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山东有限公司。
3.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本制度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5.1单位的基本情况;
5.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5.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职业病危害申报
6.1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6.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3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4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5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负责部门要在24小时内报公司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严重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并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汇报情况。
6.6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6.7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6.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山东有限公司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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