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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重点总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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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重点总结解析

第一章 绪论

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6、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行政决定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具体要求有:(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5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

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问题6行政法律关系有何特点?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下述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3、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变更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也有其特殊之处。由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应先经由相应行政程序来解决,最后才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有些争议甚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问题2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2、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应由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3、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行政机关必须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行政机关必须设置办公地点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6、行政机关必须由有关机关公告其成立。

问题3什么是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种种优惠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问题4简述行政公务人员的类型。

就行政公务人员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公务人员可划分为:

1、公务员

2、授权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3、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4、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问题5如何区分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一般应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代表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职责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行政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通常则认为是非公务行为。

2、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或者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实施的,视为公务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通常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3、公益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的,一般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4、职权与职责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内的,则视为公务行为,而不属于其职权与职责范围的,则视为非公务行为。

5、命令要素。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不属公务行为。

问题6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所谓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权作用的对象,具体地说,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问题7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某一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行政行为

本章思考题

问题1什么是行政行为?它有何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

2、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

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

3、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

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

4、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

问题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2、行为是否能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只能一事一决,而抽象行政行

为则可反复适用。

3、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前,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后,即其效力仅及于将来。

4、行为的主体。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较宽,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则较严格,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问题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一般可分为: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3、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4、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问题4简述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

1、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1)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诉方法等。

3、内容合法、适当

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4、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5、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问题5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问题6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性,即,对于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法律即推定为有效。

行政行为和公定力,是由行政优先权,更进一步说,是由行政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是全部国家职能中最直接面向社会的一种,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的根本手段。为实现这一目标,行政的手段、方法必须积极、主动、灵活、高效,同时也必须警惕行政权力的滥用。所以,法律一方面肯定其效力,一方面又规定这一效力必须由法定机关最终认定。这就是行政行为公定力产生的原因。

问题7抽象行政行为有何特点?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2、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表现为行为规范的创制;

3、间接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即对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是间接的;

4、不可诉性。在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第四章 行政程序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程序,即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现代行政法发展最迅速,也较为完善的领域。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人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章即对行政程序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程序的概念和要素

 行政程序的意义

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次序、时限的总和,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从本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行政程序具有如特征:

1、行政程序行政权的动态运行过程,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2、行政程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实质上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从另一个层面对行政行为的描述,而不是行政行为之外的别的东西。

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然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特定的形式,行政程序正是由行政行为的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构成的。

4、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行政程序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方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别于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

问题2行政程序由由要素组成?

行政程序是以下四种要素的有机统一体:

1、步骤,即行政行为所经历的各个阶段,或者说构成行政行为过程的诸环节。它包括行政行为成立的步骤和行政行为生效的步骤,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

2、方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方法和运作形式,实际上是行政程序各步骤在空间上的存在方式。这里“方式”的涵义十分广泛,可作如下分类,均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1)行为方式与言辞方式。言辞方式又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行为方式也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2)本人行为方式与代理行为方式。

3、顺序,即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的各个步骤在时间先后上的安排。

4、时限,即以一定方式表现、按照时间先后安排的各个步骤在时间长短上的安排。

问题3试述行政程序的意义。

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又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规则,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构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理由。

3、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可以构成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4、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也是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行政程序的社会、政治意义

首先,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了解和信任,推进公民和社会各界的行政参与。

其次,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增强政府的权威。

问题4简述行政公开的内容。

行政公开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2)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因此,行政主体有义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3)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4)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作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后,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决定时能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问题5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也称听证会,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可能影响或者不利于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问题6什么是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中的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相应的行政法上的后果的制度。

问题7什么是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又称通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知悉的事项通过法定途径、方式予以告知的制度。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本章学习目标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常见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主体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最直接、最常见的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形式、程序及其监督,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章的主要目标。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

 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

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效力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立法和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我国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这是行政立法最基本的特征。

2、行政立法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制定。这就是行政立法基本色调为什么是“行政性”而非“立法性”的根本原因。

4、行政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名称上不冠以“法”的称谓。这是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问题2我国法定的行政立法主体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问题3简述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定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问题4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的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过程的始终,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我国行政立法的实践来看,行政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行政立法的首要原则。行政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包括:(1)行政立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立法的权限合法;(3)行政立法的内容合法;(4)行政立法的程序合法。

2、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

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民主立法原则要求行政立法机关在行政立法活动中,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行政立法。

3、科学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是所有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问题5试述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如下:

1、权力机关的监督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种形式的行政立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都享有监督权。

2、上级机关的监督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领导指挥权,也包括监督权。具体来说,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均享有监督权。

3、人民法院的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法律依据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就行政立法进行审查;但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就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否定。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普通公民的监督等。

与上述三种监督不同的是,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影响行政立法的效力。

问题6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规范性。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仍属创制行为规则的活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

2、效力的普遍性。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效力。

与行政立法相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1、非立法性,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不具有

法的效力,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2、从属性与执行性,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其效力较同级别的行政立法低。

3、灵活性与简便性,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灵活、简便。

问题7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领域的效力。

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3、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本章学习目标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历来是我国行政法学的重点。但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众多,表现形式多样,研究和学习都很困难。出于篇幅的考虑,我们只重点介绍了三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一方面要求掌握所学的内容,同时要求以此为基础,参照相关文献资料,尽可能全面掌握或了解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知识。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本章思考题

问题1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等形式,赋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问题2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问题3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有何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主要在于:

1、执行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执行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决定,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3、执行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物。

4、执行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必须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问题4简述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即行政主体追究相对人的违法责任,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具体包括:

1、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2、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4、未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当事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时,行政主体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问题5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何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适用的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负有法定义务而又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处罚以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鲜相对人履行其义务,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3)方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方法和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等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方法和手段。

此外,除警告等申诫罚之外,多数行政处罚是通过给相对人设定一定义务来实现的,而行政处罚本身的执行也需要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后盾。

问题6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制裁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为,处分的对象是违法违纪的公务员。

(2)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而作出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

(3)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主要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与行政处罚不同。

(4)救济途径不同。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可通过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对行政处分持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7试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下列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即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主要包括:(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的范围法定;(3)处罚主体法定;(4)处罚的形式和内容法定;(5)处罚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公正地适用法律,没有偏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还

要求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应公开进行。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必须辅之以思想教育,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4、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坚持和贯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权。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问题8简述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由下列步骤构成:

1、立案,即行政主体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登

记在案的活动。

2、调查取证,即行政主体指派有关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报所属机关,由行政主体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告知,即行政主体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4、听证或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拟作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重大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举行。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即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

第七章 其他行政作用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作用,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为的一切行政活动,包括行政行为。本节在第五、六两章基础上,简单介绍了三种在行政实践中运用广泛、在理论上争议颇多的行政活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计划,以期学员对行政作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计划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本章思考题

问题1什么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定的公共事务,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协议。

问题2行政合同有何特征?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其主体具有限定性。

第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基于特定的公共事务。

第三,行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第四,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

总之,行政合同并不完全适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在民事合同中视为当然的原则。

问题3简述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标的的履行。

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3、自己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还要求行政相对人自己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

问题4简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

从总体上讲,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应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报酬权。

2、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5、行政损失补偿权。

问题5简述行政指导的概念其特征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基于其行政职权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施加的非强制性作用。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强制性的行政活动。行政指导通常采用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知识、技术帮助、指导性计划方式进行,行政相对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存在强制性的问题。

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

3、行政指导通常无需明确的法律依据。

4、行政指导是一种不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

问题6简述行政计划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计划,也称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达到特定的行政目标,就未来某个特定期限内的行政活动及其实施步骤、措施、方法、进度、评价指标等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活动。行政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计划具有强烈的政策性。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前瞻性与预测性,要求政府在采取重要行政措施之前必须统筹兼顾、规划得当,因此,行政计划成为行政主体用以实现其行政政策的基本手段和工具之一。

2、行政计划是一个动态的、演进的过程,从时间与空间的顺序上看,有着从制定政策和规划到调动综合性手段逐步实现计划目标的过程;从法律效果上看,有着从一般政策的宣示到逐渐获得一定的约束力的发展过程。

3、行政计划的内容具有非完结性、空白性的特点。

4、行政计划具有层次性和准法律性。

第八章 行政法律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类型以及行政主体的两种重要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要求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附列在参考文献中)的规定,重点掌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违法及其构成

 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 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点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即由行政法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各种必要条件的总和。具体包括:

1、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问题2什么是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行政违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上的后果,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责任形式之一。

问题3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通常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2、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其对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包括单纯的内部行政责任;

3、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

4、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向国家和所属行政主体承担的,他并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依赖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确认和追究。

问题4什么是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简称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依法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问题5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1、主体要件,是指侵权的主体,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或其行政公务人员,非行政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2、客体要件,即造成侵权后果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行政机关的国家行为以及其他行为造成的侵权也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3、客观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行政赔偿的首要条件。

4、因果关系(逻辑要件),是指损害事实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侵权行为造成。

5、法律要件,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只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6试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违法行为应予赔偿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侵犯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违法侵犯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压、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公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问题7什么是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义务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对造成行政侵权损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问题8什么是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给予其相应补偿的制度。

第九章 行政复议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救济机制。本章从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程序等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介绍。要求学员除了掌握基本的知识之外,更能结合本讲义的知识结构图,理解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的管辖

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 复议决定

本章思考题

问题1什么是行政复议?有何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

2、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问题2试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2、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3、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

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6、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8、司法审查的原则

问题3什么是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4什么是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问题5简述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本人主动申请有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一般有以下类型: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主体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对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如其中一部分受处罚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则未提起复议的其他受处罚人是第三人。

3、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第三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和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的,另外的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5、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6试述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的涵义。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章 行政诉讼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政治体制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本章集中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要求能较为全面、深入地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管辖

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本章思考题

问题1试述行政诉讼的涵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问题2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2、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4、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问题3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余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问题4简述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例;后到判决或裁定作出前参加诉讼。

3、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问题5什么是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问题6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问题7简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第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2、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法、确有错误,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法。

3、针对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和第二审判决、裁定,而第二审程序针对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4、审理程序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问题8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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