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选用干部,自觉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上兼职;不准到下属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挪用、占用、侵吞公款和公共财物;不准以任何名义、形式进行索贿受贿;不准用公款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准收受特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红包),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借婚丧、喜庆之机敛财,严禁以各种借口侵占群众利益。
四、艰苦奋斗,反对奢侈享乐、铺涨浪费、盲目攀比。 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度原则。
六、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在工作时间酗酒、下棋、打扑克、打麻将,更不准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帐外帐,坚决取消“小金库”。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挪用公款,不得私设小金库。
八、不准用公车进行婚丧嫁娶活动,特殊情况用车要经
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七、建立健全中层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廉政建设关口。 八、定期对各项基金收缴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营运工作的健康运转。
九、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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