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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事法学教学笔记目录

前言 ( I ) 绪论 ( 1 ) 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 ( 8 ) 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第二节 医事法律关系 (14) 第三节 医事法的渊源 (17) 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 (19) 第一节 医事法的制定 第二节 医事法的实施 第三节 医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 医事行政执法 第五节 医事行监督 第三章 医事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事行政概述 第二节 医事行政复议 第三节 医事行政诉讼 第四节 医事行政赔偿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处罚 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食品卫生法律规定 第三节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食品卫生管理与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现代医学与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生殖技术与法律 第二节 人类基因工程与法律 第三节 器官移植与法律 第四节 脑死亡与法律 1

19) 21) 24) 27) 31) 33) 33) 34) 37) 41) 44) 44) 45) 47) 4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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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节 安乐死与法律 (218)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历史性结合的重要性。一批具有明显的医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特点的新兴边缘学科应运而产生,并正在迅速发展。医事法学就是这一医学人文学科群星中一颗璀璨的明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健康水平的日益提高,医事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医事法学》是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列丛书之一。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的医学院校都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或称―卫生法学‖、―医学法学‖等名称)。并加强医事法学的理论研究;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也将医事法学列入各级各类医师的必考科目。

本书是在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总策划下,由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职工医科大学、扬州大学医学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药、东南大学医学人文学中心、江苏大学医学院、南通医学院、安徽医科大学从事医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中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共同编写的。

本书《医事法学》是国内第一本作为学科命名的编著,也是目前国内编写内容较为完整、新颖的医事法学教材。 2003年1月第一版; 2007年2月第二版: 第一次印刷。

前 言 医事法学教材简介

绪 论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 ※ 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yudence)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 医事法,又称医事法律(也有称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事法主要研究:

1、医事法的产生和发展。 2、医事法的性质、任务和本质。 3、医事法的范畴、要素和内容。 4、医事法的渊源和效力。

5、医事法的实施和诉讼。

6、医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7、医事法与其它部门法律的相互关系。

医事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分,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是医与法的交叉渗透而形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产生背景:医学与法学,冷眼一看,是互不相连的两门科学。但其内在的联系是殊途而源远的。远在古埃及的医药卫生法令、古印度《摩奴法典》中就有―提倡素食,重罚酗酒‖的法条。中国商朝时就有―弃灰于道者,断手。‖的条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医和法的关系愈来愈密切。法律上的―扶正祛邪‖和医学上的―救死扶伤‖,它们共同的宗旨。― 同情弱者 ‖(帮助弱势群体)更是白衣天使和法律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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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中有些问题的处理,更是难以区分哪是医学的规定,哪是法学的规定了。

我国自20世纪以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逐渐从分化走向综合,出现医学、法律两大领域的洪流不断地融合、渗透。到60年代后期,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受到挑战。世界医学兴起以《 ―生物-心理-社会‖ 》的医学模式蓬勃的发展起来。

到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调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突飞猛进的变化,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地推进。在我国确立起―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特别是随着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法律面临着医学科学技术的严峻挑战。 尤其是普法教育以后,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大大地增强。围绕医疗活动的纠纷,逐年增多,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成为了对立面。双方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权益,协商、争吵、甚至于打到。在很多这类法律诉讼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学医的不太懂法,学法的又不懂医,这就使当事的双方不能很好的商榷、融合而争执不下。

怎样以―事实为根据‖来确定千差万别、瞬息万变的医疗活动的事实呢?怎样以―法律为准绳‖,清晰、严密地界定形形色色的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

―隔行如隔山‖,因个人知识、修养、法律水平的差异,导致一案多判,大相径庭的案件不断出现。甚至有办糊涂案,―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

因为是非难辨,所以医患纠纷争论不息,―打、砸、抢‖、起哄,以―死人压活人‖的案例在医院中屡见不鲜。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

为了保证(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为了保证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医药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经济发展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人们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医事法律( 医事法 )的研究。社会的发展、需要,孕育了、也促进了医事法学成长和发展,医事法学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和医学交叉学科。

目前医事法学在法学界所处地位: 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

从医学角度看,医事法学――属理论 医学的范畴; 从法学角度看,医事法学――属应用科学的范畴。

医事法学是集医学和法学于一身,是法学领域中高深的分支科学中的一支。

争议:

1、国际法学界对医学法的法律属性没有解决。划属民法?行?国内、外争论不休,国际上法学界多把医事法纳入公法、社会法。

2、医学很复杂。一些发达国家普通理科4年制,医学5-7年。而报考医学的资格多为一流院校或理科本科毕业才可报考。法学亦一样,有些国家规定只有本科毕业生才能报考法学。 从事医事法学研究,不懂医是很困难的。医学方面有很多问题,不是一般法学理论就能解释的。如,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很难用民法―平等主体‖、―自愿原则‖、―等价交换‖等去解释。医患关系的确有许多类似行关系的特征,如类似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当人之间的关系,但又不完全是。 尤其是医学每一项重大发现、发明,都对传统的法学和传统伦理提出挑战,这也成为当今世界法学和伦理学上的一个个难题。如:器官移植、试管婴儿、母亲、人工受精、基因工程、安乐死、克隆人都不是简单用普通民法规则或理论能解释清楚的问题。

十五年前,民间成立协会热时,在组建―中国卫生法学会‖时,想找一个对口的上级做靠山。找―中国法学会‖—答复:―卫生这一摊太难了,太复杂,我们弄不懂,你们挂靠中华医学会或单搞吧。‖找―中华医学会‖—答复:―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起不到领导作用,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中国卫生法学会只好自己起炉灶,―歪打正着‖反而成了国家一级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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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医事法、还是医事法学,因为是新兴的法律体系,所以其结构,体系都处在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发展和完善。

※ 在我国医事范围主要包括:1、传染病防治。2、国境卫生检疫。3、妇幼卫生保健。4、计划生育。5、职业病防治。6、食品卫生。7、药品和生物制品。8、医疗器械。9、公共卫生。10、环境卫生。11、口腔卫生。12、精神卫生。13、特殊人群卫生。14、传统医学。15、康复医学。16、医疗服务。17、卫生规划。18、卫生组织。19、卫生人员。20、卫生技术。21、卫生立法。22、卫生伦理。23、卫生信息。24、卫生监督。25、医疗保障。26、医学教育。27、医学高科技发展。28、卫生国际合作。

需要理解的概念:医事;法律。

一、《医事》

医事一词在这里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是人体在出生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2、是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3、市队也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

二、《 法律 》:

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现象,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告诉人们行为规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范。简单地说: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规范。 (一)法律的含意:

1、形式方面:具有公正、正义、无私、威严等自然品性;

※ 2、本质方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划的总和。是确认、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明确告诉人们: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禁止做的;否则就要受到处罚。以此来规范、告诫人们应该有怎样的行为、举动。从而钳制被统治阶级,调整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以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专政。

(二)法律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方式。

―制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秩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等,由国家机关加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派生出三个法的属性: (1)极大的权威性。 (2)统一性。

(3)普遍适应性。

2、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这与道德和宗教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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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解释:※ 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对自然现象不能理解,产生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形成了最初的宗教。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用人们对神明的信仰、恐惧和寄托,形成对神明的义务,来规范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人们有权利不信奉宗教,也不反对信奉。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是通过社会的力量,使人们形成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调解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公共道德 人们是应该遵守的。

法律: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规定的一种社会规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划的总和。

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明确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的行为,以及必须怎样的行为,人们根据法律也可预先估计到自己和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对法律的态度,……等。

3、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国家的、、监狱、法庭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社会规范一般都有某种强制性,但各自强制的性质、范围、实现的程度和方式不尽相同。 如---道德规范:由社会、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习惯等,传统力量加以维护,但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权利和义务能否在现实中得以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社会变得一团糟,无秩序。

(三)法律的作用:法律是阶级社会重要的社会调节手段。它的基本作用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来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可分为两个基本职能:1、政治职能 统治阶级用法律开展政治斗争,维护其政权统治的作用。2、社会职能 统治阶级基于其根本利益及维护全体社会居民的公共利益之目的,运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 课外宗教知识 》

佛教、教、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 一、佛 教

佛学、佛教:(也称 释教)多流传于亚洲(东亚)很多国家。我国佛教来自古印度,东汉初传入中国,后与儒学(孔孟之道)、道教两家思想融合,又形成许多派别。唐宋时代盛行。相传佛教于公元前6~5世纪,由释迦牟尼所创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佛学的基本特征是否认客观世界的物质性,宣传精神、意识的第一性。―四大皆空、‖―有则无、无则有……‖。佛教用相对主义的诡辩轮,不可知论、神秘主义、非理想主义等手段,把现实世界说成是无意义的、假的、论证虚构的天国——是理想的世界。宣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等主张,信奉―众生平等,皆可成佛。‖并以―地狱‖―阴曹地府‖等,另一个世界相威胁,让人们漠视现实生活,放弃改造世界现实的斗争,向精神世界寻求解脱,把希望寄托于―涅磐‖(寂灭)。 佛教内部职业名称:

方丈、主持、和尚、尼姑、居士。

方丈:原为长老、主持居住的房间,后演化为寺院、寺观主持人的尊称。 主持:寺院、寺观主持人。

和尚:指信奉佛教,离家落发修行的男人。

尼姑:(尼)。 ―比丘尼‖ 梵语音译词,意为―尼姑‖。指信奉佛教,离家落发修行的妇女。 居士:信奉佛教,不落发、不离家的信徒。 二、基 督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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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希腊语《救世主》的音译。与佛教、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与原犹太教为一个宗派。信奉―上帝‖,(天主)和救世主―耶稣‖,以犹太教经典作为[旧约全书];教会编的经典作为[新约全书],全称《圣经》。

主要分: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派别。

公元一、二世流传于罗马帝国,四世纪定为国教,是欧洲各国封建社会主要的精神支柱。逐渐分东、西二派:公元10年出罗马公教(即分成 :天主教和东正教)。

※ 东派以希腊语地区为主,东派教会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自称―正教‖即―东正教‖。 ※ 西派以拉丁语地区为主。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自称―公教‖、即―天主教‖。 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后,天主教在欧洲部分国家丧失统治地位。

十六世纪又由罗马公教中分出许多新派,合称―新教‖。随着欧洲国家的殖民主义向外侵略和扩张,教也随之传到亚洲、美洲。16世纪后期,随殖民主义扩张传入中国,我国的教多数是指“新教”。

分布:现在全世界(意大利罗马西北角梵蒂冈是教皇所在地。)主教区130个,教区628个,督牧区和代牧区129个,共有教徒10亿人左右,约占世界人口(57亿)17.5%

神职人员的名称:

教 皇 — 主 教 — 牧 师 神 父 – 神 专 司 铎。

主教:天主教、东正教高级神职人员,为地区性教会的负责人,位于神父之上,新教(教)有的教派不设主教职位。

神父、神専、司铎为天主教、东正教的神职人员,在主教之下,教学的管理者,主持宗教活动。 牧师:新教中主持宗教仪式,管理教务的神职人员。 道 教

道教:我国主要宗教之一。为东汉时期张道陵所创立。最初叫―天师道‖、―五斗米道‖。南北朝时逐渐以宗教形式完备下来。供奉―老聃‖(dan丹)为教主,尊称为:―太上老君‖,奉―玉皇大帝‖为最高的神。 ―道士‖:道教的宗教职业者,有出家、不出家之分。蓄长发,不剃度。

―老聃‖又名―李耳‖、―老子‖—春秋时代的思想家。道教创始人之一。楚国,苦县人(河南鹿邑)作过周朝管理藏书的官吏。(图书馆馆长)。哲学体系—客观唯心主义(包括某些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主要著作《老子》、《道德经》等。

三、教

教:世界三大宗教之一。我国旧称《回教》、《清真教》。七世纪、初阿拉伯人―穆罕默德‖创立。信奉《安拉》为唯一的神。以―古兰经‖为经典。古兰经中指出,―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徒多分布在亚洲、非洲(西北、北非和东南亚等地。)唐代传入我国。

―阿訇‖:音译词,也称―阿衡‖、―阿洪‖。波斯语=教师。对教宗教职业者的通称。 ―阿门‖音译词。为真诚。 为犹太、、祈祷结束时用语(诚心所愿)。

(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 1、医事法学的性质:

(1)从总体职能和立法宗旨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2)从医学角度看:属理论医学的范畴。

(3)从法学角度看:是法学中的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

(4)从具体内容看:调解(整)科学技术进步与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又具有综合性。

(5)从学科的结构看:它是边缘学科,具有交叉性,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结果,是法学的边缘学科。

(6)从医学高科技发展发展的角度看:又具有发展性和时代性。 ※ 2、医事法学的具体任务:

将生物学、医学、药物学、卫生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相结合,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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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护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二、医事法学研究对象。

医事法学:以医事法作为的一门学科。

※ 医事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有关医药卫生的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理论学科,其构成可分为两大部分:

(一)理论构成:即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阐述医事法学的基本理论,为医事立法提供科学理论,发挥正确的理论导向作用。

(二)实践构成:即制定和实践医事法律规范,发挥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

由于医事法学产生较晚,关于其研究对象的认识尚未完全统一。概括有以下8个方面的问题:

1、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2、医事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医事法的本质、特征、研究对象、基本原则、地位和作用。

4、医事法的实施和监督;

5、医事法与其它相关学科的关系;

6、医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及其制定; 7、外国和国际医事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

8、解决医学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医药卫生管理活动内容的日益丰富,健康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也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这就为全面地、系统地研究医事活动中的规律和一般方法提供了的条件和基础,从而使医事法学的研究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

三、医事法学体系

医事法学的内容涉及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等诸方面,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医学的外延正在不断的扩大,随之医事法的内容也逐渐增加。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医事法典,所以医事法只是国家有关医药卫生的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众多医事法学专家的观点:一般认为医事法学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绪论部分

主要阐述医事法学的概念、性质和任务及研究对象,医事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学习医事法学的目的、意义和方法。

(二)总论部分

主要阐述医事法的基本理论。 包 括:概念、调整对象,

1、医事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2、医事法的地位和作用, 3、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4、医事法的表现形式;

5、医事法律关系; 6、医事法律责任;

7、医事法的制定和实施; 8、医事行政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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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 论 部 分

主要阐述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制度。 包 括:

1、公共卫生监督与疾病防治法律制度, 2、医政管理法律制度;

3、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4、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5、中医和民族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6、药政管理法律制度;

7、以及医学高科技发展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等。

由于医事法学是新兴学科,许多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相信,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四、医事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医事法学与法学

法 学——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医事法学---是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医事法学 = 法学基础 + 医事的专门问题研究。

法 学 - 吸收医事法学的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丰富自己 (二)医事法学与医药卫生科学

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人类生命过程及预防疾病的科学,属自然科学范畴。 医事法学:属社会科学范畴。

共 同 点:保护人体生命和健康。两者之间相通、相联。

表现:1、医药卫生科学发展,促成医事法逐步形成,随着医药卫生科学的发展,丰富了医事法的内容,使其更具科学性。

2、医事法的建立和发展,为医药卫生科学的良好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条件。

(三)医事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的一门学科。

医事法律规范和医德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它们的共同使命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两者的联系表现:医事法学:体现医德的要求,是培养、传播和实现医德的有力武器;

医 德:体现了医事法的要求,是维护、加强和实施医事法的精神力量。

两者互补互渗、相辅相成。

区 别:医事法:依法定程序制定成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规定要求是必须遵守的。

医 德:是不成文的― 民 俗 ―,靠社会、人们信念,统习俗发生作用,违反医

德不一定受医事法制裁。 (四)医事法与卫生学

卫生学:是以卫生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卫生是党和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卫生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二者共同点: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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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联系表现:卫生是医事法的根据,医事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的精神和内容,医事法是实现卫生的工具,是卫生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表现。 (五)医事法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卫生事业管理学:是研究卫生事业管理工作中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的一门学科。―卫生事业管理‖是卫生事业管理方法中的一种。医事法律规范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活动准则和依据,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卫生事业管理的法律方法,是指运用医事立法、司法和尊法守法教育手段,规范和监督卫生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以使卫生事业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即,卫生法制管理。 (六)医事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学科。 二者均与医学密不可分,与法律不可分离。 区别:1、研究对象不同、分属医学和法学。

2、学科形成的依据不同,解决的问题不同。

法 医 学 是法律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医学问题。

医事法学 是医学的需要,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身生命健康。 五、学习医事法学的意义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是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需要。

(三)是提高医药卫生事业执法水平的需要。 (四)是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需要。

六、学习医事法学的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医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理论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理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相关科学的知识。 所谓联系实际:

(1)联系客观事实、制度、现象和实践中的问题。 (2)结合医药、法制的实践。

(3)联系社会思潮、认识、观点和意识。 (4)结合个人工作实际。

(二)历史分析的方法。

研究不同时代的医事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基础,探究产生、发展的根源和条件。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

纵向比较:古今医事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分析、批判吸收。

横向比较:世界各国的医事法律的制度,国际医事立法的情况,吸收外国成功经验、科学成果与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发展特色的社会主义医事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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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 p7

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医事法的概念 医事法的概念

医 事 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1、狭义:仅指全国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 2、广义:本书所述的医事法即属于广义的医事法。 (1)包括上述各种医事法律。

(2)还包括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医事法规和规章。

如:医事条例、规则、决定、标准、章程、办法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还包括:和其它部门法律中有关医事的内容。

二、医事法的调整对象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各种医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医事法主要调节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一)医事组织关系:

医药卫生组织体系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必须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医事组织活动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这样国家才能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医药卫生组织的活动才有准则。 (二)医事管理关系:

医事管理是国家从社会生活总体角度进行的全局性的统一管理。具体说,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医事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目的。

(纵向的社会关系) 为医事行政隶属(职能管辖)关系 医事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 医事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 医事纠纷与诉讼关系等。 (三)医事服务关系:

医事服务关系系指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药卫生咨询,医药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

表现为(横向的社会关系)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主体和特殊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医事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p8

一、医事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医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如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其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医事法同时具有自身独特的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综合性和多样性。指医事法带有诸多法律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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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渊源体系-综合性和多样性。

(2)调节手段:纵向—医事中的社会关系; 横向民事-医疗服务的机制和义务; 有自己的法律,还使用刑法、民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律 。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1)医事法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科学性。

(2)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技术规范法律化——法律义务。

4、社会共同性 健康问题是人类共同的问题。探求享受健康,造就清洁、卫生、适宜的环境,预防消灭疾病,保障人体生命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等问题的办法。 二、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p9

是指贯穿于各种医事法律规范之中,对调整包含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准则。

广义:我国四项基本原则是医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凡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如: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等也是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党的领导;

2、坚持马列主义、思想; 3、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4、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狭义: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系指医事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每人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医疗保健,增进健康,提高生命质量。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依靠科学进步的原则。

开展科研,推广成果。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继承、发展祖国医学;与西医取长补短、协调发展。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

(六)国家医事监督的原则。

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防疫监督、其它有关的医事监督。

第三节 医事法的历史与发展 p10

(一)我国的医事立法

从古代各种法律书籍和古籍的记载看出:

奴隶时代的医事法律的规定,是我国医事立法的启蒙时期。西周《周礼》记载了我国最早的医事管理制度,包括司理医药的机构、病历书写和医生考核制度等。

封建时代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法律逐步发展并逐渐趋于完善的时期。从《秦律》《唐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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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大明会典》《大清律》中,均有医药卫生管理机构、传染病防治、医学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事故处理等医事法的规定。

中华时期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立法专门化、具体化时期。效仿西方设立卫生部负责全国医药卫生工作,制定卫生行政大纲和涉及卫生行政、防疫、公共卫生、医政、药政、食品卫生和医学教育等一系列法规,医事管理制度日趋完备。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始终关心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制定了大量的医事法律,国家的卫生、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国境检疫、中医药等行政机关也制定、发布大量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医事法规或规章。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事法律系统。

(二)外国的医事立法 p11 (三)国际卫生法

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及有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卫生法的特点:

1、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主体是:是国家或国家集团。

3、实施和监督 :除国家外,临时组织的国际专业小组或委员会。

世界卫生组织(WHO)1948年成立。

它的作用:是在国与国之间进行医学和医药卫生立法的交流协作,其各专家委员会与特设小组制定国际医药卫生公约、协约、规则、食品、生物制品、药品的国际标准,以及诊疗方法的国际通用规范和原则,作为其主要工作内容。 除进行广泛深入的医事法理学研究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医事立法咨询,还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国际医药卫生法规与医药卫生相关产品的国际标准,订立了多项有价值的国际公约、条约和世界性医学原则。

国际著名的医学公约有:

《国际卫生条例》 《食品卫生国际标准》 《环境与发展宣言》 《药品生产质量规范》 《残疾利宣言》 《品单一公约》

《精神药物公约》 《放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

1947年成立世界医学会(WMA)。

1948年制定以医学道德规范为核心的《日内瓦宣言》即《医学伦理学国际法》

1947年世界医学会(WMA)制定的世界性医学原则:

有关人体实验原则-《赫尔辛基宣言》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 有关死亡确定问题-《悉尼宣言》

有关医学流产处理原则-《奥斯陆宣言》 有关犯人人道待遇问题-《东京宣言》 有关精神病人准则-《夏威夷宣言》 《献血与输血的道德规范》 《世界人类基因组与宣言》

第四节 医事法的渊源 p12

一、医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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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医事法律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医事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可分:1、层次性结构体系;是从具体表现形式上划分,可理解为医事法的渊源。2、内容性结构体系:大体七个方面:

二、医事法的渊源:

又称医事法的法源。是指医事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1、

2、医生法律 3、医生法规 4、医事规章 5、技术性规范

6、医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国际医事条例. 一、宪 法:

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立法的基础,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的依据。

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方面的许多条款,就是我国医事法的渊源之一,是制定医事法的重要依据。

二、医事法律:

现行的医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直接渊源>

如(十部)1、食品卫生法;2、药品管理法;3、国境卫生检疫法;4、献血法;5、红十字会法;6、母婴保健法;7、传染病防治法;8、执业医师法;9、职业病防治法;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刑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有关医药卫生条款也是医事法的渊源。<间接渊源>

三、医事法规:

以和医事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类型: 1、国家行政最高机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卫生部提出,批准-卫生部发布。如<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3、各省、市、自治区据国家授权或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省制定医药卫生方面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性医事法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四、医事规章

医事规章是医事法律、法规的补充。 制定、发布形式分:

1、卫生部制定-<护士管理办法>。

2、卫生部与其它部联合制定、发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3、各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城市,根据医事法律制定的地方医事规章。――《社区医疗单位的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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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性规范:

可理解为医事活动中的具体操作细则。有如工业方面的工作手册、操作规程。

医事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双重性质。医事标准、医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构成医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事技术规范分二级:

1、国家级-卫生部制定颁布。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

特点:医事技术规范的法律效力不如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相当重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六、医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行政自治或少数民族地区的医事法。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依据其职权范围、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颁布本地区的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文件。

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少的,可以不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

七、国际医事条约

国际医事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或者批准、承认的国际条约。由全国常委会、决定与外国缔结医事条约和协定。只要缔结条约、协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

第五节 医事法律关系 p13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医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它们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全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证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医事法律关系是由医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国家机关-管理监督-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发生的行律关系 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有关医事行律,法规调整。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医药企业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有关医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3、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通常是从事医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预防保健机构或者个人。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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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内 容 和 客 体 是医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医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2、医疗卫生单位; 3、企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公民及居住、进出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

1、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最高层次的客体)

WHO健康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症状,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

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的状态”。

2、行为-主体为达到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行为有两种形式:(1)作 为 - 积极行为。

(2)不作为 --- 对一定行为的。

例:医疗服务关系中,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医疗服务行为。 3、物 -从事医疗、管理活动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品、医疗器具。 4、精神产品 -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明,学术著作等。

四、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p15

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一)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设定模式;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成为可能,但必须有法律事实,才真正体现权利、义务。 (二)法律事实:

1、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主观行为)。 法律行为—是医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最普通的法律事实。

分两类:

(1)合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符合医事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2)违法行为。为法律禁止,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医事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售假、劣药,医疗过失等。

2、法律事件(非主观、被迫的)---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事件。

法律事件分两类:

(1)自然事件:如病人-非医疗因素-死亡-终止医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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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医事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地震、火灾等-停业。

(2)社会事件: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致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医政重大调节,医事法律重大修改,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等。

第六节 医事法的地位和作用 p16

一、 医事法的地位

医事法的地位是指医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指由各种法律部门组成的一

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一般是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依据来划分。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认为除了包括刑法、民法、行、诉讼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外,还包括环境保、知识产权法、医事法、法等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随着我国医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医事法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新兴的、的法律部门,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二、医事法的作用 p17

(一)贯彻党的医药卫生,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 (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四)促进国际医事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 医事法的制定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及原则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 医事法的制定又称医事立法。 医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和其他医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医事立法的法理: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1、狭义: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的特定活动。在我国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2、广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指医事立法主体进行医事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医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医事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医事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原则。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4、贯彻党的医药卫生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和谐性统一的原则;在原则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程度(范围内)的灵活变通。 二、医事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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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对立法机关及其权限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主要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家立法权。

(二)——有权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性的命令;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各部、委、办,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四)地方各级及常委会是地方性医事法规的制定机关。在不与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规。 三、医事法的立法程序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及方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案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 立法中做到:

1、全国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2、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3、进一步在立法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4、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召开联组或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和辩论;

5、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6、法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岐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

第二节 医事法的实施 p20

一、医事法实施的概念

医事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医事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侧重于强调医事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 它包括:医事执法、 医事司法、 医事守法、

医事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

(一)医事执法:(又称医事法的适用。)

广义理解: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医药卫生法律规范创造性的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的活动。 包括国家法律支持的正常医药卫生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法律不支持的非法(违法、犯罪)的活动。

狭义理解:仅指医事司法活动。 (二)医事司法:

医事司法: 特指以人民为主的司法机关,依据医事法律的要求,公正办理医事诉讼案件,维护医事法律的严肃和权威,使医事法律规范得以实现。 (三)医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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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守法:即医事法的遵守,指全体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医事法律规范,将医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自己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医事法律监督:

医事法律监督: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及公民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医事法律在实施中的情况进行督促与监察,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

二、医事法的适用及范围 p20

(一)医事法的适用原则

要求做到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合法(法权范围内,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及时(法定期限内办完案)这三个基本原则。 (二)医事法的效力范围——即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2、空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1、医事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即

(1)开始生效;

第一:规定发布后具体生效时间; 第二:发布之日始;

第三:惯例,均以发布之日始。 (2)失效。即废止的时间;

第一:新法施行,旧法失效;

第二:新法代旧法,规定失效日; 第三:命令禁止。

(3)医事法的溯(音速)及力;

(医事法: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即:对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2、医事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领土、领空、领海及延伸部分领使馆、船机等)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医事法对人的效力

(1)对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

(3)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否,由法规明文规定。边境劳作的居民。

三、医事法的解释 p21

医事法的解释:指对医事法律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按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两种。 (一)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正式解释是特指国家机关依据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医事法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1、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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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1)将解释内容作为法规中的一部分。 (2)颁发解释性文件——补充性规定。

(3)通过立法说明解释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法条) 2、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依据对法律适用工作中的问题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常见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3、行政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1)、卫生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2)省一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法规的具体应用的解释,(所辖区内生效) (二)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无效解释‖或―非官方解释‖。

指社会团体或公民按照个人的理解和认识,对(医事)法所作的解释。 分为:1、学理性解释 2、任意解释。 1、学理性解释:

学理性解释:指在教学、科研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上的根据。

但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推动法学发展有重要意义。

2、任意解释:(骨垢线上骨折九级残)

任意解释:指一般公民、当事人、监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对执法机关的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有参考价值,但不受其约束。

四、医事法的遵守 p21

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守法主体,既要求承担和履行医事义务或职责,也包括守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

第三节 医事法律的责任 p23

一、医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医事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以事实为根据。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 有法必依。 (三)具有国家强制性。 违法必究。 (四)由专门机关追究。 专事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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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法的性质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分: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医事行律规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医事行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求:1、违法的作为;2、违法的不作为。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违法的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了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做出的作为。如:制造、贩卖《食品卫生法》禁止的食品。

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如-发生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部门不采取控制措施。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1)明知故犯:如出、入境时,逃避卫生检疫。 (2)疏忽、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错。

二者均应承担责任,但程度上有区别。

3、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种。 (1)行政处罚

医事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 法律特征:

①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主体作出。即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 ②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③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④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对违法人的惩戒。

⑤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

⑥ 医事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

概念: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主要种类处罚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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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共 性 不 同 点 主 体 性 质 法律救济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都属于行政责任 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法律制度 专门机关实施 从属上级机关决定 外部行为,多属违法 内部行为,多为失职 不服,提请行政复议、 不服,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 行政诉讼 (二)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 构成医事侵权民事责任必备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物质、精神两方面)

2、必须有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有因果关系。 4、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修理、重做、更换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赔礼道歉等

※ 医事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且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三)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刑事责任,必须以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 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等)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危害行为、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分:①一般主体: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特殊主体:需具有特定身份。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由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个因素组成。

《刑法》规定 刑事责任 —— 刑罚种类 主刑: 1、管制(3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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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拘役(1-6个月),

3、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第四节 医事行政执法 (具体医事行政执法行为)

一、医事行政执法的概念:

医事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适用法律,实施国家医药卫生管理的活动。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医事行政执法的特征: (主要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一)合法性。

(主体、内容、程序三者必须合法) (二)主动性。

一般都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相对人申请和同意。 (三)国家强制性。

体现国家意志,是执法的根本保证。 (四)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

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主体——主要有以下单位和机构: 1、卫生行政机关 执法职能: (1)制定相关的卫生规范,

(2)监督、检查医事法律规范在本地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3)调查处理违反医事法律的事件和行为。 (4)依法对违法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处罚。 2、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领导下,的医事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医事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职责:

(1)制定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2)拟订、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

(3)注册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等。 (4)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 (5)监督鉴定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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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核药品广告。

(7)依法监管特殊药品器械。

(8)制定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等。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从到地方的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隶属于海关总署的直属机构,也是我国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之一。主要负责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

5、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组织 主要是各级卫生防疫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承担重要的卫生执法活动,依法享有的监督检查权,处罚权。

四、医事行政执法内容

医事行政执法内容:是指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办事,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

大致分二类: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形式:

(一)医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运用较广泛的一种执法手段。其表现形式: 1、命令。 2、许可。 3、批准。 4、拒绝。

(二)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

1、预防性监督

(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2、经常性监督

(查阅证照、察看卫生状况、操作情况、各人卫生状况、询问、采样等) 也可分:

1、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2、不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三)医事行政强制措施

医事行政强制措施:医事行政执法主体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如:某食物可导致中毒——食品卫生法——封存。 (四)医事行政处罚

医事行政处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惩戒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组织的一种行律制裁。(同:行政处罚)

1、医事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3-17 八届四次通过。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6-19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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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 (2)适用法律正确原则。

(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处罚程序

处罚程序: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包括:

(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指医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

包括:1、受理与立案; 2、调查取证;3、告之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4、听

取陈述、申述和举行听证;5、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处罚决定书。

(2)简易程序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

可当场作出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听证程序:倾听当事双方对事件、事态的主张。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 医事行制监督

一、医事行制监督的概念

广义-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仆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医事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狭义-专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医事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医事行制的内容

医事行制的内容是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概括:

(1)对权力机关制定的医事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2)对医事活动的主体在实施医事法律、法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3)对医事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三、医事行制监督的体系

(一)国家法制监督 国家对医事行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三方面。 1、权力监督:全国各级对医事行政执法主体及工作人员在医事法的适用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进行监督。

权力监督的主要内容:

(1)卫生行规、规章、规定、命令等,有无与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 (2)在医事行政管理中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组织医事行政执法大检查,听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情况的报告。

(5)督促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卫生问题及申诉和检举卫生监督人员的问题。 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卫生行律、法规情况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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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专门的行政监督和一般的行政监督两个部门。

(1)专门的行政监督: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化的行政监督机构——监察部、厅、局、处进行的法律监督。

(2)一般的行政监督:指各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进行的相互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严格卫生执法、医事行政处罚监督都是重要的行制的监督。

(3)司法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卫生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监督)人民(司法判决)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

包括:1、党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执政党在组织上的监督。

2、社会团体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术团体等。

监督方式:政治协商会议;法律诉讼程序。

3、的监督:宣传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 4、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监督方式(1)提出批评、建议、检举。 (2)提出诉讼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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