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药械存放区,应选择干燥、通风、避光、温湿度适宜处,与生活、办公、诊所场所隔离。不得以方便为名,对外设置药柜等。
第二条 对所陈列的药械必须建立进、销、存明细帐记录。
第三条 药品应分类存放,处方药,非处方药、贵重药品、内服药、外用药、串味药、拆零药、中草药、非药品、医疗药械等分别整齐陈列。
第四条 药房应避光、防潮、防尘、中药材(中药饮片)严防霉变、防走油、防虫蛀、防鼠、气味挥散等,冷藏药品杜绝超温保存。
第五条 对库存药械做好养护工作,每月进行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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