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台账管理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各街办 (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网格化实名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台账分类及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台账,包括单位名称、所属行业、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设施设备名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类安全证件清单及复印件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台账,包括“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监管对象清单、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记录、奖惩通报等;
(三)危险源和危险因素台账,包括单位名称、主要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员名单、监控措施、检测评估情况等;
(四)“三同时”和行政许可台账,包括单位名称、行政许可事项、“三同时”情况、有效期限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包括单位名称、隐患清单、治理措施、检查人员签字情况、隐患整改落实和复查验收情况等;
(六)安全监管台账,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名单、检查文书、问题隐患清单和处理
意见等;
(七)教育培训和证件管理台账,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人员名单、培训内容、考核考试情况等;
(八)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包括单位名称、主要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名录、检测情况、防护措施、从业人员查体情况等;
(九)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台账,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处置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清单、应急队伍名单、应急演练情况等;
(十)其他需要建立的台账。
第四条 黄堡镇、各街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规范安全生产台账管理,随时记录整理,并于每月5日前进行一次归档,严禁弄虚作假。一般性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按短期期限保管,包含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台账按永久期限保管。
第五条 黄堡镇、各街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
第六条 将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黄堡镇、各街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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