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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 公司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隐患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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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 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五条 各工程公司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六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工程公司要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七条 各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 各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各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十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各工程公司(项目部)、班组都应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公司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车间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各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二)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人员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三) 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 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课、补考。
第十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一定时期(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各工程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第五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班前会由班组长、工段长或布置、安排生产的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周四为公司的安全活动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工程公司经理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集团公司和铜城工程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
(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 (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
(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工程公司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领导安全讲话是各级领导总结分析前一时期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从业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的一种好办法。公司建立主管安全副经理每月一次、工程公司经理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制度。公司每月一次的领导安全讲话要求各工程公司、班组作为周四安全活动的重要学习材料,各工程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要在工程公司班组长会议上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工程公司和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
(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工程公司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单位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安全管理部或工程公司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
(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 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冬季的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注重成效。 第六章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工程公司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班前安全活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各工程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外来施工人员由各工程公司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公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消防、防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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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1.1分公司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1.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1.3对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职工,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
1.4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补救,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5进行季节性和专业性防火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督促解决火险隐患。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必须与建筑物高度同步装备:设消防水池、高压水泵, 高压水泵应专线供电,供水管直径应不小于76㎜。每层设直径为65㎜的消防接口,从第四层起,每隔一层配备一条长度为20米的消防水带。
4、根据不同场所中可能发生火险的物料、器材的性质,按规定选用和配备各种类型、规格的手提灭火器,配备的数量要求如下(以面积为单位):
4.1电机房、电工房、垂直运输设备的操作室、值班室、临时动火作业场所等配备不少于1个。
4.2易燃易暴物品库、可燃物堆放场、木制作场所等,50㎡以内配备不少于2个。非易燃的材料库每50㎡内不少于1个。 5、消防器材管理
5.1建立严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落实责任。
5.2各种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工具,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他用,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3各种消防器材用于扑救火灾,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处,如有损坏,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并报损重新配发。
5.4消防器材一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统一购置,按各工程公司需用实际数量和预计施工现场的需要配发,需用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下一年度的需用计划,否则不予配发。
5.5凡配发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的消防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要定期检查、保养,冬季要做好保温工作,使各种消防器材经常处于完好状况。 5.6严禁对消防器材乱拿乱放,严禁动用消防栓、严禁埋压、圈占、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
6、仓库防火管理
6.1要有严格的消防制度和责任制。
6.2库房和库区,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语牌。
6.3易燃易、暴物品的堆放,要与烟火明火作业场所及高压架空线保持适当的防火距离。 6.4仓库区域内,必须能使消防车通畅。
6.5库房内严禁乱拉临时照明线,要随时检查库房内的电器设备、电线、灯具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6仓库的窗户应向外开,保持库内通风良好,通道及出口不准堵塞,要保持通畅无阻。 6.7非工作人员,不得私制进入库内,必须进库时,要经过本库保管员同意方可。 6.8储存化学易燃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6.9库区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应设有适当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7、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7.1施工现场易燃材料的堆放,应远离火源、电源,应随用随运,不宜堆集过多。 7.2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生活用火,如熬沥青、烘炉、电器焊及烧水锅炉,冬季取暖火炉等安装、移动、增减等,必须经施工安全员和安全管理部批准。
7.3凡在有易燃物、材料场、仓库等地施工,严禁使用各种明火,禁止吸烟,不得携带火种及其他引火物进入上述地区,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吸烟室。
7.4架设临时动力、照明电源线,应符合要求,严禁与金属材料接触或无安全措施横穿马路。
8、施工现场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8.1施工现场需动火时,必须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动火手续后,方能动火。 8.2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子,必须到安全管理部领取准用证,方可使用。 9、施工现场无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器材罚项目部500元。
10、施工现场无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造成事故罚项目部500元、安全员200元。 11、防汛管理
根据白银市区的气候,每年的6月至9月为汛期。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避免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各分公司、项目部在组织好生产的同时,还要做好年度防汛工作
11.1根据公司防汛工作的安排,建立年度防汛责任制,成立防汛领导小组,确保安全防汛工作的完成,在防汛工作中,要求各分公司、项目部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服从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严防麻痹思想,提高警惕,执行防汛责任制。
11.2成立各分公司、项目部的防汛抢险队,按时上报安全管理部抢险队人员名单,抢险车辆的牌号,按抢险队员人数配备应急抢险工具。
11.3每年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将准备好抢险的物质器材及工具进行检查、更新、调配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用
11.4各工程公司(项目部)要对自己的办公地点、厂房、宿舍、高低压供应线路、排水沟施工现场在汛期来临之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处理不了的隐患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由公司安排解决。
11.5公司在汛期期间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安排值班人员,防汛值班人员领导上岗负责并配备适当的管理人员和值班用车,值班人员要按值班表做好交记录。
11.6防汛发生的费用进入生产成本,凡所发生的费用较大者,要事先上报公司,经批准后实施。
11.7参加防汛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保证通讯工具畅通,认真负责,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11.8对防汛工作失职和不顾全大局而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情节轻者罚款500元—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2、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交流-
劳动防护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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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清凉饮料的发放工作。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规定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公司职工个人劳保有品、清凉饮料供应管理办法》 3.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发或者不发劳防用品。
3.1 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将各个生产岗位的个人劳保用品按时、齐全地发放至员工个人。 3.2 每位员工都要爱护和保管好个人劳保用品,严禁变卖,今后劳保工作服的更换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如发现劳保用品丢失、变卖等现象的将按原价的五倍进行处罚。 3.3 每位员工进入生产岗位都必须佩戴齐全和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凡不佩戴和不正确使用的,以违章论处。
3.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质量及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和教育员工对劳保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
3.5 安全管理部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和发放,并设专人专库保管,建立健全发放、回收记录。禁止供应变质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证质量、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3.6 劳动保护用品的样式,应符合安全、防尘、防毒要求,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大方。
3.6.1 有酸、碱等腐蚀性等有毒有害岗位另发防酸鞋及手套 3.6.2 电工、焊工、吊车工等接触电的工作发绝缘鞋。 3.6.3 有可能伤害眼睛的岗位发防护眼镜。
3.6.4 大修、检修、施工等工作岗位发安全帽,门卫、司机岗位发工作帽。 3.6.5 尘毒较严重的作业岗位发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 3.6.6 冬季每位员工发防寒棉服。
3.6.7 由于检修,抢险等临时所需的特殊劳保用品,要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安全管理部发放。
3.6.8 专职安全监督员和现场监督岗发放专用袖章标志。
3.7 各单位因情况变化需修改或补充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时,需由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待批准后执行。
3.8 每位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岗位都必须佩戴齐全和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衣服要整齐,袖口、脚口应紧身利落,不得有飘荡部分;女工要戴工作帽,发辫应束于帽内,严禁在工作场所穿高跟鞋、拖鞋;有落物危险或交叉作业场所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凡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以违章论处。
3.9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将新增加的工种和必须发放的劳防用品,由项目部与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安全部门审核,再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技改、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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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 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 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 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 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 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 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 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四章 设备检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 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 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 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 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 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 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 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6 07:44:23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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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工程施工都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力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来,不能流于形式,要切实可行。 2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要符合安全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各种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安全装置的不能使用;检修各种设备的同时,要检修其相应的防护装置。
4脚手架等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队长验收,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及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也要派专人维护,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确保安全。 5施工现场的坑、井、沟、洞及其它有危硷的地点,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6坚持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公司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兼职安全员)每天要坚持以班前会的形式对工人进行施工过程、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对防护用品的使用等的安全交底。
7加强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保暖,防止密闭室内煤气中毒,雨、雪和台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机电设备进行适当的检修,雨雪过后要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6 07:42:57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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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的等级规定承接工程作业,严格杜绝越级承包工程和转包工程。
2、任何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快速、经济、扰民少的原则,编制时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1)通过查阅图纸,踏看现场,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第一手资料。(2)制定组织有序的、符合安全的施工顺序。(3)制定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必须改变施工方法,调整施工顺序,必须先修改、补充施工组织设计,并以书面形式将修改、补充意见通知施工部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论证。(1)在市区主要地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可能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2)结构复杂、坚固、拆除技术性很强的。(3)地处文物保护建筑或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控制范围的。(4)临近地下构筑物及影响面大的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5)高层建筑、码头、桥梁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6)配合市属重点工程的。(7)其他拆除施工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论证的。技术论证的重点是: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措施等是否合理可行,并形成论证意见供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4、在拆除方法选择上,为了减少伤亡事故、减少噪声、粉尘对市民的危害,应尽量减少人工拆除范围,改用机械拆除和爆破拆除。
5、拆除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及从事拆除施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拆除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7、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8.拆除现场防火措施应符合市建委、市《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的规定。 9.拆除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的规定,住宅区域夜间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市政重大工程或采用爆破拆除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施工。
10.拆除施工应控制扬尘,对扬尘较大的施工环节应采用湿式作业法。
11.位于主要路段或临近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人流稠密的拆除施工工地,要采用夹板、瓦楞板等轻质材料围栏,如用砖砌围栏,必须按规定砌筑,并作刷白处理,必要时在人行道上方搭设隔离棚,以确保行人安全。
12.施工用脚手架,必须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搭设,拉攀牢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随建筑物拆除进度及时同步拆除。
13.拆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管线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相邻建(构)筑物应作事先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护。(2)相邻管线必须先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或其他保护措施。(3)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时必须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如无法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对线路进行特殊防护后方可施工。
14.拆除管道、容器时,应首先查清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采取中和、清洗。
15.拆除项目竣工后,必须有验收手续,达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确保周围环境整洁和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6 07:37:40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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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设备、动力、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检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 检修前必须根据作业的特点,切实分析整个检修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可靠的预防措施,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各项检修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实行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凡主要生产设备(部控、公司控)、锅炉、易燃易爆和有毒设备设施的大中修;重大工业厂房和大的民用建筑物的大修;年终检修等,负责检修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报公司安环部审查备案,并应制定“一图三表”即施工组织网络图,作业程序表、风险事故预测表、安全对策表。
第五条 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规程,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质量标准,颁布安全禁令,交待安全措施,组成联保对子。班组长要根据当天的检修作业任务,作好每日的班前安全讲话,措施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重大施工中,每天应召开各专项现场安全负责人会议,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堵塞一切漏洞。
第七条、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同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在检修现场打闹玩笑。不懂的作业不操作,不归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动用、有指定人员的作业他人不得擅自动手,各种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变动或摘下。要严格执行交制度。
第 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确认。施工前,高处(如房顶、平台、天车、走台)的堆积物必须清除干净;要文明施工,一切物料(备件、材料、油料、易燃易爆物料、废料等)均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存放,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危险场地、危险作业要指定专人监护。
第九条 检修现场必须设有醒目、明显的安全标志: ①检修机电设备应设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
②坑、沟、井等危险处无法加盖板时,要设围栏和“当心坠落”、“禁止通行”标志; ③在道路上施工和在上空施工以及上空有坠落物的危险处要设路障,夜间设红灯示警,白天应设红旗或专人监护,并设“禁止通行”、“禁止倒物”等标志; ④中毒、窒息危险处段要设“当心中毒”标志。 安全标志规定谁设挂由谁拆除。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的停送电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和工作监护制度。停送电必须由专门负责人签发操作票,指定专人操作和确认,并向施工单位签发通知书,不得口头或电话传达。施工单位的电源,由使用单位提供,并按指定接线部位经施工和使用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送电。不准擅自乱接电源。本单位施工需要架设临时线路,须经施工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应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检修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工具,必须经过检验,确保安全可靠,绝缘良好,保险装置齐全,不准超限使用。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检修必须完成断开电源、验电放电、接地接零、悬挂警示牌或装设临时遮栏等安全技术措施。电气设备必须单机单控,不得两台或多台电气设备共用一个开关。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三条 检修过程中,一切设备开动前,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转动(移动)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确认齐全可靠,对周围环境作过仔细检查,确认无障碍开机的因素后方可开动。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所搭脚手架、桥板应连结牢靠,有坠落危险处必须设置防护网。高处施工人员不得向下抛扔物品,所需工具、材料也不得由人从下向上抛递。在高处进行拆卸安装作业时,要有防止坠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多层或多单位同时作业时,要取得周密的联系和确认,层与层之间要设置足以防止坠物的措施。
第十六条 检修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要检查周围是否有高压线路和障碍物,对绳、钩、链、环要作认真检查确认。禁止任何人攀登吊运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或停留,不准物件长时间悬吊在挂钩上。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的安全规定,氧气瓶、乙炔气瓶、电焊机要有良好的安全装置和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现场要有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 工程检修中需要进行爆破时,须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切实制定出方案。不经批准,不得爆破。并要严格执行爆破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施工,要事先向、安全部门递交动火申请报告。在领得动火安全作业证,明确动火负责人,切实做好消防救灾的准备工作后,并要在、安全部门的监护下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条 拆除建筑物(或挖土方)时,必须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作业。较大物件未经现场领导同意,不得整体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该防止其它部分发生坍塌、崩起等事故,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拆除区域。拆除工程前,应先将电线和各种管道全部与干线切断或迁移,以免发生触电、中毒等事故。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设备本体应同时检修,同时安装,同时验收。严禁损坏、扔弃和随便变更安全装置。
第二十二条 凡在检修工地烤火时,必须注意周围不得有油料及易燃易爆物料。离开工地一定要彻底扑灭火种,以防引起火灾。
第二十三条 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检查检修完毕后,防护罩必须及时装回原位,不准无罩开车。
第二十四条 检修完成后,对设备的转动和移动部位要进行检查,防止工具、材料或其它物品卡位,有条件的要进行人工转动或移动,运转试车前,要进一步周密检查,对设备本体与附件、冷却润滑系统,各项试验测量和设备周围现现场确认合格后,经领导同意,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方可试车。
试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则:先组件后整体,先单机后联动,先空载后负荷,只有上一步合格后,才允许下一步的进行试车。
第二十五条 检修完毕要进行竣工验收,严格手续。对安全和文明生产要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全面检查,不合格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检修工程必须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各种原始记录、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细则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6 07:34:40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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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事业也要加快步伐,同时也要注意一个更重要地问题——安全。强力公司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细则: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时提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因此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要坚持领导与员工的结合,普遍检查宇瞻也检查的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的计划,并且建立有企业各级领导负责,有关部室,有关人员参加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1.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a. 着重查思想。尤其是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
b. 检查现场、查隐患。事故隐患是伤亡的前兆,大量的事故隐患存在必有伤亡事故发生;
c. 查管理、查制度。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台帐等;
d. 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查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A.日常安全检查
a. 生产岗位的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覆行交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制度; b. 非生产岗位的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则成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解决。
B. 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a.春季安全检查;以雪雨季节安全用电、防火开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雷击为重点;
b.夏季安全措施;以防暑降温、防汛、雨季生产用电、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人员更换的安全教育、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放一氧化碳中毒、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3.节假日安全检查
a.节假日前后以防止职工纪律松散,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工作的安排、布属等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b.专业性检查;是为了调查了解某项专业性安全问题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排查。每年对电气、焊接、起重与运输机械等进行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可靠性的专项检查。 c.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4.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的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案
5.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反馈给负责任部门主管安领导,责成去落实整改,不得拖延。
6.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一限”,即;“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方案和限定整改时间”。
7.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8.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写出书面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复。(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安全控制措施交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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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大、中型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小型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方”的方针,从审核工程设计开始,就要考虑施工安全并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对爆破、强电、吊装、水下、深坑、高空等大型特殊作业区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开工。
第三条: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在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针对不同工程的结构、阶段特点,审查有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程部或项目经理部,在承担大、中型工程中,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编制安全控制交底措施。
1、针对不同工程,地理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从安全技术措施上采取杜绝危险因素,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2、针对施工各个阶段特点,编制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3、针对选用的各种工机具对施工人员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从技术措施、安全装置加以控制;
4、针对工程施工中,有害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或有生命危险的特殊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一般工程和小型工程,工程处在编制施工方案的同时,应结合施工经验和事故教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队、班、组施工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是:
1、在供电线及高压输电线附近工作的防护措施;
2、高于周围避雷设施的施工工程,金属结构物采取防雷措施;
3、易燃、易爆、有毒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滑、防中毒措施; 4、“四口”、“五边“的防护和交叉施工作业场地的隔离防护措施; 5、施工工程与周围民房通行道路防护隔离措施;
6、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防雨、防洪、防冻、防滑、防中毒措施。
第六条:安全主管部门应在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技术措施修改完善,并定期抽查、巡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各工程处,应认真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应依据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进一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即:
1、建立和认真填报“安全技术交底卡”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讲解时间、讲解人、接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2、施工前,依据安全技术措施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线通信设备安装工艺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讲明其重要性。
第:本条例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而制定,要求各级领导认真执行,并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中,作为企业经济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执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地方、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第十条: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6 07:31:06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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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是把“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企业生产观念落到实处,是使安全工作从事后分析向事前预测、过程控制的一项制度保障。它的根本出发点是基于保护我们每一位作业人员的生命和利益,更是保护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派工人的权益措施,应大力推行和不断完善。
所有劳动都存在风险,存在潜在事故基因。所有事故必然将造成伤害,伤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职工的利益。保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是我们所有安全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为确保我们的工作过程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开展“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将事前预测、过程控制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给予落实,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生产事故已经上升到法律层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可以定罪,可以处以3—7年徒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将对安全生产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在控制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环境中的不安全因数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办法;制定公司自身的有关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各部门、作业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的开展,规范管理;
(三)对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考核。 第二条 安全监察科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公司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
(二)落实本公司开展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责任制,把工作分解落实到现场和工作班成员;
(三)规范管理本公司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将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现场作业指导书有机结合,指导现场作业;
(四)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本公司《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册》,组织培训工作,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票》;
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册》,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
3.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漏洞。
(二)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组织工作班人员进行作业危险点分析; 2.按照《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票》制定安全组织措施; 3.开工前,认真检查核实相关安全措施;
4.工作中,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落实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 5.收工后,对本班组的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进行总结。
(三)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对没有作业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许可开工。 (四)工作班成员的职责
1.工作前应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及检修安装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2.认真学习本公司《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册》,积极参加本班组作业危险点分析,提出安全措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3.执行工作时必须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检查工作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合格,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落实作业危险点分析所提出的安全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五)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也是现场安全员;
2.认真组织开展作业危险点分析工作;
3.在操作过程中监督落实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票,对执行危险点安全措施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二、 开展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工作的程序
第一条 各部门要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部门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工作。对每项作业、每项操作结合以往的事故通报,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指导,对各项作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每一张工作票、操作票都必须有相应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并与标准票一并存入标准票库。同时,以班组或专业为单元编制本单位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方案手册》。
第二条 各部门要不断总结班组在使用过程中补充和完善的安全措施内容,及时修订完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管理措施方案手册》,并及时更新标准票库中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
第三条 《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册》、安全生产应急事故处理预案等作为公司向员工进行危险告知的必备材料。
第四条 由于每次作业时的工作环境、人员状况不尽相同,在使用《施工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票》时,必须结合作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并补充完善。
第五条 《施工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票》要同工作票、操作票一起办理签发和许可手续。 工作开始前,必须认真落实危险点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的准确性、严密性,提出改进措施,为下次作业提供经验。 施工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票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并保存。 第六条 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更改等原因,设备、系统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正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检修工作,要分阶段针对作业方式的变化,组织学习和落实安全措施;如作业人员发生变化,也要及时组织学习安全措施。
三、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的重点
第一条 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重点是: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误操作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
应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条 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管理方案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场地:如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容器内、邻近带电设备、环境条件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二)工作环境:如高温环境、大风、易燃、易爆、有毒、缺氧、邻近或相关班组作业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三)工具、设备:如电动工具、起重设备、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危险或设备异常;
(四)操作程序及工艺流程的颠倒、操作方法的失误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害或设备异常;
(五)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不适、思想情绪波动,不安全行为,技术水平及能力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等。
工作负责人在组织作业时,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思想情绪的异常波动,并作为首要的危险因素加以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条例自公司批准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6 07:28:26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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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引用标准及规定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3.一般规定
3.1 凡是进行有一定危险环境与条件下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所做出的规定、制度。
3.2 在作业前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申诉作业理由,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等。同时编写专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要时要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3.3 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防护设施,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作业时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3.4 进行重大危险作业(如攀登大烟囱、开挖深基坑、密闭管内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作业。
3.5 未考取特种作业工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殊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及审批权
4.1 下列危险作业须经安全管理部批准,计划经营部备案:
4.1.1 进入低矮、狭窄、黑暗或含有害气体的地下电缆沟、暖气沟、储备仓、罐、下水道进行作业。
4.1.2 在距离含有废气、燃油、氨气、氧气、氯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和气体的设备、仓库、管线十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解决有毒有害气体储罐、管网的泄漏问题、保温工程时。 4.1.3 易燃易爆及密闭金属容器(包括装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业。 4.1.4 从事接触有严重毒害物质的作业。 4.1.5 横穿铁路及在铁路两侧五米内的施工工程。 4.1.6 横穿马路及在马路上的施工。 4.1.7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爆破作业。 4.1.8 三米以上无保护设施的登高单层作业。
4.1.9 380V以上的带电作业,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及电缆附近的电工施工作业。 4.1.10 起吊二十吨以上的设备或物体。 4.1.11 高大建筑物及金属构架拆除工程。 5.危险作业证申请手续
5.1 凡需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事先必须申请危险作业证或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对擅自批准或进行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必须严肃处理。 5.2 危险作业必须有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5.3 危险作业证应根据情况一式四份,批准单位、备案单位、作业单位各一份,以备存查。
5.4 对重大危险作业,除经上述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由批准单位报请总经理批准,并由批准单位监护作业。
5.5 对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可经一次审批即可,但遇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改变或负责人、监护人更换时,应重新申请。
5.6 危险作业应于作业前三天办理申请手续,遇节假日、下班后以及突然性的危险作业或抢修等特殊情况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报请安全管理部与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次日向有关部门补报备案材料。
5.7 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知该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不离开作业现场。
5.8 外包工程除登高作业外,其它各危险作业,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队伍执行。 6. 危险作业前的准备
6.1 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单位及受影响单位或人员的联系。
6.2 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
6.3 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6.4 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 7. 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7.1 保证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
7.2 防止发生事故的具体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7.3 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方法和处理方法。 7.4 发生意外人员事故时的救护措施。 7.5 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8. 危险作业六个“不准干\" 8.1 没有危险作业证不准干。
8.2 不指定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准干。
8.3 不同有关部门联系好不准干。 8.4 作业中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准干。
8.5 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实,作业人员操作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准干。
8.6 油罐、爆气管道、氧气设备、管线动火时,分析不合格不准干。
9、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交流-
企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5 08:32:23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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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扫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8、对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1、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制度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5 08:30:45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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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施工,依照国家消防条例,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工程的场地、工程的实际特点等,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火措施:
l、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教育,提高对安全防火工作的认识,把安全防火工作提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建立健全组织:为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项目部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工地有专职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形成公司、处、工地安全防火体系。
3、加强对消防器具的配备:在地面临时设施周围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砂箱、铁铲、消防水桶等设防设及工具,指派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及工具供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施工现场和员工住宿区,严禁烧电沪、煤油炉,施工现场中需要动用气割、气焊和电焊及动用火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严密注意,现场要有足够的防火设施。
5、监督检查:为确保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经常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施工现场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领导现场防火保卫组,对现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小组和消防小分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编制防火技术措施,现场用火严格执行申请和看火制度。
3、按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合理布置(如消防高压水泵、消火栓、消防水龙头等)。消防器材要设明显标志,周围不能堆放物品,并且要经常检查,设专人负责,各种消防器材不准随便挪用,保持常备有效。
4、按施工平面布置做好临时消防龙头和消防水池、防火砂池。并时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现场禁止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履行专职安全员审批制度。
6、工作区和生活区的照明、动力电路皆由专业电工按规定架设,任何人不得乱拉电线,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器。
7、材料保管:对储存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并分开存放,各种气瓶等危险品应单独设库存放。
8、木工作业防火:采用阻燃材料搭设,电气设备应密封或采用防爆型,防止电线短路。用电设备过载运行,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生火;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9、电、气焊作业:电、焊机棚要有专人管理,焊割作业区与气瓶距离,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距离都应大于安全规定距离,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保证完整有效,作业前应有书面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燃物,切断电源、气源。
10、涂喷漆作业防火:保证场所通风良好;禁止焊割作业同时或同部位上下交叉进行;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 11、大型施工机械停放场、加油站远离生活区,设专人进行防火安全管理,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齐全。
12、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明确任命各部门防火责任人,各司其职。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罚分明。(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安全管理员安全职责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5 08:28:14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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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证安全方面的方针、、指示以及现行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2、按照上级领导和安全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把关。 3、参与工程开工前安全措施的制定,组织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活动。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中有关安全措施。
5、总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按规定上报事故快报、电话月报和全年统计报表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整理安全管理有关内业资料。 6、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各项安全达标活动,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7、对违章施工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和要求,必要时签发《劳动安全监督通知/指令书》,遇有严重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暂停作业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8、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施工安全问题。 9、安全管理人员有以下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 (1)对危及安全的情况不加以制止而酿成事故者。 (2)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清除而酿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如实上报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5 08:19:23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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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20吨以上重物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2、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http://www.RiskMW.com 2011-09-05 08:11:28 互联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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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4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5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6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8设备检维修作业: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项检修活动。 2.2.9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2.2.10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11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部;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4.4.1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4.2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4.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4.4.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4.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5高处作业 4.5.1高处作业的定义
4.5.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1.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5.1.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5.2高处作业的分级
4.5.2.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5.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5.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5.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3高处作业的分类 4.5.3.1特殊高处作业
4.5.3.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5.3.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5.3.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5.3.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5.3.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5.3.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5.3.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5.3.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5.3.2.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3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5.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5.5.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5.5.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5.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5.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5.5.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5.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5.5.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6起重吊装作业
4.6.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6.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2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6.3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6.4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6.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技科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6.6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6.7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6.8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4.6.8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6.9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6.10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7破土作业 4.7.1破土作业的范围
4.7.1.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7.1.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7.1.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7.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7.3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技科审查批准。 4.7.4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7.5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8断路作业
4.8.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8.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8.3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9.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8.5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8.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8.7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8.8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4.8.9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4.9设备检维修作业 4.9.1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4.9.1.1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4.9.1.1.1车间设备主任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 备巡回检查表。
4.9.1.1.2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 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1.3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 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2设备处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4.9.1.2.1日常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
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2.2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 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9.1.3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4.9.1.3.1设备处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 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9.1.3.2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处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处。 4.9.1.3.3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处后,设备处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 署复查意见。
4.9.1.3.4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 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9.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9.2.1特种设备的采购
4.9.2.1.1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 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9.2.1.2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档案科。
4.9.2.1.3档案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9.2.2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
4.9.2.2.1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9.2.2.2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或报检。 4.9.2.2.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 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9.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4.9.2.3.1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9.2.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应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 参加培训、取证。
4.9.2.4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9.2.4.1设备处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9.2.4.2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9.2.4.2.1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4.9.2.4.2.2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 相关部门实施。
4.9.3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4.9.3.1维修前的准备
4.9.3.1.1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9.3.1.2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4.9.3.1.3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 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9.3.1.4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9.3.2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4.9.3.2.1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4.9.3.2.2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9.3.2.3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9.3.2.4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4.9.3.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9.3.3.1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9.3.3.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9.3.3.3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9.3.3.4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9.3.3.5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9.3.3.6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9.3.3.7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9.3.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9.3.3.9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9.3.3.10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9.3.3.11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9.3.3.12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9.3.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9.3.4.1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9.3.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9.3.4.3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9.3.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9.3.4.5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9.3.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9.3.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9.3.5.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
4.9.3.5.3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4.9.3.5.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9.3.5.5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9.3.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4.9.3.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处负责管理。
4.9.3.6.2维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4.3.6.3维修时,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9.3.6.4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9.3.6.5生产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见。
4.9.3.6.6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处、设备维修单位各一份。
4.9.4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4.9.4.1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4.9.4.1.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9.4.1.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9.4.1.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4.9.4.1.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9.4.1.5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9.4.1.6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9.4.2生产设施的报废
4.9.4.2.1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9.4.2.2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4.9.4.2.3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4.9.4.2.4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9.5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9.5.1特种设备的维修
4.9.5.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外协维修。
4.9.5.1.2设备处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
4.9.5.1.3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单位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9.5.2特种设备的检验
4.9.5.2.1设备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9.5.2.2使用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要相应工作。
4.9.5.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3特种设备的报废
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设备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4.10高温作业
4.10.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4.10.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4.10.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10.4单位医疗部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4.10.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10.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4.10.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4.10.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10.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4.10.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4.10.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10.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4.10.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4.10.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4.10.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4.11抽堵盲板作业
4.11.1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部各一份。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技科和安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4.11.2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生技科终审,由当班值班长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实施。
4.11.3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实施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批准。4.11.4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11.5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4.11.6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并填入交记录。
4.11.7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11.8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11.9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安全管理交流-www.risk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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