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20分)
1.起诉: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4.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5.缺席判决:即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公就到庭,公就到庭的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不定项选择题(24分)
1.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ABCD)。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人民受理案件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ABCD)。
A. 诉讼程序开始,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B.原被告取得了当事人的法律资格,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C. 诉讼时效中断
D.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上诉的形式要件包括( ABC )。
A.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B.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C. 必须提交上诉状 D.必须对一审判决不服
4.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定凋解书的案件有( ACD ).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 调解暂不离婚的案件 C.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D.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5.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不服的,(AD )。
A.必须履行 B.可以上诉 C可以抗诉 D.可以申请再审 6.上诉人可以是(ABC )。
A.共同诉讼人 B.第三人
C诉讼代表人 D.诉讼代理人
7.下列案件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有( BCD )。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C. 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D.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 8.不准上诉的判决有(ABC )。
A.最高人民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B..中级以上人民的第二审民事判决
C.按特别程序审理而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D.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而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三、简答(36分)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 (2)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3)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事由的。 (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给予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适用程序不同.第一审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径行判决.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
(4)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二审程序所作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上诉的终局裁判.
3.简述人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1 )各级人民院长,发现本院作出得以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提起再审程序。(2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3) 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程序。
4.根据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1)结婚时间较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人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扶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5.简述第二审人民裁判的效力。
上诉案件经第二审人民作出裁判,案件即告终结,一经宣告或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必须履行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2)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提起起诉,人民也不会受理这种起诉。
(3)终审裁判所确认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和一切有关人员及社会均有约束力。对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执行性。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改变该裁判。
6.什么是调解?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调解,是指在人民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的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含程序上的自愿(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和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真实原则。要求人民查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
(3)合法原则。一是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进行;二实体合法,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定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1、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撇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 问:本案处理是否妥当?简述理由。(10分) 本案的错误在于:
(1)应该到庭的甲三、甲四未传唤到庭。
(2)只在部分当事人中调解了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中的一个请求。 (3)有执行内容的应制作调解书而未制作。 (4)不应让原告撤诉结案。
理由:简易程序是的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只是在原告的起诉方式上、受理案件的程序上和传唤诉讼参加人的方式上简便,审判组织形式简单,庭审程序简化。但是,涉及当事利、义务和正确适用法律的程序、制度,则不能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决不意味着可以草率从事,故本案的处理是妥当的。 2.甲于1996年5月向某县人民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被乙抢占的北房三间归自己所有,并判令被告搬走。经审理,原告甲拿不出证据,被告乙坚决否认,但也举不出证据。人民收集不到证据。房屋所有权处于不明状态。县于8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月15日送达判决书。同月24日,原告甲找到了该房在土改时的所有权证书,当即送交县要求改判。县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凿,原判确有错误,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8月30日,县作出再审判决,判甲胜诉。送达判决书后,双方均表示无异议。问:某县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为什么? (10分)
1)县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15日内有权上诉。甲在上诉期限内提交房屋证据,要求改判,实为上诉之意。未按上诉案件处理,违法了第二审程序的规定。
(2)原告提交新发现的证据之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县也无权将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
(3)县应在收到甲的所有权证书后,询问甲是否上诉,如上诉应告知其按上诉处理;如不上诉,待上诉期满后,再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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