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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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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

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本来……“空中旅行”.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赔偿金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500万美元…..美国提交了答辩.问: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答: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烟火出口贸易.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所以适用美国法律.

2.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起诉,当地中国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起诉,该地的中国有管辖权.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3.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审理,要求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4.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答: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答: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5.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司…….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人民币80余万元.为继承这笔存款,…提起诉讼.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提示: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答: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人在日本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人在日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承权,死者的子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

6.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7.1999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起诉.受理了.问:1.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由该如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8.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俄罗斯商人埃立克和一位朋友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埃立克取出行李.交了车费,未要即离去,…“面酬8888元”.3月8日下午两点,…桂利军写下“拾物经过”,并于3月10日将酬金交到公管处……请求判令公管处返还埃立克交付的酬金.桂利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问:本案中包含哪些涉外民事关系?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调整?为什么?答:1.涉外运输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调整,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涉外代理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3.涉外物权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4.涉外悬赏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5.不当得利关系,适用中国法,行为发生地在中国.

9.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3月8日下午2时许……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10.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答: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出庭.

11.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和视为有管辖权的.对本案有管辖权.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13.甲国的甲公司委托乙国的乙公司用乙公司的A拖轮将……在墨西哥湾的国际水域遇暴雨,造成钻塔支架折断,……A拖轮在萨帕姆港被扣,并被迫提供350万美元的保释金…….指证A拖轮再拖航中有过失,且违反了合同,并要求35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 扩大管辖权,并宣布享有对该案的审理资格.在该案的审理中,英国以当事人选择由伦敦审理而推定适用英国法.问: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明示还是默示?两者的区别是什么?2.中国法律是否承认默示的意思自治?答: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默示的.因为在明示的意思自治中,当事人必须明确指出适用的准据法;在默示的意思自治中,当事人只是制定管辖,并不直接指定准据法,而制定管辖就含有以地为准据法的默示意思.2.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为选择法律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是,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诺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确的”,从而又排除了默示的意思自治.目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虽已废止,但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14.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诉之中国.1.中国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章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人民管辖.由此可以看出B是乙国公民,在我国没有住所,并且合同是在中国履行的,所以中国对此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2.:我国人民在处理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时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约定解决合同纠所适用的法律,所以A与B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适用本国或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15.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16.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17.日本某企业于1986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近视矫正器”……1992年6月10日,专利号为861061.1,并淤992年9月23日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告.问: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日本企业可否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2.倘若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其依据是什么?答: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8.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并规定这类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因此,本案中,该日本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只能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我国指定的专利机构代理申请.2.依照《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成,

员国境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即便是非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他在公约任一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地.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可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按此原则,如果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但是,我国在参加《巴黎公约》时有保留声明,我国现行的《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知足,因此该日本企业必须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委托专门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

18.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日本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日本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日本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19.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2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初审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

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22.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申办离婚手续.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3.一代理商在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因此,英国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问:本案中,英国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24.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提起诉讼…….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问:如果日本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如果日本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25.英国妇女A与法国人B(19岁)在英国结婚,而双方父母…..婚姻无效.“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的规定,判决该婚姻无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问: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2.各国法律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规定了哪些例外?3.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了哪些规定?答:1.由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他的身份地位有直接的关系,而自然人的身份地位既包括他的自然状况,如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等,也包括同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已婚等.因此,一般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只是对属人法的理解有所不同,如法系国家是指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因此出现了本案英.法两国不同的判决结果.2.随着国际贸易关系及相互交往的发展,为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不明他的属人法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都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是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2)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适用商务行为地法,即商务活动当事人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3.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为:(1)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过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则是用其住所地法律.

26.原告A(妻子)与被告B(丈夫)于1918年在甲国结婚,…养育两个孩子.1933年,被告抛妻弃儿,只身前往乙国,…1935年,原告从甲国来到乙国丁州,…给原告80英镑,以维持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费…约定支付生活费….请求按双方1935年达成的别居协议取得被告应付的款项……被抛弃在甲国的原告及子女给付抚养费.因此,丁州上诉依据甲国法律推翻了渊深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什么?3.丁州是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为什么最密切联系地却是甲国? 答: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案件发生争议时,如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则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灵活性与相应的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国际私法案件中,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往往发生或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法域,可与多国发生联系,以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都可以找出一定理由.其中哪个或哪些联系最为密切,并无明确的.一成不变的定律,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最终适用的准据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3.丁州虽然是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但别居协议中并未采纳任何丁州法律或习惯中的特有成分,丁州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源——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没有联系.乙国也不是双方的国籍国.而甲国则既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国,又是他们的婚姻缔结地和子女出生地,并且双方再次共同居住达15年之久.可见,该案纠纷的根源发生在地在甲国,也即甲国是最密切联系地

27.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力缔结这样的协议…..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问:1.你认为英国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答:1.本案中,英国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28.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问:1.你认为英国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答:1.本案中,英国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29.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1999年7月1日…洗衣机.后发生了纠纷诉之中国.(1)假设1:B国….已经合意选择C国法.问:我国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问:我国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答:1.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在本案中这个实体法是指合同法,那么应当选哪一国的合同法(准据法)来确定中国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呢?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2.先来看第一个假设: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识加”说,我们可以将此案件识别为“合同”的范围.我国人民在审理涉外合同法律关系时采用的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既然中国A公司与B公司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先定了C国的法律,那么我国人民应以C国的法律作为解决这一合同纠纷的准据法.3.首先应当明确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信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原则.我国在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考虑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有关问题有无规定,如果条约已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条约的规定来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既然中国A公司与B公司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那么我国人民应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处理这一合同纠纷的准据法.4.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在这一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中,卖方为中国的A公司,其营业地为中国.所以我国人民可以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依据选择中国的法律作为处理这一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30.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年生有一子……王华石学有所成,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俩.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北京市某人民提起离婚诉讼.问: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在加拿大多伦多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可采用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加拿大多伦多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31.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双方分离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1.宁波市中级人民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答:宁波市中级人民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作出裁定,承认外国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提出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答: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依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3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34.中国籍公民王梅玫1984年随父母到印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梅玫丈夫去世,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其子对其母不满前后两次加害其母……王梅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1.取消儿子的继承权.2.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一套归律师所有.王梅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律师安葬了死者,爱犬在王梅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问:1.王梅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2.王梅玫的遗产如何处理?答: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梅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35.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阪市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大哥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日本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意识,王某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36.波多黎各法律允许开设赌场.一名波多黎各人经批准开设了一家赌场.一名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场,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万元美金后又将输掉无理偿还赌债…….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赌场在该州是犯罪行为.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2.美国纽约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时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时有效的.波多黎各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美国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得起诉.

37.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案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申办离婚手续.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时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桲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38.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年生有一子.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后又获得博士学位……在王华石赴美学习6年多的时间里,付春花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伺候老人……没想到王华石学友所成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北京市某人民提起离婚诉讼.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船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可采用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加拿大多伦多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39.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有一子,取名赵小虎.佐佐木智子肚子会日本居住.2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在中国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发生争议……问: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海事应由其母抚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又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欺负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赵小虎的父亲赵耿虎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40.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区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曹某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后两人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后回到中国与同居女友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谢某向宁波市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答:宁波市中级人民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离婚并获准,曹某与析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部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作出裁定,承认外国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提出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有权受理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使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41..1986年,19岁的法规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口公司在杭州……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

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请求判令贝某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我19岁,而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林为21岁,签合同时我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问:1.贝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人得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发.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在承认人得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发的同事,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发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时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42.中国某土产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到款?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款.本案中,中国某图产公司交付的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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