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地使⽤权出让⾦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地使⽤权出让⾦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国有⼟地使⽤权出让⾦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办法⼀、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国有⼟地使⽤权出让⾦(以下简称“⼟地出让⾦”)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地使⽤权出让⾦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出让⾦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地出让⾦收⼊,合理安排⼟地出让⾦⽀出,作好⼟地出让⾦收⽀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地出让⾦包括:
1.各级政府⼟地管理部门将⼟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按规定向受让⼈收取的⼟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地使⽤期满,⼟地使⽤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政划拨获得⼟地使⽤权的⼟地使⽤者,将⼟地使⽤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地出让价款。
⼆、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地出让⾦收⼊应直接缴⼊财政部门在银⾏设⽴的“⼟地出让⾦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地出让⾦帐户。
第五条在⼟地使⽤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地出让⾦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地使⽤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转为⼟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各地⼟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出让⾦清算单,列清⼟地开发费⽤、业务费⽤和⼟地净收益,每⽉及时与财政部门进⾏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地的开发费⽤。⼟地开发费⽤应按如下范围列⽀:
1.补偿性⽀出
指因征⽤⼟地⽽发⽣的各项费⽤。具体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帐,冲减开发费⽤。2.开发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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