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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8﹞32号【发文日期】1998-05-14【实施时间】1998-05-14【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及时上报执行中急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甲和和乙种)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的规格印制。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1997年6月17日四川省地税局印发的《四川省资源税代扣代缴衣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7]号)与本通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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