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拥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底蕴。在这五千年的传承中我们必须要提到的就是封建礼教,它对于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表现于中国古代建筑之上。可以说宗法制度影响了中国古代建筑形式风格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建筑本身又是宗法制度的体现与延伸。
关键词:宗法制 传统民居 乡土聚落 历史 影响 血缘关系 等级制度 礼制 正文:
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民居的影响是深刻而又广泛的。无论是传统民居聚落景观的构成,还是传统民居的建筑布局,抑或是营造规格、建筑装饰,无不透射出宗法伦理观念和礼制等级思想的气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农业社会的长时期延续,农耕生活基础和宗族文化心理根深蒂固,这也就决定了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民居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是自始至终的。所以说,有人称中国传统民居是传统中国社会宗法制度的活化石,也就不无道理。
1.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1.1宗法观念
宗法观念是随着宗法制度的萌芽、发展和确立而产生的观念,也可称为宗法意识。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子继承”,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实际上是以按血统远近区别亲疏。而由宗法制度产生的宗法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1.1亲亲尊尊
为了维系宗族内部的团结,《周礼》始终强调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亲亲”;二是“尊尊”。“亲亲”的原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的原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服从上级贵族,不许犯上作乱。否则“不孝不友”,须严惩,不可赦免。 1.1.2忠孝观念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国同构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
1(《周易·家天下》)。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
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2(《新唐书·礼三本》)。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3(《礼记·杂记》)的说法。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忠孝观念深入民心。 1.1.3男尊女卑
宗法制中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论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礼记·郊特牲》言:“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1.1.4文化方面
宗法制导致中国文学格外强调教化功能甚至成为载道工具,使中国的史学也往往不以存史为基本任务,而以褒贬善恶作为宗旨;体现在教育方面是把德育放在首位,智力培养放在次,即“首孝悌,次见闻”;在哲学中与伦理学密切结合,构成一种道德哲学。中国人对传统文化的极端重视。作文章讲究“文统”、“文必秦汉,诗必盛唐”;艺术创作讲求的是“家法”;医学讲求“祖传秘方”;政治讲求“天不变,道亦不变”,言必称“三代”,等等。 1.1.5社会心理
以血缘为纽带的个人、家庭、国家自下而上的从属关系和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这种逆向互济的双重关系决定了个人在处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整体的至上性和个体对整体的服从性,以达到整体内部的平衡。个体在整体内部紧密的人际关系中,也得到某种情感满足和生活、安全上的庇护。整体至上性在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积淀为集体主义精神、主人翁的责任感和顾全大局的情操,同时也带来了抹杀个性、安时守分、奴性自卑的依附心理。宗法制一方面使中华民族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另一方面也浸淫着爱国与忠君不分,齐家与敬祖合一的愚忠愚孝意识。 1.1.6人际关系
以血缘纽带相联系的人际关系充满了人情味和非理性色彩,人们在广泛的人际交往中总要染上点亲情、乡情色彩才觉稳妥。这种浓厚的感情色彩造就了中华民族忍让、同情、宽容、大度的美德,同时也因过于重人情、亲情,而带来裙带风气、荫庇心态、宗派倾向等不良习性。 1.2宗法文化 宗法文化,由宗法制度及其思想与儒学思想结合而形成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宗法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
1.2.1概述
就生产力而言,中国传统社会属农业社会形态,其社会的基本单位为家庭。
家庭承载着生产、生活和繁衍后代的主要功能,由家庭为中心辐射和扩散的血缘关系形成农业社会的主要联结纽带。从家庭——家族——宗族的血缘关系衍生出维护和强化这种关系的宗法文化,并上升为儒学,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和主流文化。在宗法文化主导下,国家也成了皇帝的家天下。二千年来,中国历经多次改朝换代,也出现过动乱分裂,但政治文化的主体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核心仍是宗法文化。 1.2.2历史
中国是一个以农业立国的文明古国,重农抑商的思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贯穿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这种严重抑制着流通的经济体制,不可能发育出以科学技术发展为基础的工业革命,也不可能发育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却能够发育出一个重视血缘关系,强调群体意识的,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传统极权社会。
中国是一个祖先崇拜源远流长的国家。上古时期有关有巢氏、燧人氏、神农氏、轩辕氏以及尧舜禹的传说,就是这种祖先崇拜的明证。血缘关系是祖先崇拜的生理、心理基础。氏族时代的祖先崇拜到后来物化为宗庙,后来又衍化出族祠。理论化、组织化的宗庙族祠制度,是宗法制度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 1.2.3影响
祖先崇拜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也影响了社会心理和意识形态。以血缘和群体意识发展起来的氏族制,被后来的封建统治者逐步发展成为宗法制度。从而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
家庭、家族制度确立后,家族内的祖先崇拜,已不同于氏族社会。已演变为严格的血缘关系和有序的族谱记载。这种家族制度在社会上的存在,具有抵御灾祸、保护族众、增进团结、联络感情的功能。对财产继承、权力转移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1.2.4核心作用
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始终保留了“族诛”的株连连座刑罚,就是把权力和责任义务交给了族权,诛为言旁,“讨其罪恶曰诛”,历代因文字言语获罪遭族诛者不在少数,因此,天下各家族为了避免如此惨烈的下场,亦必尽力约束自己的族众,不要触犯了皇家“十恶不赦”的天条。中国宗法制度的核心作用就是用宗统来维护君统,用族权来巩固皇权,用家法来补充国法。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维定式,首先在制度上、心理上将一切权利归属于最高统治者或政府。人民的权利只能来自于统治者的恩赐、赋予和让渡,而人身权利、人格权利也必须以对统治者的依附、臣服为基础。 2.传统民居
中国历史悠久,疆域辽阔,自然环境多种多样,社会经济环境不尽相同。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各地不同的民居建筑形式,这种传统的民居建筑深深地打上了社会、人文环境的烙印,生动地反映了人与社会的关系。 中国木构架体系的房屋萌芽于新石器时代后期。公元前五千年的浙江省余姚县河姆渡文化遗址反映出当时木构技术水平。洞房也是传统民居。公元前五千年的中国中西部的陕西省西安半坡遗址和临潼姜寨的仰韶文化遗址显示了当时村落布局和建筑情况,说明依南北向轴线、用房屋围成院落的中国建筑布局方式已经萌芽。先秦(公元前二二一)时代,“帝居”或“民舍”都称为“宫室”;从秦汉起,“宫室”专指帝王居所,而“第宅”专指贵族住宅。汉代规定,列侯公卿食
禄万户以上、门当大道的住宅称“第”,食禄不满万户、出入里门的称“舍”。近代则将宫殿、官署以外的居住建筑统称为民居。
纵观历史,传统民居深受封建礼教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城市,都有政府的规划,私人不可随意建房。一般来说,达官贵人的居住区域,允许建造低密度住宅,房屋多,面积大,住的宽敞。平民居住区域,都是高密度住宅。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民,就算找到地方住,往往也要六个甚至七个人挤在一间房内。在贫民聚居的社区,有一些多层住宅。中国的住宅建得很快,多用经济易得的材料。即使是庄严的皇宫,也倾向使用轻型的建材。基本的建材是木、竹、砖、瓦。除了桥梁、街道、佛塔,很少用石头。贫穷社区的住宅,多面向街道,底层多是商铺、餐馆和小型手工作坊。
3.宗法制度与乡村聚落、传统民居
周代宗法制度的核心,是按宗族血缘来“受民受疆土”的继统法。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既是政治上的君臣关系,又是血缘上的大宗、小宗关系。周天子的权威是有限的,春秋战国时期时时受到强诸侯的挑战。自秦统一后,这种格局被打破,以血缘为联系的宗族势力被大大削弱,不但各诸侯国的宗庙社稷被毁,六国故地的富豪之家,亦被悉数迁往咸阳。皇帝独家的皇家势力,尤其是皇帝个人的威权被大大加强。家国同构,以国为家的色彩加强,本质上是极权程度大大加强。周朝时期权力被分散牵制的色彩荡然无存,这种一家独大,不容其他的政权格局,反而大大地削弱了国家政权的基础。只能用暴虐手段来维持,所以秦朝“二世而斩”,很快崩溃了。汉以后的统治者吸取了秦的教训,逐步完善了以维护皇帝权威和封建秩序为主旨的宗法制度。董仲舒创立的纲常教义的核心是“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从而确定了天下之小家维护皇室大家的伦常基础;从而也为以后的儒教理论家完善家族政治化和国家家族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以孝治天下”就是强调这个核心的典型表述。从此,家族制度和国家制度融贯为一。“国家”这个词,以家为词根,其深意就在这里。“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组织形式都在其中。 而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建筑也作为统治者手段之一,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与限制,并主要体现在一下礼教制度、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血缘家族制度等三个方面。
3.1礼教制度
礼既是规定天人关系、人伦关系、统治秩序的法规,也是约束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生活行为、思想情操的规范,带有强制化、规范化、普遍化的特点,制约了包括传统民居在内的中国古代建筑活动的方方面面。礼制性建筑在传统聚落中地位突出,类型多样。而且往往占据突出而重要的地位。这种礼制性建筑从类型上分,包括寺庙、宗祠、祖堂、牌坊、廊桥、文塔。这些类型的建筑当然不是用来居住的处所,但是在传统民居聚落环境中,与供居住用的传统住宅相比地位更高、意义更大,成为整个村落的主导和决定因素。
以宗祠为例。宗祠,又称祠堂、祠室、家庙,它记录着家族的辉煌与传统,折射出宗族的荣誉。是家族的圣殿。
家族祠堂,规模有大也有小,建制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正厅为议事和供奉的场所,是宗法制度的产物,有着漫长的演变过程。 古代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最能体现这种等级差距的是先祖的祭祀上。宗祠是宗亲血脉所系,也是家族盛衰的标志。因此历代帝王将相都将宗祠看作国家权力和个人身份的象征,所以建祠便成了王公士大夫们的特权。 祠堂的涌现与家庙、神庙有着极大关联,
封建社会是最大的家庙当属帝王们的太庙,其次便是各路诸候、士大夫的宗庙,这是按照《周记》的规定,一级一级下来,非王公重臣没有资格建家庙。 没有家庙,普通庶民只能路祭。民间祠堂是从西汉开始出现并逐渐兴起的,汉代祠堂是建筑在墓前的祭祠场所,祠堂多为石质,故称石室。1536年因政治斗争的需要,嘉靖帝颁布诏令,允许民间“联宗立庙”,从此民间建立宗祠终于获得合法的地位。于是乎宗祠与家谱一起成为家族最重要的象征。
宗祠往往是独立的院落,占据全村的中心地位,也有的依“左祖右社”的原则,位于村落左方。祠堂一般采用轴线对称的布局。明《鲁班经》卷一记载:“凡造祠宇为之家庙,前三门(山门),次东西走马廊,又次三大所,此之后明楼、茶亭;亭之后即寝堂”。祠堂各地风格和布局有所区别,因家族财力和个人喜好而定;然大门、仪门、享堂、寝室是建造祠堂的重要组成结构,可小但不可无。 享堂是祠堂的正厅,也称祭堂,是家族举行祭祀或议事之所,因此一般在建筑群中是规模最大、用材最考究、装饰最华丽的建筑;寝堂为安放祖先神位或纪念对象之所,在建筑的后部均设神龛。祠堂的作用包括:祭祖(祠堂是用来供奉和祭祀祖先牌位、瞻仰祖先德能的地方。)、正俗(是家族宗亲联系、汇聚、议事、定规、处理族里大事和“正本清源、认祖归宗”的活动地点。兼有办理婚、丧、寿、喜等大事时,便利用这些宽广的祠堂以用活动之处。)、 教化(是族人进行礼制、礼法、礼教宣传教育的活动场所。有的宗祠附设学校,族人子弟就在这里上学。)、宗法权利(是传统上的道德法庭,族长有绝对的行权权威。是处理家庭内部事务、树优立榜、赏勤罚懒、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的地方。凡有违反族规,则在这里被教育和受到处罚,直至驱逐出本族。)
其他的类似于堂则是渗透包含在第宅中的礼制性建筑,是《礼记》所讲的“六礼”(注:《礼记·王制》:“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六礼”指冠、婚、表、祭、乡、相见。)的活动之所。无论是北方的四合院民居,还是粤中三间两廊式民居,抑或是闽粤赣的客家民居,浙江十三间头式民居,这种礼制性空间的堂,一直是传统民居空间布局的核心和重心。此外,遍布城乡的功名坊、节孝坊等各式牌坊同样成为传统村落往昔礼制活动的见证。浙江东阳的雅溪村牌坊群、安徽歙县的棠越牌坊群规模之庞大,令人叹为观止。 3.2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
如前所述,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是以等级关系为主要特征的。汉以后,因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维护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中心内容的等级制,便成为维系“家国同构”的宗法伦理社会结构的主要依托,也是礼制、礼教的主要职能。千百年来,建筑被视为标示等级区分、维护等级制度的重要手段。分贵贱、辨尊卑成了中国传统民居突出强调的社会功能。
而民居建筑的等级限制更加严密,各朝统治者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唐六典》中规定:王公以下,屋舍不得施重拱藻井。三品以下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厦两面的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五架。五品以下,堂屋不得过五间七架,厦两面的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两架,仍通作乌门。六品、七品以下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头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庶人所造房舍,不得过三间五架,不得辄施装饰。宋代对建筑等级的规定甚至发展到对建筑材料的限制。《营造法式》将建材分为八等,规定不同等级的建筑用不同的建材,如果大材小用或小材大用,皆为违礼之举。《明会典》亦有有关建筑等级的规定:官员盖造房屋,不许用歇山转角、重檐、重拱、绘画、藻井;公侯建造房屋,前厅限五至七间,两厦为九架造,中堂为七间九架,后堂为七间七架,门屋为三间五架,屋脊可用黑板瓦盖,屋脊用花样瓦兽;一品至二
品官的厅堂为五间九架,屋顶可用黑板瓦盖,屋脊用花样瓦兽;一品至二品官的厅堂为五间九架,屋脊许用瓦兽、梁柱、斗拱,檐角许用青碧彩绘;三品至五品官所建厅堂许为五间七架,梁柱间施青碧彩绘,屋脊许用瓦兽。六品到九品官厅堂可为三间五架,梁柱间不许用斗拱彩绘,只能用土黄色漆刷;庶民所居房屋,不许超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拱彩绘。清代将建筑分为三类:皇帝及其家属的居室为殿式建筑,这类建筑宏伟而华丽,可用黄色琉璃瓦顶、斗拱、重檐、藻井以及各式彩绘图案;各级官员与富商缙绅的居室为大式建筑,这类建筑虽然不失装饰精美,但不许用黄色琉璃瓦,不许描龙画凤;普通百姓的居室为小式建筑,这类建筑以实用为主,极少装饰,不许用斗拱、重檐等。
建筑装饰的伦序等级亦十分明显。基座是中国传统建筑常用的装饰手法,一般的民居只能用普通台基,官品较高的府宅大院可用较高级台基,惟有皇家建筑和佛寺庙宇,方可用“须弥座”。这种座式原为佛像底座,寓意以须弥山之高显示佛的崇高和伟大。皇家建筑借用“须弥座”寓意皇权的至高无上。屋顶式样的不同也代表不同的等级,四面坡顶多为皇室和庙宇专用,歇山顶多用于达官贵人的宅院,普通百姓的居室多为硬山顶。屋顶垂脊兽的数目也按等级的不同增减。室内装饰的等级限制明显:藻井一般为宫殿和庙宇中大殿顶棚的装饰,呈层层凹深的井状,井底多雕“游龙戏珠”图案,以雍容华贵之气显示皇家的尊严。一般的府宅和民居绝对禁止用藻井装饰。此外室内装饰中常用的天花、彩画等也分为不同的等级,严禁违礼僭用。 就等级制度而言,可以山西民居对昭穆之制的推崇为例加以说明。昭穆乃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营建宗庙时,始祖庙居中,以下按先左后右,左昭右穆的定制交替排列。不仅如此,祭祀行礼时的队列秩序也是如此。昭穆之制便是区别长幼、远近、亲疏、尊卑的影响传统社会方方面面的等级制度。山西祁县民居就体现了左上右下,东尊西卑的昭穆之制。东厢房的屋脊高于西厢房,东厢房的尺度略大于西厢房,东厢房的入口也略大于西厢房。 建筑等级制度作为宗法制度的一部分,是中国古代建筑的独特现象。就整个中国古代建筑体系的宏观意义而言,建筑等级制度的影响在于它不仅导致了传统建筑类型的形制化,建筑的等级形制较之于功能特色更显突出,而且也促成了传统建筑的高度程式化。严密的等级制度把建筑布局、规模组成、间架、屋顶做法,以至细部装饰都纳入了等级的限定,形成固定的形制。汉族传统民居尤其如此。 3.3 血缘家族观念
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纽带,家族观念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基础,传统民居所秉持的宗法制度的影响也表现在维持和强调血缘家族观念。 聚族而居是宋以后封建家族制度的最主要组织形式,其建筑组合方式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以单元组合为特征的“合院群聚落”;一类是以向心式围合为特征的客家聚居建筑。如浙江东阳卢宅村体现了“合院群聚落”的特征,是卢氏累世聚族而居形成的村落。村落入口气势磅礴,捷报门、肃雍堂、乐寿堂、世雍堂等礼制性公共建筑居于主轴线上。主轴线之东尚有两条轴线,主轴线之西还有六条轴线,每条轴线都有多进院落。一座院落是一个小家庭,一条轴线是一个大家族。他们有共同祭祖的祠堂——肃雍堂,也有记载血亲的共同家谱。又如客家聚居建筑,无论是粤北的围垅,还是闽西的围楼,抑或赣南的围屋,都以“点”(祠堂)“线”(居住用房)围合形式来表达聚族而居的家族观念。广东梅县白宫镇的棣华居,福建永定县湖坑的振成楼、江西龙南杨村的燕翼围所刻意强调的家族观念和宗法思想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在聚族而居的传统民居村落中,祭祀祖先的祠堂总是处于最重要、最突出的地位,在整个村落的布局里,不是居于村落的中心点,就是处于主轴线的端点。民居院落和居住用房都是围绕祠堂,或以祠堂为控制点来延伸分布和递进布置的。
这里可以以徽派建筑为例,聚族而居,杂姓不得混居。即使同一村落,各族宗祠、民居亦界域分明。同时无论宗族人丁多寡,象征宗法势力的祠堂,展现宗族荣耀的水口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并且讲究群体布局,即以封建“风水”术为理论依据,在封建族权的制约下强调宗族建筑整体轮廓必须像模像样。如不符合要求,则需设法修改或弥补。徽派建筑总体布局与封建城池模式如出一辙:以祠堂为中心放射状散开的民居群类似于拱卫内城的外廓;地势险要,易守难攻的水口类似于护城河,具有抵御外族入侵的防卫功能;被民居众星拱月般团团簇拥着的祠堂则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表明了宗法势力的至高无上,不容侵犯,也便于在此召集宗族成员议事、祠祭,公布村规民约,行使族权。祠堂在徽派建筑中的地位,也体现在其建筑规模上。祠堂的外观形象、内部设施直接反映了一个宗族的社会地位、文化素质、经济实力,是宗族间相互攀比争雄的首要内容。各族各姓对祠堂建设毫不含糊,尽力而为,从族产收入,挨家摊派到主动捐赠,族人有钱出钱,没钱交粮卖力,修得高大雄伟,壮观亮堂。囿于族权的约束,徽派民居的地势、规模均不得超过祠堂,且不能遮挡与其遥相辉映的山峰河流,影响风水,妨碍宗族的繁荣昌盛。民居外廓大,住房多,却井然有序,有回廊彼此连通,按男女长幼,房系嫡庶有序排列,主人住正(厢)房,佃仆散居四周,缜密繁杂,等级森严。并且在宗族攀比竞争意识的诱使下,各族对树牌坊投以巨大热情。他们以封建国法礼教为准绳,制定了谨严繁缛的族规家训,鼓励敦促族人前赴后继建功立业,循规蹈矩为人处世,持之以恒尽孝守节。在这种封建思潮的教导下,一座座因功勋、科甲、忠孝、贞节而建的牌坊也冲天而起。 徽派建筑的宗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使封建社会垂直结构的阶级对立转变为横向结构的宗族之间的内部矛盾,是统治者淡化、消解被统治者反抗意识,巩固政权、族权的外在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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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恺煜 11120137
叶若荔 11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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