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 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
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
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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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
(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 (4)社会资金补充。 2、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按照应用开发类(A类)、社会发展类(B类)、经营管理类(C类)等不同类别,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应用开发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2)社会发展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 (3)经营管理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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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对本区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成员,区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
区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由年初预算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项目进度拨付.预留20%作为领军人才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3、预算管理。
(1)徐汇区科委作为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年初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年度资助额度上报部门预算,由徐汇区财政局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结合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分管区长批准。
(2)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由区科委填写《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分管区长批准同意后下拨资金。部门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须根据《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3)将根据要求筹集的匹配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由区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查和使用监管,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预算额度的来源之一。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在区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内,领军人才可根据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申请区专项资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及额度.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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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所申请资金的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2、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明确配套资金的来源和数量,向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推荐。
3、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审核。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注册或纳税在徐汇区的“两新”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军人才申请区专项资金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受理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经专家评审,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5、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徐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
五、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1、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有明细的记录,结合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领军人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须协助区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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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年度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经费。对中期绩效评估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3、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4、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提交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5、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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