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
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1186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场行为的评价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绩、纳税得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其中业绩得分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得分;纳税得分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分;不良行为分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按《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要求实行扣分,其采集、记录公布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二、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实施与事实认定
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相结合。市场不良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完成,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附件:
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不良行为检查记录表 附件二: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调查取证记录表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不良行为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或项目 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人员 严重不良行为: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过期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5、经检查,企业资质达不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 □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检查情况记录 □7、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8、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或与建设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9、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行为 □11、造价咨询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或造价咨询活动中从事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12、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3、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不执行行为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执行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解释意见的 □14、客户投诉在新闻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属实的 □15、主观上故意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咨询业务数据不实的 □16、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的企业,未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诚信档案(A类IC卡)的 一般不良行为: □1、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咨询服务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未按规定保存造价档案文件资料的 □4、被市建委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通报批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 □6、发生客户投诉经核实属实 轻微不良行为: □1、企业数据库中基本信息(在穗经营的场地、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等信息)录入不完整或更新不及时更新的 □2、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股东、注册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3、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4、造价咨询资料有存档,但存档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 □5、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附件二:
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调查取证记录表
调查取证单位 调查取证地点 被调查取证单位 调查取证事项 调查取证结论 调查取证时间 调查取证人 被调查取证当事人 被调查当事人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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