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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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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制度

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

权。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做好“四查十对”,力争准确率达100%,出门差错<0.01%。

一、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者就诊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登记在药师临床合理用药干预表上。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度,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并与医师联系请其使用专用处方笺重新开具处方。

三、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检查药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四、调剂、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保障用药安全。 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2.药师应接受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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