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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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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标    签】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文    号】川财税﹝2006﹞1号【发文日期】2006-01-19【实施时间】2006-01-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自用的地下建筑,我省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仍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财税[2005]181号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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