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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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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办公室

印发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96号

各市(县)和各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培育和扶持总部企业在我市集聚,是促进无锡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无锡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国际公司总部和国内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无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若干重点领

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框架和服务体系,促使我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力争在3年内引进50家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的地区总部、100家营销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总数达到150家,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2%。提升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增强城市功能能级和区域影响力。

二、总部企业引进及认定

(三)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按照类型可分为综合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

1.综合型地区总部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2.功能性机构总部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四)各类型总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我市境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依法诚信经营,并且不改变在锡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

三、便利服务措施

(五)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将总部经济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对于总部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加强市级层面的协调推进。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出国、出境申请。对需要在本期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可根据需要办理《外国专家证》,方便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

(六)提供通关便利。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金融、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七)提供良好金融环境。总部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执行。公司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参与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

放款等试点业务。

(八)培养总部企业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根据总部企业对各类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为全市总部企业提供引才导向和招聘指南。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高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

(九)鼓励集聚集约发展。对经市认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实行倾斜,园内总部企业优先认定;优先保障总部园区载体的水、电、气等要素供给;加强对市级总部经济园区的集中推介力度,鼓励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四、奖励扶持

(十)总部企业开办奖励

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根据其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给予开办奖励,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新增税收(、所得税、营业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最高可按照前三年100%、后三年60%的标准予以奖励;

2.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缴纳的与销售挂钩的规费达到一定规模,对我市有较大贡献的,报经市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奖励。

3.现有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年环比增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照不高于该增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五、组织保障和跟踪服务

(十三)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无锡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形成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参与的总部经济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各市(县)、区级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总部经济发展。

(十四)加大总部企业的招引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总部企业项目作为招商工作

的重点,将总部企业招引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创新招商手段,拓宽招商领域,引进总部企业注重规模和品牌,对能够提高城市形象的知识型服务业、完善产业链、产业附加值高的总部类型加大引进培育力度,着重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

(十五)加强总部企业后续管理。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总部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对总部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取消优惠;相关地区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优化总部集聚园区的软件和硬件条件,营造我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有关事项

(十六)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按属地原则,由总部企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市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规定补助各区,专项用于扶持总部企业发展。

(十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类型奖励或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十八)总部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企业人才引进、技术研发和设备购置等方面。

(十九)总部企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另行制订。

(二十)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规定,制订本地区的具体鼓励和措施。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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