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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二审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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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审答辩状范⽂

  要写好答辩状不容易,写好⼆审答辩状更不容易,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经典⼆审答辩状范⽂,供⼤家阅读参考。  经典⼆审答辩状范⽂1

  答辩⼈:陈某,男,汉族,xx年12⽉x⽇⽣,住址:⽯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因与本案上诉⼈贺某⼟地使⽤权确权纠纷⼀案,现针对上诉⼈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称⼀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称xxx6年x、x⽉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约定房款1x3xxx元,上述事实在⼀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对事实认定错误,⾄于上诉⼈称被上诉⼈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且被上诉⼈擅⾃修改房款等,纯属⽆中⽣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认为⼀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  ⼆、上诉⼈与被上诉⼈对⼟地使⽤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向⼀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将房产移交给⼄⽅时,该房产占⽤范围内的⼟地使⽤权⼀并转移给⼄⽅。”因此,上诉⼈与被上诉⼈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地使⽤权进⾏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称⼀审法院超出被上诉⼈诉讼请求作出的第⼆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效的,该理由不能成⽴。

  ⼀审⼈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协助被上诉⼈办理过户⼿续是确认该⼟地使⽤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地使⽤权归被上诉⼈,那倘若上诉⼈不配合被上诉⼈办理⼟地使⽤权证过户⼿续,仅仅⼀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地使⽤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审⼈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家庄市中级⼈民法院

  答辩⼈:陈某  xxx1年x⽉1x⽇

  经典⼆审答辩状范⽂2

  答辩⼈(⼀审被告)赫xx,男,汉族,现年43岁,x县xx镇xx村⼈,农民,住本村。  代理⼈:李xx,宁夏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审被告):赫xx,男,汉族,现年52岁,xx县xx镇第⼆⼩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审原告):蒋xx,男,汉族,现年35岁,xx县xx镇xx村⼈,农民,住本村。  答辩⼈因被答辩⼈赫xx对蒋xx⼈⾝伤害赔偿纠纷⼀案不服xx县⼈民法院(xxxx)xx民初字第

2xx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赫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请求⼆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法院认定被答辩⼈赫xx和蒋xx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被答辩⼈赫xx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在xxx6年1x⽉1⽇和被答辩⼈蒋xx在给雇主赫xx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蒋xx严重受伤,就被答辩⼈蒋xx⼈⾝伤害赔偿⼀案xx县⼈民法院对被答辩⼈赫xx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答辩⼈是其中的⼀名雇员,和被答辩⼈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赫xx,答辩⼈怎么会成为被答辩⼈赫xx所谓的“雇主”?答辩⼈和被答辩⼈蒋xxxxx6年1x⽉1⽇受被答辩⼈赫xx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蒋xx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蒋xx⼈⾝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赫xx以双⽅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浑肴是⾮,推卸责任。究竟答辩⼈和被答辩⼈蒋xx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赫xx和被答辩⼈蒋xx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作。答辩⼈和被答辩⼈蒋xx等⼈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在哪⾥⼲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具,也就是我们农村⼈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活都得管吃管住,⼲泥⽔活除了⽡⼑是⾃⼰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赫xx提出让答辩⼈给其找⼏个⼈盖房⼦,⼯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xxx6年1x⽉1⽇答辩⼈和被答辩⼈蒋xx等4⼈前往做⼯,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赫xx没有准备好盖房⼦的材料,被答辩⼈赫xx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的⾷宿以及劳动⼯具都是被答辩⼈赫xx提供,⼯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作中发⽣了意外。事实⾮常清楚,被答辩⼈赫xx是雇主,答辩⼈和其他⼈都是雇⼯,上述事实在⼀审中被答辩⼈赫xx和被答辩⼈蒋xx都予以认可,被答辩⼈赫xx在上诉中称答辩⼈带架板、架杆去施⼯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赫xx和⼈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的,不存在相互的⾪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是看⼯作场地,⽣产条件(如⼯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作场地,⽣产条件⼀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作场地,⽣产条件⼀般由承揽⼈负责提供,承揽⼈向定作⼈⽀付的是⼯作成果.⼆是看报酬⽀付⽅式.雇佣关系中,雇主⼀般按星期,⽇,时向雇员⽀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的价格.⽽承揽关系中,定作⼈因承揽⼈完成某项⼯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些⼯本费等.三是看⼯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作对雇主⽽⾔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为整体的⼀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的⼯作通常不受定作⼈所从事的⼯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上述三个标准,⽽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作场地,⽣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不管是否满⾜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赫xx在这次雇佣活动中,⼀是其安排答辩⼈和被答辩⼈蒋xx等4⼈为其修旧窑洞,⼆是劳动⼯具和场地以及⾷宿是其提供的,三是⼯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和被答辩⼈蒋xx等4⼈同被答辩⼈赫xx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和被答辩⼈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蒋xx的⼈⾝伤害和答辩⼈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对被答辩⼈蒋xx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审法院在对答辩⼈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也是

其中的受害⼈之⼀,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放弃了索赔。

  ⼆、答辩⼈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赫xx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赫xx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赫万清本⼈没有露过⾯,没有委托他⼈的意思表⽰。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种委托关系,但是在⼀审庭审中被答辩⼈赫xx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赫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赫xx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xx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不可能为⾃⼰修住宅,答辩⼈觉得滑稽可笑,这和⾃⼰雇请别⼈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

  三、⼀审法院对被答辩⼈赫xx给被答辩⼈蒋xx⽀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xxx元,致使给答辩⼈少算1xxx元。

  在被答辩⼈蒋xx花费医疗费的12xxx元中,其中被答辩⼈蒋xx垫付2xxx元没有争议,被答辩⼈赫xx4x4x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赫xx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x4x元,因为对被答辩⼈赫xx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少算1xxx元,也就是说答辩⼈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蒋xx受伤后,⼏乎所有的其他开⽀都是答辩⼈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据可查,但答辩⼈⽀出的费⽤应该是⼀万三千余元,因为在⼀审中被答辩⼈蒋xx没有出庭,所以这⼀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蒋xx进⾏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对被答辩⼈蒋xx垫付医疗费的情况,⼀审法院和被答辩⼈蒋xx的代理⼈以及被答辩⼈赫xx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积极给被答辩⼈蒋xx治疗的⾏为是答辩⼈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后,答辩⼈作为被答辩⼈蒋xx的亲姐夫⾮常同情被答辩⼈蒋xx,并且平时⼀起做活,关系处理的⾮常好,所以事情发⽣后,答辩⼈尽最⼤的⼈⼒物⼒帮助被答辩⼈蒋xx积极进⾏治疗,这样⼀个亲情上的帮助反⽽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是其中的⼀名雇员,和被答辩⼈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赫xx和蒋xx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赫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赫xx 代理⼈:李xx

  xxx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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