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一、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刑法》第三~五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第一,为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提供法律标准;第二,为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根据;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
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六、单位犯罪和犯罪集团 1.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2.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1)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
(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4)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七、刑罚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管制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6)罚金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7)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8)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八、刑法裁量
1.量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3.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4.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5.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九、贪污贿赂罪
1.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2.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渎职罪
1.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 2.渎职罪的种类
渎职罪包括下列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十一、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专门规定惩罚犯罪的程序和制度方面的法律。 2.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诉讼进程有巨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匿、自杀、隐匿或毁灭证据、继续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1)拘传,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的目的是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问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并出具保证书,由保证人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限制其活动区域或场所,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所不同的是,二者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不同,而且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践中,监视居住较少采用。
(4)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方法。采用刑事拘留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只能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是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拘留有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不同的是,刑事拘留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
(5)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继续发生社会危害,依法采用羁押方式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4.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1)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或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
(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是指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刑事起诉,按照行使起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审判: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依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理并且做出裁判的程序。 简易程序,实际上就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的意义在于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特殊程序。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刑罚种类中最严厉的刑种。
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性质相似,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题型分类精讲 法律常识判断是近年常识判断考查的一个重点。公务员考试中的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往往是最简单和最常用的、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时代特点和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五大部门法中所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并不会全部涉及,而是重点考查通行全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部分法律所做的解释。对这部分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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