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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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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意志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外部举动

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传统,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及16年《德国民法典》

为代表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 是指以中世纪以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各国法的总

称. 法制改革: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基于社会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立法认识的深化,为了

本国法制系统的完善而对本国法制所作的变革。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进而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审判、检察以及法律服务领域的法律职业者,正确把握并运用法

律解决社会实践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的对主体人的有用性或积极意义。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承认的、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准则。 法律原则: 法律原理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是为其他法律要求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治:应是以民主为目标和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立法: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特定主体依照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

修改法的活动。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

的活动。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

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 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法理学: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和意识形态的科学。 法的本质:是由人以及相应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一定主体利益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和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内容性渊源和效力性渊源。

法律凋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

为规则。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体系、法律体系)

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

强制措施。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律部门: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后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

有机统一体。

权利:权利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基于利益而自主决定某种行为的资格。

义务:义务是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明确规定的、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执法体系:执法体系是指由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所构成的既有又有分工配合的系统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的对主体人的有用性或积极意义。 秩序: 秩序是指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 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

性。

正义:正义是指一种体现人与人之间应然状况的社会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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