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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运输价格历史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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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价格包括铁路、公路、内河水运和民用航空运价以及民间运输价格,河南省境内的铁路及航空运价由国家管理,公路汽车、内河水运及地方铁路运价由省管理。

一、铁路运输价格

(一)国家铁路运价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平汉铁路全部建成。丰台—漯河计程834公里,每车装盐60包(重21吨),运价187元;新乡—漯河220公里,每车装盐为60包,最初运价67.84元,以后增至132元、146元,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又增加到158.10元(以上均为银元)。

客运票价自1921年起执行国民交通部的《客货运输规则》。1923年京汉铁路三等普通客票调整为人公里0.013元(银元)。其后又有几次加价。1945年9月沿用侵华日军所定票价,普通客票人公里10元,后调为7.5元、12元和18元(法币)。1946年1月起改按银元牌价核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铁路运价比较稳定,变动次数很少。1949年铁道部制定旅客、包裹和货物基本运价。其中:客运运价每人公里北方56元,南方70元;货运运价(东北铁路总局及邯郸办事处除外)分20个等级,一等货物整车运价每吨公里17元,零担百公斤公里329.40元,二十等货物整车运价吨公里65元,零担百公斤公里13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

1952年3月统一全国票价,普通硬座客票人公里0.0135元(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计算。)

1955年6月按照提高东北地区货物运价、降低关内地区货物运价以及运价总水平不

变的原则,统一了关内外铁路货物运价。与此同时,调高了铁路客运价格。

1967年整顿铁路货物运价。主要内容有:简化运价号,缩小高低运价之间的差额,整车货物按货车标重计费,简化规章制度等,经过整顿,运价水平略有下降。

为解决运输能力不足、大宗货物运价过低、运输亏损的问题,1983年对铁路运价作了调整。煤炭、焦炭、矿石、钢铁、水泥、木材、石油、化肥、农药等11类货物整车运价提高23%,部分零担货物运价提高172%。51~100公里货物运价每吨公里2.36分提高3.13分;50公里以内的货物运价每吨公里由2.94分提到3.96分;平均每吨公里由1.44分提到1.75分,提高幅度为21.58%。

为解决短途运价偏低,促进铁路、公路、水运合理分工,1985年4月对200公里以内的铁路短途运价作了调整:客运100公里以内的硬座票价每人公里由1.75分提到2.4分,软座由3.07分提到4.2分,为了避免远近票价倒挂,对101~160公里的票价作了适当调整:货运200公里以内整车货物每吨加收4元附加费,零担货物每10公里加收4分,1吨集装箱加收4元,5吨集装箱加收12元。

(二)地方铁路运价 河南省地方铁路运价初期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运价偏高,且收费标准各不相同。1959年11月漯河—舞阳铁路通车,客运人公里运价为0.02元,货运每吨公里运价0.025元。新乡—封丘段铁路初期客运每人公里为0.025元,货运每吨公里0.3元。1962年11月,新乡专区物价委员会将货运运价降为每吨公里0.285元,客运降为每人公里0.0225元,1963年11月客运价又降为每人公里0.020元,新乡—封丘每人票价为1.20元。1963年~19年6月汤(阴)濮(阳)货运运价每吨公里0.19元,19年7月降为0.15元。

1967年,河南省物价委员会将各地方铁路运价统一定为客运人公里0.02元,货运吨公里0.10元。多数地方铁路运价执行此运费率。开柳(开封市文庄—柳园渡口)、方修(方庄—修武)、济沁(济源—沁阳—孟县)等铁路因线路短成本高未执行省定运价。1976年漯河—周口铁路货运价每吨公里为0.08元,1979年12月降为0.04元。1987年明毛(明港 —毛集)铁路客运价每人公里由0.02元改为0.024元。

二、公路汽车运输价格

1924年归德(商丘)—亳州(属安微省)每位旅客车费为5元。

1930年12月,西安—灵宝头等客票每位15元,二等13元。1933年6月河南省核准公布货物运价。起码重量每50公斤1公里一等品0.04元,二等品0.03元,三等品0.02元;超过重量每25公斤1公里一等品0.02元,二等品0.015元,三等品0.01元,同时还对吨公里运价和整车运价也分别作了规定。1934年河南省境内已通车的长途汽车路线约有10多条,各线客运票价每公里0.04元(以上均为银元)。1946年9月货运吨公里运价由660元调整为1100元,次年2月调为1800元,6月调整为2400元(以上均为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河南省的公路运价和计价办法变动频繁。

1950年2月河南省公营运输公司确定各路客货运价:客运每人公里300元,整车货运吨公里3600元,零担货运10公斤每公里40元。1951年~1953年公路客货运价多次调整,货运实行分等计价。

1953年11月~1955年1月汽车运价是:客运每人每公里330元,整车货运吨公里

一等货3200元,二等货3100元,三等货3000元。零担货运每公斤公里3元(以上为旧人民币)。

1955年2月,公路运输货物由三个等级调整为五个等级。一至五等货物吨公里运价分别是0.335元、0.325元、0.315元、0.305元和0.295元。笨重货物、山区运输和25公里以内的运价可加成10%~30%。单程运输按五等货运价计收25%的空驶费。是年6月1日起货运吨公里降低1分,9月1日起再降2分。1962年6月,集运煤炭空驶费由25%提为50%,1963年9月降为30%,19年取消煤炭集运空驶费。1965年7月,为促进运输部门积极组织货源,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取消汽车运输空驶费。

1966年2月调整客货运价。一般线路客运票价人公里调为0.03元,一至五等货物运价每公里分别为0.368、0.322、0.276、0.253和0.23元;山区线路运价比一般线路运价高0.03~0.048元。这次调整运价一、二等货物运价有所提高,三、四、五等货物运价有所降低。为了降低商品流通费用,是年7月再次降低货物运价。一般线路一至五等货物吨公里运价分别降为0.352、0.308、0.2、0.242和0.22元,山区运价比一般线路运价高0.02~0.032元。这次调价取消了货物超长费、笨重费、特种车辆加成费。

1967年3月颁发《河南省公路客货运价计算暂行办法》。制定了不分货物等级,不分长途短途,不分山区平原,不分单程双程的客货运价。客运运价每人公里统一为0.024元,货运运价每吨公里统一为0.20元。

1984年交通部颁发新的汽车运价规则。1985年5月颁发了《河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在运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制定区别货物等级、区别不同车型、区别区域和长短途的差别运价。客运运价每人公里普通客车0.024元,宽座客车0.03元,代客车0.022元。区域客运运价每人公里另加0.2分。

三、内河水运运输价格清

朝末至初,河南省境内的客货运输主要依靠内河水运。道口曾为水运要埠,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天津装船水运芦盐至道口每包(重350公斤)运价2.30元(银元)。铁路、公路通车后,许多货物舍水从陆,改由火车、汽车装运,内河水运在运输中所占比重逐渐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凡跨省、跨专区以及较大的人工河渠均由省统一管理;专区以内的河渠,由专署主管航运机关根据本地河渠实际通航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专署选择,掌握试行。50年代初期,内河运价计算单位多以实物(如:沙河运价以小麦,卫河运价以小米)计算。1950年7月,省航务局经中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批准制定《沙河航货物运价》,规定沙河货物运价25公里以内者,运货100公斤下水行1公里收运费0.07公斤小麦。客运运价按货运运价计算,每乘客1人运价相当于普通货物100公斤的运价,不满12岁乘客免费,所带行李不满20公斤者免费,超过20公斤者按普通货物计收运价。

1951年9月首次调整运价,根据低利多运的原则改为吨公里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调整后沙河运价降低13.3~19.7%。1952年12月运价再次降低,沙河运价下降42.23%。1953年河南省航运局统一规定了航运空驶费。凡托运方面商得承运方面同意由他埠调拨船只,必须空往者或装货运往他埠必须返者得收空驶费,由站、承、托三方协议决定,其标准以空驶航程原运价的20~30%为原则,不得超过。

19年为消除下游船挤,上游船少的现象,引导适合低水位的小船面向山区和支流,省交通厅本着多运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了内河河运运价。淮河主流淮滨—三河尖一段由每吨公里840元调为632元,降低24.7%。史河固始—三河尖一般由每吨公里1530元降为14元,降低5%;固始—安微叶集一段改按皖省运价执行,下水吨公里基价1300元,上水吨公里1352元。木帆船客运运价沙河原每人公里150元不动,其他河流由原每人公里200元调为150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

为了支援农业合作化,1956年6月,河南省航运局降低了河运运价。狮河信阳—息县一段降低13.%;淮河息县— 淮滨,淇河西平—新蔡,沙河漯河—界首,史河固始—三河尖等段各降5%;淮河淮滨—三河尖段降低了24.84%。

1958年调整运价时,省人民委员会批复交通厅将卫河航运价格河南省段调高12%。同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河南省内河航运运价调整方案》调整全省航运价7个河段,其中降低5段(降低1.38~3.53%),调高2段(均提高5%),调整后运价较调整前降低1.49%。提高了短途运价,30公里短途运价提高0.41~56.96%;降低了长途运价,黄河东坝、惠济河开封—柘城及汉水白河等15段均降低0.38~7.79%。此外,还将航运运价货物等级由6等改为10等。

1965年省交通厅统一了运价标准:上水运价除卫河、丹江不动外全部降低,降低幅度

为1.52~3.824%。下水运价适当提高者有安阳河、沙河的周口以下,洪河的新蔡以下,淮河的潘店以上等5个分段,提高幅度为3.44~6.92%;不动者8个分段。全省船运价木帆船由每人公里0.015元提高为0.02元。

1984年7月,省交通厅重新修订了《河南省内河航运运价计算规则》:取消了上下水运价差别,跨省运价由分省段计算改为按起运省价计算。调整后,客运40公里内每人公里0.025元,41~80公里0.022元,80公里以上0.021元。货运淮河(淮滨以下)、沙河、涡河、洪河(班台以下)以及卫河的运价:50公里以内,每吨公里一般货物一级为0.065元,二级为0.068元,三级为0.072元,四级0.075元,五级为0.085元,六级为0.098元,七级为0.117元,八级为0.130元,递远递减。

四、民用航空运输价格

1958年7月对国内旅客票价统一调整,调整后的运价比调整前平均降低了40%。郑州—北京单程客票每人52.30元,货物每公斤0.42元,行李每公斤0.52元。是年12月郑州—南阳航线开航,省经济委员会根据关于“地方航线的运价收入不得低于直接成本的一半”的规定,核准郑州—南阳民用航线单程运价(215公里);客运每客18元,货运每公斤0.14元。

1971年3月、调整航空客货运价和专、包机的专业飞行收费标准:客运价平均降低30%,专、包机收费标准降低25%左右。1974年国内航线实行两种票价:一类票价用于国内旅客(包括旅客);二类票价比一类票价约高一倍,用于外国人、华侨和港澳旅客。郑州—北京一类票每人39.00元,二类票每人82.00元;货物每公斤0.42元;行李每公斤0.52元。郑州—南阳一类票每人14.00元,二类票每人28.00元;货物每公斤0.15元;行李每公斤0.18元。

1979年以后,华侨、港澳同胞回国数量日益增多,他们对国内实行两种运价提了不少意见。1984年9月,、决定国内实行一种运价,即取消一类票价,而以二类票价作为统一运价,同时对中国公民(包括同胞)、华侨和港澳同胞实行优待价,优待价同原来一类票价相比,平均提高30%左右。五、民间运输价格

(一)畜力车运输价格 1948年10月中国党领导的豫西行政公署规定:畜力车运送伤员1人行25公里给粮15公斤,运送弹药、军需品每50公斤给粮10公斤。

1949年10月,省规定胶轮马车运费每50公里50公斤给杂粮5公斤,牛车发给杂粮9公斤。5公里以内为短途,每50公里50公斤运费增加粮1~2.5公斤。

1951年省规定长途胶轮马车每50公里50公斤给粮4.5~5.5公斤,牛车6公斤。短途2公里以内给粮9~10公斤,2~4公里给粮7.5~8.5公斤,4.5~7.5公里给粮6~7公斤。是年9月畜力车运费改按货币计算,并将货物分为三等:一等货吨公里2800元,二等货吨公里2700元,三等货每吨公里2600元。8公里以内为短途,加价20~100%。牛车每吨公里2000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短途加价10~50%。1955年货物由三等改为五等,并区分一般线路和山区线路。

60年代,马车运价省定标准为每吨公里0.28元,加上饲料补助费50%,实际为0.42元,后来饲料费降为20%,运价则为0.33元。1977年马车运价进行了调整,市内运输每吨公里基价0.49元,吨公里运价0.38元,长途平原区吨公里0.33元,计时包车每吨小时1.5元。

(二)人力车运输价格 1949年3月中原规定,架子车运价为每50公斤50公里给杂粮8.5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规定每50公斤50公里给粮7公斤,后增至8公斤。1951年1月省制定的《动用民工车辆船只包运发价暂行办法》规定了架子车运价。

同年9月改按货币计算运费,每0.5公里每0.5公斤、0.6公斤(旧人民币)。1953年省制定了《河南省调整搬运力资改革搬运事业暂行办法》,要求架子车运费收入应

相当于煤矿井上推煤工的工资标准,全年平均每月200分(当时工资按工分计算,分值按当天几种主要生活物品市场价格核定)。

1965年10月《河南省城镇搬运价及装卸、理货费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定:架子

车运输起码计费里程为100米,不足100米按100米计算,如遇雨雪,按运费总额增加5%。并将货物分为四个等级。

1977年6月架子车在市镇内运输货物时按吨公里运价加基价计算运费,每吨公里运价0.4元,每吨货物基价为一类货0.46元,二类货0.85元。长途运输普通货物分平原区、半山区、深山区3种线路分别计价,平原区运价每吨公里0.4元,半山区、深山区运价及线路划分由有关地、市确定。架子车计时包车每小时为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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