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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doc格式)-5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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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视、事后回放的功能,预防事故发生,完善事故调查手段,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易燃易爆危险点视频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制造部火工生产作业场所、质量检验部靶场射击场所、茅山峡库区、公司加油站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立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监控系统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视频监控系统的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公司设备能源部,由设备能源部统一安排。

(五)配合设备能源部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和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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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操作使用手册操作和使用。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一)负责确定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对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点位进行核实。

(二)提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三)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四)制定与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

(五)监督各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保障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设备能源部职责:

(一)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及组织工程完工后验收工作。

(二)负责组织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交接及专管员的培训。 (三)根据供应商或安装单位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制定操作使用手册。

(四)负责联系供应商或安装单位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

(五)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督促各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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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二)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三)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四)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五)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

(六)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人员,由设备管理人员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七)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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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专管员无法处理的,上报公司设备能源部,由设备能源部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九)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十)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第 图像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三)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专管员每月至少对所辖监控系统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设备能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第四章 处罚制度

第十一条 对盗窃、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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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由公司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嘉陵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进行处罚,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将按照《中国嘉陵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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