三方签署保密合同。

3.8接收方理解并且同意,在本合同下提供方无需对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不准确、不完整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只有提供方在双方就某项交易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作出的此类陈述和保证方对提供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披露方

应诚信善意披露信息,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披露虚假信息。

3.9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4.知识产权

4.1在未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接收方所有。

4.2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使用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开发任何知识产权。

4.3 经提供方同意,接收方利用保密信息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归方所有。

4.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5.保密文件的归还

5.1无论双方是否决定终止项目合作,提供方均可选择在任何时候通知接收方终止其接触及进一步查阅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根据提供方的要求在上述任一情况下立即销毁记录,并归还所有包含提供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文件或材料或将之销毁(应向提供方证明已经销毁)。若接收方将与第三方合并或被第三方兼并,接收方应立即销毁记录,并归还所有包含提供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文件或材料或将之销毁(应向

提供方证明已经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5.2 上述对包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材料的归还或销毁,不影响接收方在本合同下应持续履行的保密义务。

6.个人数据

提供方确认,对于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材料中所含的个人数据,提供方在收集、处理及披露这些数据给接收方时遵守了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并且接收方依照本合同使用和披露这些数据不会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接收方确认该个人数据只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且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有限目的。

7.侵权

除因错误使用保密信息所致外,如果接收方因合法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索赔(如保密信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提供方应尽力采取措施使接收方免于遭受索赔引起的损失。

8.保密期限

8.1 对于提供方未明确保密期限和明确保密期限3年以下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签署后三年内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间。

8.2 对于提供方明确保密期限三年以上(不含本数)的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期限为提供方规定的保密期限或双方共同同意延长的

其他期间。 9.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10.非弃权声明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认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也不排除对该等权利的任何其他部分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或对本合同下

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由中文和文书写和签订。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若中文和文合同版本存在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13.争议解决

13.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4.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的送达时间按下述约定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达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但如果按照上述约定确定的送达时间在被送达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通知或同意的送达时间。

任何一方均可按照第14条关于通知及同意送达时间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双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1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6.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Email: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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