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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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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房杭州市预监〔 〕 号补 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

甲方: 〔建设银行〕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职责,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工程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已签订的浙房杭州市预监〔 〕 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乙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在甲方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

三、乙方应将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相关情况告知贷款银行和购房人。对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购房款、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划转入上述资金账户内,甲方不承当责任。

四、甲方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工程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和用款申请拨付资金。乙方和丙方对各自提供的支付结算证明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甲方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

五、甲、乙、丙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与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封闭管理协议等法律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的约定为准。乙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封闭管理协议〕的约定同步归还在甲方获得的本工程房地产开发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具体操作按照已签署的法律性文件执行。

六、甲方未履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

七、甲方可利用所拥有的网络平台为乙方提供便捷的监管账户查询效劳或按月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明细和账户余额。甲方履行本条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的义务。

八、甲方对乙方、丙方或购房人所提交的材料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承当责任。

九、对因丙方未认真审核,造本钱协议项下的工程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方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监管义务不超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范围。

十一、甲方在依据既有收费标准收取监管账户相关支付结算费用的同时,按本监管工程预算清册总额130%的 %比例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工程资金监管费。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工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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