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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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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表⼤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代表⼤会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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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代表⼤会条例实施细则职⼯代表⼤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职⼯代表⼤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依法⾏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有效提⾼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在⾏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和健全职⼯代表⼤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会组织和职⼯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决策、监督⾏政领导、维护职⼯合法权益等⽅⾯的权⼒和作⽤。

  第三条 职⼯代表⼤会是企业实⾏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职权。

  ⼚⼯会委员会是职⼯代表⼤会的⼯作机构,负责职⼯代表⼤会的⽇常⼯作。

  第四条 职⼯代表⼤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党和国家的⽅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职权。

  第五条 职⼯代表⼤会应当积极⽀持总经理执⾏和实施⼚部的决定和⾏使总经理对⼚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产经营和⼯作任务。  第六条 员⼯代表⼤会实⾏民主集中制。  第⼆章 职权

  第七条 职⼯代表⼤会⾏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发展和⽣产经营重⼤决策⽅案的报告,听取⼚业务招待费使⽤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资分配⽅案,安全⽣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问题;  3、讨论决定⼚福利费的使⽤⽅案及重⼤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级领导成员及其他⾼层管理⼈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条 职⼯代表⼤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均可以当选为职⼯代表。  第⼗条 职⼯代表的产⽣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提名并进⾏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会批准。

  2、⼚级领导、⼯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代表按分⼚(部室)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名。

  第⼗⼀条 职⼯代表⼈数占全⼚职⼯总⼈数的'7%,职⼯代表中应有⼯⼈、技术⼈员、管理⼈员、领导⼲部和其他⽅⾯的员⼯,其中⼯⼈代表占职⼯代表总数的25%左右,⼥职⼯和青年职⼯应占⼀定⽐例。

  第⼗⼆条 职⼯代表实⾏常任制,每三年改选⼀次,可连选连任,职⼯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过半数通过,并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职⼯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的规章制度。

  2、关⼼企业⽣产经营管理,熟悉⽣产业务⼯作,积极完成⽣产(⼯作)任务。  3、⼯作责任⼼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四条 职⼯代表的权利

  1、 在职⼯代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表⼤会及其⼯作机构,对企业执⾏职⼯代表⼤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政领导⼈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表⼤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产(⼯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代表⾏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职⼯代表的义务

  1、努⼒学习党和国家的⽅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政治觉悟、技术⽔平和参政议政的能⼒。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职⼯代表⼤会决议,做好职⼯代表⼤会交给的各项⼯作。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代表⼤会每3年为⼀届,每半年召开⼀次职⼯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以上职⼯代表出席,职⼯代表⼤会进⾏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代表⼤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技术⼈员、管理⼈员和企业领导⼲部,其中,⼯⼈、技术⼈员、管理⼈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代表⼤会,领导⼤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会的议程及提交⼤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条 职⼯代表⼤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经职⼯代表⼤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九条 职⼯代表⼤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促进技术进步,提⾼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活等⽅⾯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条 职⼯代表⼤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会委员会召集职⼯代表组长或专门⼩组负责⼈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代表⼤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或其他有关⼈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条 职代表⼤会下设三个专门⼩组:提案审查⼩组、⽣产经营管理检查⼩组、⽣活福利检查⼩组。专门⼩组对职⼯代表⼤会负责,根据职⼯代表⼤会的授权,完成职⼯代表⼤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提案审查⼩组(设5⼈,正副组长各1⼈)的任务是:

  1、职⼯代表⼤会召开之前,征集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代表⼤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经职⼯代表⼤会会议通过⽴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组要定期进⾏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代表⼤会报告。

  (⼆)⽣产经营检查⼩组(设5⼈,正副组长各1⼈)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产⾏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代表⼤会决议,并负责向职⼯代表⼤会报告。  2、审议⾏政提交职⼯代表⼤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产措施,搞好⽂明⽣产,及时反映职⼯对⽣产经营⽅⾯的意见和建议。

  (三)⽣活福利检查⼩组(设5⼈,正副组长各1⼈)的任务是:  1、审议⾏政提交职⼯代表⼤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代表⼤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明⽣产⼯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的使⽤,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代表⼤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对⽣活福利⼯作⽅⾯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时⽆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作。

  专门⼩组进⾏活动需要占⽤⽣产(⼯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条 职⼯代表⼤会各专门⼩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四条 分⼚(部室)的民主管理⼯作,由分⼚⼯会委员会主持,以职⼯代表组对本分⼚(部室)权限范围内⾏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长⼯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经济责任制、⼆级分配⽅案等⼀系列关系到职⼯切⾝利益的重要事项;

  3、⼴泛征集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综合、整理、上交⼚提案组,向职⼯贯彻会议精神和⼤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领导⼲部(每年⼀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会组长和职⼯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常民主管理⼯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件执⾏。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会。

  第⼆⼗⼋条 本条例经…….职⼯代表⼤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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