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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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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机构组织形式

总经理 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 土建 造 价 师 安装 造 价 师 专 业 造 价 员 土建 造 价 师 项目负责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 土建 造 价 师 安装 造 价 师 专 业 造 价 员

安 装 造价 师 专 业 造 价 员 (二) 工作目的

为了保证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式、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恰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造价评审项目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评审、合议、复核、审批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四) 工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针对评审项目造价高低进一步分为大型(评审项目造价5000万元以上)、中型(评审项目造价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小型(评审项目造价500万元以内)评审项目,分别制定相关评审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大型评审项目

接受评审项目后成立项目组:包括项目负责人、主审、评审人员、资料员,项目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兼任;主审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担任;评审人员由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各相关专业造价师安排一名,无相关专业造价师由从事八年以上评审工作的专业造价员代替),资料员由从事

两年以上档案管理专业人员担任;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各阶段的时间计划;整个评审过程分为评审准备阶段、评审实施阶段、评审报告阶段。从接受评审项目至提交完整书面审查结果在60天内完成。 评审准备阶段(本阶段用时5天)

1、收集资料,业主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3)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4)工程预、结算书; (5)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6)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8)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9)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10)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11)开、竣工报告; (12)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1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书等;

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并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资料,进行补办相关手续,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要求填写《余杭区财政局委托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移交情况表》。凡未按期提供资料,在评审过程中补充的,均需要评审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业主单位出具核增说明。

2、资料收集并核对完毕后由项目主审分配给各专业评审人员,各专业评审人员拿到各自的资料后,进入资料熟悉阶段。针对资料进行全面的审阅,明确工程项目概况,立项批文,招标情况,开竣工时间,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结算调整的要素,现场踏勘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3、根据评审项目的类别和复杂程度并在不同的评审阶段采用不同的评审方

法并上报委托评审单位通过后执行。

重点审查法: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往往忽略不计。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评审实施阶段(本阶段用时45天) 1、竣工结算评审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 评审有关资料、现场踏勘(由各专业评审人员及主审完成,用时10天),包括如下内容: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准确; (8)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11)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2)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现场勘察核实,在第一步评审的基础上专业评审人员在财政部门协调下,自行进组织勘察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填写《余杭区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勘察纪要》。专业评审人员根据现场勘察及市场调查等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各项评审工作。向主审提交《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初审报告》,在主审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初审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评审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步 评审核对洽谈(由各专业评审人员及主审完成,项目负责人参与现场复勘整个过程,用时20天)

评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财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项目评审单位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提供专业造价咨询服务,根据核对、洽谈结果对照项目评审初审报告调整工程造价,同时按要求完成《余杭区财政性项目结算审核洽谈纪要》。

工程量计量应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验收隐蔽资料、监理日记、现场勘察纪要等资料,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实事求是按实计量。对工程量争议,由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并参与现场复勘工作,专业评审人员按要求做好《余杭区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复勘纪要》

(1)对实际施工的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核查,有无增加工程或未曾施工的内容;

(2)对实际施工用材与预、结算用材在品种、规格、数量方面出现不一致的重点进行核实;

(3)要对必须丈量工程项目的面积、体积、长度和高度进行实地丈量。 在准确评审计算工程量后,首先要对定额套用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详细的评审。重点审查工程结算中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有无高套或生套定额,从而抬高工程造价行为。在具体审核中,经常发现有些施工单位采取低套高、少套多等手段,来增加工程的直接费,还有的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套用了综合定额后,又套

用单项定额,重复计算费用。对不符合工程定额套用实际情况的,要进行调整,从而体现评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要对工程的费用进行评审,工程评审人员要仔细审查工程类别与性质,因为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以及同类性质不同规模的工程,等级不同,其间接费率计取各不相同,防止施工单位高套工程类别和改变工程性质取费的行为。

评审证据是作出评审结论的基础,评审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包括各种计算表、汇总表、分析表等,评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均应取得可靠的证据:

(1)图纸上没有的增加工程或未曾施工的工程项目,需取得甲乙双方的签证证明;

(2)在丈量面积、体积、长度和高度时,原结算计算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的需取得甲乙双方的签证;

(3)对施工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核实与原结算不一致的部分,需取得甲乙双方的签证。

(4)有变更的工程需有甲方当时的签证单复印件,如无当时的书面签证,必需取得甲方盖有公章的补充书面证明材料,同时必须符合余政办[2009]83号文件规定;

(5)对甲方用实物直接提供未计价的需有乙方签证认定的证明,并应从财务帐面查明结算价;

(6)对高进高出结算价的材料应核对乙方进货进行核对,发现与结算价有不一致的部分,应复印原始凭证;

(7)需变更施工企业经济性质的应有查证摘录。

评审人员对评审中存在的不确定问题无法找到可以确认的证据,应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等单位对不确定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协商,最终形成会议纪要。

评审人员通过评审和现场查勘,做好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原工程结算进行逐项审定,编制评审明细表、汇总表,在编制评审明细表时应做到:

(1)对原结算中高估冒算的部分要核减,遗漏的项目要补,少计的金额要补足;

(2)掌握要有宽严度,对明显不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对两可之间的要从严掌握;

(3)对每项数据的变更要说明原因。

评审人员将初步编制的评审明细表、汇总表、工程量计算表、取证材料及主要数据变更的说明送主审人员复核定稿,在未经主审复核定稿前,应注意保密。

第三步 争议性问题处理(由主审完成,项目负责人复核,用时10天)坚持“求同存异”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对存在的主要分歧,评审单位主审做好现场取证、市场调查、资料信息收集工作,并充分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解决,集体决议。

涉及工程量争议问题,通过各方现场复勘,遵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500—2008)统一计算规则,达到解决争议;

涉及定额套用、相关费用计取等争议问题,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为准。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参考,结合材料信息价、市场调查价及有关凭证为依据协商定价。

涉及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争议问题,以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按余财基〔2010〕355号文件解释为准,其中涉及到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参考,结合材料信息价、市场调查价及有关凭证为依据协商定价。

涉及其它原因引起争议问题,由评审单位主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区性指导文件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由财政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以上争议性问题解决,均需要评审单位主审提出解决方案,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方能作为提议提供给个相关单位作为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四步 合议签定(由主审完成,项目负责人复核,用时5天)

(1)工程结算的审核结果,涉及甲乙双方的利益,需约定时间进行三方合议,应取得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认可;

(2)甲方或乙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根据双方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必要的解释或实事求是的更正;

(3)对议定的意见只确定计算原则或尚需补充而更改的数字较多的,还应将调整结果再征询甲乙双方意见;

(4)对审核结果确切无误的项目,而个别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约好时间多次

拒不参加三方合议或无理拒签审核结果时,应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应影响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阶段(本阶段用时10天)

在评审实施过程中,评审项目部应服从财政部门的安排,评审实施阶段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汇总评审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在此上,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入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图纸设计单位; (2)施工单位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规模; (3)评审的依据、程序、方法和时间;

(4)工程原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或者提出改进意见; (6)有关附件、附表。

评审单位主审需按要求报送完整的《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咨询成果报告》,详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抽检复评项目,经复评)后,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章确认。专业评审人员及时整理、收集齐全评审资料,做好建档、归档工作,以备财政部门检查。 中型评审项目

接受评审项目后成立项目组:包括项目负责人、主审、评审人员,项目负责人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担任;主审由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评审人员由从事两年以上评审工作的专业造价员担任(各相关专业造价员安排一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各阶段的时间计划;整个评审过程分为评审准备阶段、评审实施阶段、评审报告阶段。从接受评审项目至提交完整书面审查结果在45天内完成。

评审准备阶段(本阶段用时5天)

1、收集资料,业主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3)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4)工程预、结算书; (5)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6)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8)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9)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10)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11)开、竣工报告; (12)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1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书等;

由专业评审人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并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资料,进行补办相关手续,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要求填写《余杭区财政局委托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移交情况表》。凡未按期提供资料,在评审过程中补充的,均需要评审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业主单位出具核增说明。各专业评审人员拿到各自的资料后,进入资料熟悉阶段。针对资料进行全面的审阅,明确工程项目概况,立项批文,招标情况,开竣工时间,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结算调整的要素,现场踏勘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3、根据评审项目的类别和复杂程度并在不同的评审阶段采用不同的评审方法并上报委托评审单位通过后执行。

全面审查法与重点审查法相结合:评审项目评审方法根据需要和具备的工作条件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各方面条件允许,应尽量选择全面审查法,例如大型市政工程评审项目,各分部分项工作均施工图内容少、做法统一、清单子目少、工程量统计简单方便,路面、路基均可照图纸断面积按路线长度计量。

分组计算审查法 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如一般把底层建筑面积、底层地面面积、地面垫层、地面面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抹灰、天棚涂料面层编为一组,先把底层建

筑面积、楼地面面积求出来,其他分项的工程量利用此些基数就能得出。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评审实施阶段(本阶段用时30天) 1、竣工结算评审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 评审有关资料、现场踏勘(由各专业评审人员及主审完成,用时5天),包括如下内容: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准确; (8)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11)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2)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现场勘察核实,在第一步评审的基础上专业评审人员在财政部门协调下,自行进组织勘察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填写《余杭区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勘察纪要》。专业评审人员根据现场勘察及市场调查等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各项评审工作。向主审提交《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初审报告》,在主审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

向财政部门提交《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初审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评审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步 评审核对洽谈、争议性问题处理(由各专业评审人员及主审完成,项目负责人参与争议性问题处理过程,用时20天)

评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财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项目评审单位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提供专业造价咨询服务,根据核对、洽谈结果对照项目评审初审报告调整工程造价,同时按要求完成《余杭区财政性项目结算审核洽谈纪要》。

工程量计量应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验收隐蔽资料、监理日记、现场勘察纪要等资料,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实事求是按实计量。对工程量争议,由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并参与现场复勘工作,专业评审人员按要求做好《余杭区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复勘纪要》

在准确评审计算工程量后,首先要对定额套用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详细的评审。重点审查工程结算中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有无高套或生套定额,从而抬高工程造价行为。在具体审核中,经常发现有些施工单位采取低套高、少套多等手段,来增加工程的直接费,还有的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套用了综合定额后,又套用单项定额,重复计算费用。对不符合工程定额套用实际情况的,要进行调整,从而体现评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要对工程的费用进行评审,工程评审人员要仔细审查工程类别与性质,因为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以及同类性质不同规模的工程,等级不同,其间接费率计取各不相同,防止施工单位高套工程类别和改变工程性质取费的行为。

评审人员对评审中存在的不确定问题无法找到可以确认的证据,应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等单位对不确定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协商,最终形成会议纪要。

评审人员通过评审和现场查勘,做好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原工程结算进行逐项审定,编制评审明细表、汇总表,在编制评审明细表时应做到:

(1)对原结算中高估冒算的部分要核减,遗漏的项目要补,少计的金额要补足;

(2)掌握要有宽严度,对明显不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对两可之间的要

从严掌握;

(3)对每项数据的变更要说明原因。

评审人员将初步编制的评审明细表、汇总表、工程量计算表、取证材料及主要数据变更的说明送主审人员复核定稿,在未经主审复核定稿前,应注意保密。

争议性问题处理,坚持“求同存异”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对存在的主要分歧,评审单位主审做好现场取证、市场调查、资料信息收集工作,并充分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解决,集体决议。

涉及工程量争议问题,通过各方现场复勘,遵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500—2008)统一计算规则,达到解决争议;

涉及定额套用、相关费用计取等争议问题,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为准。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参考,结合材料信息价、市场调查价及有关凭证为依据协商定价。

涉及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争议问题,以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按余财基〔2010〕355号文件解释为准,其中涉及到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参考,结合材料信息价、市场调查价及有关凭证为依据协商定价。

涉及其它原因引起争议问题,由评审单位主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区性指导文件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由财政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以上争议性问题解决,均需要评审单位主审提出解决方案,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方能作为提议提供给个相关单位作为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步 合议签定(由主审完成,项目负责人复核,用时5天)

(1)工程结算的审核结果,涉及甲乙双方的利益,需约定时间进行三方合议,应取得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认可;

(2)甲方或乙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根据双方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必要的解释或实事求是的更正;

(3)对议定的意见只确定计算原则或尚需补充而更改的数字较多的,还应将调整结果再征询甲乙双方意见;

(4)对审核结果确切无误的项目,而个别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约好时间多次拒不参加三方合议或无理拒签审核结果时,应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应影响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阶段(本阶段用时10天)

在评审实施过程中,评审项目部应服从财政部门的安排,评审实施阶段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汇总评审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在此上,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入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图纸设计单位; (2)施工单位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规模; (3)评审的依据、程序、方法和时间;

(4)工程原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或者提出改进意见; (6)有关附件、附表。

评审单位主审需按要求报送完整的《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咨询成果报告》,详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抽检复评项目,经复评)后,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章确认。专业评审人员及时整理、收集齐全评审资料,做好建档、归档工作,以备财政部门检查。 小型评审项目

接受评审项目后成立项目组: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评审人员,项目负责人由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评审人员由从事两年以上评审工作的专业造价员担任(各相关专业造价员安排一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各阶段的时间计划;整个评审过程分为评审准备阶段、评审实施阶段、评审报告阶段。从接受评审项目至提交完整书面审查结果在20天内完成。 评审准备阶段(本阶段用时2天)

1、收集资料,业主应提供如下资料(但不限于):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2)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3)工程预、结算书;

(4)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6)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8)开、竣工报告; (9)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10)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书等;

由专业评审人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并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资料,进行补办相关手续,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要求填写《余杭区财政局委托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移交情况表》。凡未按期提供资料,在评审过程中补充的,均需要评审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业主单位出具核增说明。各专业评审人员拿到各自的资料后,进入资料熟悉阶段。针对资料进行全面的审阅,明确工程项目概况,立项批文,招标情况,开竣工时间,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结算调整的要素,现场踏勘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3、根据评审项目的类别和复杂程度并在不同的评审阶段采用不同的评审方法并上报委托评审单位通过后执行。

全面审查法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实际上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过程基本相同。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如维修工程;工程内容比较简单(分项工程不多)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评审实施阶段(本阶段用时15天) 1、竣工结算评审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 评审有关资料、现场踏勘(由各专业评审人员及主审完成,用时5天),包括如下内容: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准确; (8)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11)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2)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现场勘察核实,在第一步评审的基础上专业评审人员在财政部门协调下,自行进组织勘察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填写《余杭区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勘察纪要》。专业评审人员根据现场勘察及市场调查等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各项评审工作。向主审提交《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初审报告》,在主审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初审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评审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步 评审核对洽谈、争议性问题处理、(由各专业评审人员完成,项目负责人参与争议性问题处理,用时7天)

评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财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项目评审单位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提供专业造价咨询服务,根据核对、洽谈结果对照项目评审初审报告调整工程造价,同时按要求完成《余杭区财政性项目结算审核洽谈纪要》。

工程量计量应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验收隐蔽资料、

监理日记、现场勘察纪要等资料,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实事求是按实计量。对工程量争议,由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并参与现场复勘工作,专业评审人员按要求做好《余杭区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复勘纪要》

争议性问题处理,坚持“求同存异”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对存在的主要分歧,评审单位主审做好现场取证、市场调查、资料信息收集工作,并充分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解决,集体决议。

涉及工程量争议问题,通过各方现场复勘,遵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500—2008)统一计算规则,达到解决争议;

涉及定额套用、相关费用计取等争议问题,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为准。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参考,结合材料信息价、市场调查价及有关凭证为依据协商定价。

涉及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争议问题,以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按余财基〔2010〕355号文件解释为准,其中涉及到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参考,结合材料信息价、市场调查价及有关凭证为依据协商定价。

涉及其它原因引起争议问题,由评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区性指导文件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由财政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以上争议性问题解决,均需要评审单位专业评审人员提出解决方案,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方能作为提议提供给个相关单位作为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步 合议签定(由专业评审人员完成,项目负责人复核,用时3天) (1)工程结算的审核结果,涉及甲乙双方的利益,需约定时间进行三方合议,应取得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认可;

(2)甲方或乙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根据双方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必要的解释或实事求是的更正;

(3)对议定的意见只确定计算原则或尚需补充而更改的数字较多的,还应将调整结果再征询甲乙双方意见;

(4)对审核结果确切无误的项目,而个别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约好时间多次拒不参加三方合议或无理拒签审核结果时,应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应影响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阶段(本阶段用时3天)

在评审实施过程中,评审项目部应服从财政部门的安排,评审实施阶段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汇总评审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在此上,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入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图纸设计单位; (2)施工单位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规模; (3)评审的依据、程序、方法和时间;

(4)工程原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 (5)需说明的其他事项或者提出改进意见; (6)有关附件、附表。

评审单位主审需按要求报送完整的《余杭区财政性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咨询成果报告》,详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抽检复评项目,经复评)后,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章确认。专业评审人员及时整理、收集齐全评审资料,做好建档、归档工作,以备财政部门检查。 (五) 工作协调

对整个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可预见以及在受委托评审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解决事项,由评审单位针对相关事项提出协调事宜,财政部门对需要协调事项进行分析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协调,使评审项目能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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