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部 房地产建筑部 诉讼仲裁部 行政管理部 金融投资部 公益事业部 律所主任 合伙人大会 劳动法律事务 并购法律事务土地法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建筑工程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婚姻家庭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 交通事故诉讼 人身损害诉讼 商事仲裁 客户管理 财务 人事 市场拓展 银行法律事务 保险法律事务 融资法律事务 法律援助 国家赔偿 民工维权 破产重组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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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人大会
盈科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1、 决定律师事务所中长期规划; 2、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发展计划; 3、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重大制度;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盈利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命; 6、 决定分所的成立、名称的改变; 7、 决定律师事务所增资、减资事宜; 8、 决定合伙人的退出、加入事宜;
9、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事宜; 10、 其他合伙人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投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大会内容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8、9、10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他事项表决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三节 主任
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主任由合伙人大会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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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大会决议行使职权。经合伙人大会确认主任不适合履行职责的,合伙人大会有权罢免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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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市场拓展部
市场拓展部是律师事务市场研究,市场拓展的专业部门。负责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所进行的下列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事务所举办各种培训、会议、论坛;出资加入各种协会;杂志制作及投寄;律师法律丛书、出版物的出版;已有客户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开拓;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建设等。
第十一节 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律师事务所设备管理、软硬件维护、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用章手续、律师调动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行政人事部受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
二 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提示 执业风险提示之一(综合业务)
1、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律事务所执业视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 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3、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和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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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进行作虚假承诺。
5、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办理。
6、 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了解案情,不得误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7、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8、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执业风险提示之二(综合业务)
1、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资料。
2、 律师不得假借办案人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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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
4、 诉讼代理费的收取可以按照服务项目、阶段和时间协商约定收取,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5、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6、 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7、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8、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9、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10、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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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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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风险提示之三(综合业务)
1、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3、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并设立专门的检索人员,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即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4、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
5、律师不得越越代理权限。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
6、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
7、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能力,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8、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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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风险提示之四(综合业务)
1、 律师应当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律师应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
2、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必须保留证据原件的,应注意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
3、 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并应做到手续齐备。
4、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
5、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 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提示之五(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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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丢失为当事人保管的重要资料、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超过时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4、律师作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之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
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盈科执业纪律委员会审定
三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管理程序 1、目的
为加强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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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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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盈科所全体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程序的要求立卷归档。
3、职责
3.1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盈科所以及盈科律师的重要任务。
3.2承办律师负责所承办业务的立卷归档工作。 3.3盈科所根据工作需求将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
3.4盈科所档案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3.4.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盈科所全体律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3.4.2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3.4.3指导、监督、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3.4.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档案的其他工作。 4、归档原则
4.1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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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咨询代理、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两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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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律师业务档案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案归档。
4.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
4.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结年立卷。 4.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4.6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4.7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4.8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件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4.9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指示的材料除外。
4.10不必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
4.10.1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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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没有参与价值的信封;
4.10.3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4.10.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4.11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4.12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4.13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4.14本着便于案件线索梳理,了解案情发展的原则,案卷内档案材料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时间顺序排列,以程序性文件居前、证据性文件居后。
4.15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5案卷内档案材料顺序 5.1刑事卷
5.1.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5.1.2收费凭证;
5.1.3委托代理协议或指定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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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授 权委托书;
5.1.6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5.1.7阅卷笔录;
5.1.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5.1.9调查材料;
5.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5. 1.11集体讨论记录; 5. 1.12起诉书、抗诉书; 5. 1.13辩护词或代理词; 5. 1.14出庭通知书; 5. 1.15裁定书、判决书; 5. 1.16上诉书、抗诉书;
5.1.17证据材料(如为二审案件,则前述均为二审文件,此后为一审的文件);
5.1.18办案小结。 5.2 民事代理卷
5.2.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5.2.2收费凭证;
5.2.3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2.4法院传票等法院通知类文书;
5.2.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要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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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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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2.7阅卷笔录;
5.2.8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5.2.9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5.2.10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5.2.11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5.2.12集体讨论记录; 5.2.13代理词; 5.2.14出庭通知书; 5.2.15庭审笔录;
5.2.1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5.2.17证据材料(如为二审案件,则前述均为二审文件,此后为一审的文件);
5.2.18办案小结; 5.3法律顾问卷
5.3.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5.3.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5.3.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5.3.4收费凭证;
5.3.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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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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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5.3.7工作小结; 5.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5.4.1委托代理协议;
5.4.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5.4.3收费凭证;
5.4.4工作时间、事项记录; 5.4.5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5.4.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4.7调查材料;
5.4.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5.4.9工作小结;
5.5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5.6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5.7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5.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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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卷编目和装订
6.1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下角,北面在左下角(无字页不编号)。
6.2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6.3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A4规格,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7 卷宗归档移交
7.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提交各业务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鉴于案件可能涉及保密性或专业性,主任仅采取程序性审核),然后交由行政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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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7.3涉外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的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7.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8本程序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9本程序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
10本程序由业务指导委员会培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盈科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客户资源管理,规范律师、部门之间客户资源的共享合作机制,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客户管理部,客户管理部的职能包括:
1、律师事务所公共客户资源登记; 2、律师个人客户备案登记;
3、律师之间、专业部门之间、律师与专业部门之间客户资源共享合作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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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客户资源合作共享产生纠纷的投诉,报律师事务所市场管理委员会处理;
5、接受客户的投诉,报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处理;
6、公共客户资源的后期跟踪服务,培养客户忠诚度; 7、律师事务所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客户管理部设负责人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归律师事务所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人由律师事务所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报决策委员会确认。
三、部门之间、律师和部门之间的客户资源共享合作工作应通过客户管理部进行。同时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之间的客户资源共享合作工作也通过客户管理部进行。
凡通过客户管理部进行客户资源共享合作的,客户管理部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有关客户资源共享合作的相关文件保护共享合作各方的利益。合作各方对客户管理部的意见不服的,可以交由律师事务所市场管理委员会决定。市场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各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四、律师之间未通过客户管理部进行的客户资源共享合作产生的纠纷,客户管理部可以做调处工作。
五、客户管理部应遵循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从事客户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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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决策委员会。
(专业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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