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本保密协议由如下双方于2017年___月___日在___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双方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为顺利完成甲乙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书(本项目)约定内容并保护甲方对其保密信息拥有的合法权益,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项目合作所涉相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指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无论是在本协议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供的),甲方根据本协议以书面、口头、图像、传真、磁盘、电子邮件、演示产品或任何其他形式、载于任何载体披露给乙方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但不仅限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保密性信息以及乙方基于上述信息所制作的报告、分析或其他文件。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为本项目合作事项签署的包括合作协议、本保密协议及其他任何协议、协议附件、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件等所有相关文件;
(2)不为公众所知悉、对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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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及其关联方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场竞争地位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
(4)乙方获知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信息、图表和其他技术、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战略计划事宜等有关信息;
(5)乙方获知的有关甲方的所有交易、谈判、纷争、索赔、诉讼、行政处罚以及有关策略、方案、步骤、目标、条件等信息;
(6)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有关本项目的项目开发意见、项目执行方案及其他建议性意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做本项目的服务报价、执行方案、服务承诺、投标承诺等商业竞争信息;
(7)乙方根据甲方信息所制作的报告、分析或其他文件; (8)其他可能被认定为保密信息的。 第二条 保密范围
2.1 乙方应当将保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需知范围内。除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协议一方的成员及/或为履行本项目工作职责必需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上述成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向其他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2.2 本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可以为了本项目之合作目的而通报、讨论和交流保密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3.1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使用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且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为了完成本协议规定之合作目的外,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自用或用作其他用途。
3.2 乙方仅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向其为执行本项目而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雇员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人士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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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证并要求该等人士接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3.3 乙方应采取并要求知晓保密信息的雇员及经甲方同意后知晓保密信息的其他人士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乙方对其自身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护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及/或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3.4 乙方一旦知悉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5 除本协议所规定情形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地复制或复印而用于执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保密信息的任何复制或复印件应当注明该保密信息属于甲方,并且标注“机密”、“秘密”字样或其他类似标记。
3.6 乙方对下列信息可免于承担保密义务:
(1)在甲方向乙方披露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2)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3)如果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强制要求乙方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保密信息做出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荐,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该等通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不被允许的除外),使甲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或同意免除乙方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
3.7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本项目之合作目的未予实现,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其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当甲方要求乙方返还保密信息中的文件、资料时,乙方应当在三(3)日内返还所有保密信息载体所保存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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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并连同全部副本。该等文件、资料的返还并不免除乙方及其接触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的雇员或其他人员的保密义务。
3.8除甲方自愿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外,乙方不得刺探或采取任何其他方式获取甲方及其关联方的任何信息。
3.9乙方理解并承认,甲方不就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陈述或保证。乙方同意,在甲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与保密信息的使用或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相关的或因之引致的任何责任。
第四条 聘任限制
乙方同意,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聘任其因本协议之合作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甲方的雇员,只要该雇员仍为甲方所聘用。
第五条 保密期限
5.1 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5.2 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之间就执行本项目合作事宜已经及/或将要签署的协议,本保密协议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乙方应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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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
7.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
8.2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应由双方以书面方式进行。
8.3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之前达成的所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讨论和约定。
8.4 本协议中如有任何条款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如同并未包含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一样。
8.5 任何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8.6 除了为执行本项目之目的而由乙方享有的对甲方保密信息的使用权之外,本协议没有赋予乙方任何涉及甲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权利或许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由甲方或其相关权利人保有。
8.7 根据甲方信息所制作的报告、分析或其他文件所记载的智力成果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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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由双方在协商之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9.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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