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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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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分析

作者:康晶 汪岩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17期

作者简介:康晶(1979-),女,安徽阜阳人,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 要: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自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而“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的试行也将对电信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通过对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情况的简要梳理,着重分析“营改增”对该行业的税负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对电信业能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变化提供参考建议,有利于切实降低企业风险与税负压力。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7014802 1 “营改增”政策背景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自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税负影响

电信业“营改增”前主体税目是税率为3%的营业税,自6月1日“营改增”后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税种和税率的变化将对电信业的税负产生很大影响,本文以某电信企业数据为例,对“营改增”前后电信业的税负进行比较分析,探究该政策变化对电信业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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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信企业月营业收入100万元(包括基础电信收入60万元和增值电信收入40万元);成本费用70万元,其中可抵扣费用20万元;资本性支出20万元,可抵扣项目10万元。所得税税率25%,假定当期的进项按17%的税率抵扣,其他因素不考虑。 表1 “营改增”税负比较 单位:万元

由表1可见,“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与成本费用均有所下降,但是收入的下滑远大于成本费用的下降额度,导致净利润下滑1.77万元,而企业的综合税负率由9.75%增加到10.98%,增幅高达12.61%。就目前竞争环境而言,电信企业几乎不可能提高资费涨价,那么销项税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即企业在不调整资费定价的情况下,价税分离后,现有营业额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额从而导致收入下降,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较低使得成本下降较少,企业利润势必下滑。“营改增”政策的施行不仅没有减轻电信业的税负,反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大大提高了,这一结果也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 3 “营改增”后电信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3.1 电信业增值税税率偏高

“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增值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若不考虑“进项抵扣”的影响,电信业的税负相较于之前3%的营业税税率则提高了3-8个百分点,上调幅度高达100%-267%,而进项抵扣效应亦不足以抵消税率增加的幅度,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税负不减反增。 3.2 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

据调查分析,电信业成本费用中包括人工成本、折旧费、渠道代理酬金、差旅费、招待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维修费等高达60%左右,目前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可抵扣项目诸如终端、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仅占全部成本费用的38%。资本性支出中可抵扣项目包括办公设备和家具、运输起重设备、核心网设备、无线及接入设备等设备采购,仅占全部资本支出的65%,而对于房屋、建筑物等建筑安装费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3.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

即使在有限的抵扣项目中,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信企业成本费用与资本性支出中虽然分别有38%和65%的可抵扣项目,但是据调查分析,实际能取得抵扣凭证的仅有29%和52%。可抵扣成本费用中占比较大的水电费、维修费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才能提供出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从而造成抵扣范围有限,这样税率变化的增税效应会超过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从而导致企业税收成本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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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信业面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4.1 准确区分、分别核算应税服务

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增值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若电信企业不能分别核算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则对应税收入统一从高适用11%的税率。为降低企业税负,对于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收入额应该准确区分、分别核算。

假定上例某电信企业未能分别核算基础电信销售额和增值服务销售额,应对100万的营业收入统一适用11%的税率。如若这样,“营改增”后营业收入的下降额度则高达9.91万元,净利润也相应下滑3.01万元,企业的综合税负率增加到12.55%,相较于分别核算应税服务时的10.98%上涨了1.57%,因此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收入额能相对减轻企业的税负。

4.2 重新梳理、优化选择供应商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不同,从两种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率差异较大,为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税负,应进一步统一公司供应商管理规范,增加增值税管理相关要求,重新梳理、优化选择财务核算健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或服务商。

上例某电信企业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中30万元可抵扣项目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进项税共4.35万元;若该电信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仅有0.87万元,减少了3.48万元。同一采购事项中,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比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专票节省税金3.48万元,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节省税金4.35万元,节省的税金同时会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供货商或服务商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这样公司可通过进项抵扣的增加,来降低税负。 4.3 深入改革、强化企业税务管理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应当注重加强税务管理,明确税务流程与责任。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对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构成仔细分析研究,关注财税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发票管理更为严格,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与开具、进项抵扣认证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的增值税核算要求和税务征管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税务管理体系,确保电信企业“营改增”后税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实施。

“营改增”的初衷是降低企业税收压力,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但结果显示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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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负。“营改增”在改革初期难免会对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管理方式等产生重大冲击,但随着企业经营模式变化、设备投入规模加大、增值税链条加长等因素调整,这种冲击影响将会逐渐减弱。如何使电信企业税负实实在在的降低,还需要深入研究评估税改对企业税负、财务指标、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调整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时军.“营改增”税负变化对企业财务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4,(4).

[2]李红娟.“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4,(17). [3]赵顺娣,张十根.“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4,(2). [4]刘云昌,邹国金,张剀.2014年新税收政策解读[J].财会通讯,2014,(1). [5]潘毅.“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思考[J].财经界,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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