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物 ( 财产及物品之总称 )
1.财产:除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筑及设备外,包括「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之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及杂项设备」。
2.物品:指金额未达新台币一万元,或使用年限未达二年之设备、用品等。并按性质、效能及使用期限分类如下:
(1) 非消耗品:指物品质料坚固,不易损耗者,如事务用具、餐饮用具、陈设用具等。需入帐管理。
(2)消耗用品:指物品经使用后丧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价值者,如事务用品、纸张用品、卫生用品等。自行登帐纪录即可。
二、使用年限
1.係就全新之「财产」,估计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 最低之使用年限,「物品」则不订定使用年限,参考「财物分类标准」。
2.非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部分,依下列原则订定(依行政院主计处94年1月18日研商非消耗性物品相关规定执行疑义事宜会议决议):
(1)比照财物标准分类中相类似财产之使用年限。
(2)无前款资料者,由机关依其质料、性能、构造及用途,自行酌定。 ※ 故非消耗品年限不能都设成两年。 3.消耗品不定使用年限。
三、财产增加
财产、非消耗品需登帐列管。
四、财产报废
财产已逾规定使用年限,失其原有效能,无法修复或修复不经济者,由财产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报废申请,并依规定缴交废品。 (注: 若财产已逾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应延后办理报废。
五、特殊报废:必须专桉陈报中部办公室 (核转审计部)准予报废,包括如下情况: 1.财产未达规定使用年限。
2.财产已逾规定使用年限,但单价超过 1500万元(财产单价达1500-3000万元时,需报中部办公室核定;单价超过3000万元时,则报经中部办公室转审计部审核)。 3.因灾害、盗窃、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毁损。
六、财产移转 (校内)
财产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异动。
七、财产拨用 (校外)
财产管理机关异动。 (国有不动产以外之财产,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报行政院核准拨给同级政府机关者)
八、财产盘点
全面财物清查。财产及非消耗品每年度至少盘点一次,并作成盘点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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