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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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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会导致什么结果?

答: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首先要查明原因,如果属于停租,这是合同规定承租人享受的权利;除此之外,租船人没按时支付租金将导致撤船和货物被留置(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

2、 什么叫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其递交的意义及条件?

答: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船舶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后,由船长向承租人/代理人发出的关于本船已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在船舱、船机、起货机械、吊具等的使用方面已为装船或卸船工作做好准备的书面通知。其递交的条件:1>Ship必须抵达Party中指定的port or berth;2>Ship已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3>ship已通过了各项检查,办妥进出口手续。其意义:1>船方已就绪,随时可装卸货;2>可按c/p所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3、 什么叫远洋运输,其有何特点,正确理解其有何意义?

答:远洋运输又称国际航运,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外国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远洋运输具有以下三大特点:1>危险性。体现在:海上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遇到,损失将十分巨大。所以,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应该预防,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发生之后应充分利用各种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上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等,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2>国际性。表现在: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于是,我们应该经常地进行

市场的系统调研,掌握规律,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方针及对策,并不断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使本企业的货运单证的内容等与国际接轨;遵守国际公约,并调整完善国内立法。3>复杂性。这一点是就远洋运输的系统而言,远洋运输系统包括国际船舶、国际港口、国际货源、国际公约及立法、国际航运经营群体等诸多要素,这就不可避免的决定了远洋运输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努力完善诸要素,并做好协调工作,使整个系统实现最优。

4、 什么叫船舶受载期与解除合同日,船舶脱期有哪几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船舶受载期即指C/P中所指定的船舶抵达指定的装货港或承租人通过“宣港”最后选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随时可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解除合同日即船舶必须抵达C/P中指定的或承租人通过\"宣港\"最后选定的装货港,并做好接受货物装船准备的最后日期。船舶脱期有两种情况:如果脱后承租人将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是船东的原因,不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索赔,船舶所有人则在未受到解约notice前,仍有驶往装货港义务。如果提前承租人将不负有提前装货的义务。

1. 定期租船中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分别负担的费用项目

A. 所有人负担船舶本身的维持费用:船员的工资、伙食给养、淡水及燃料费,

船舶修理费,税金,甲板及机舱使用的备品及船用物料

B. 承租人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燃料费和淡水费(生活用除外),代理费,港口费,

有关装卸货物的费用,与积载货物有关的费用

2. 喜马拉雅条款的主要内容

A. 既适用于合同制诉,也适用于侵权之诉。

B. 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收到索赔诉讼时也可以援引承运人

的免责事项和抗辩理由。

3. 提单的功能

A.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B.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C.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4. 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条件

A. 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指定的泊位

B. 船舶已在各个方面做好装货或卸货的准备

C. 船舶已通过了各项检查,办妥船舶进口各项手续

5. 代理行为有效的条件

A. 代理人必须去得代理权

B.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C. 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代理活动

6. 停租的原因(这些原因和承租人无关)

A. 船员或物料不足 B 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

船员罢工 D 船舶的定期修理及检查、清理、油漆船底 E费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的船舶扣押、 F 海损事故引起的延误 G 清洗锅炉超过48小时 H 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原因(另外船舶灭失合同解除也可停租)

7. 集装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 能长期反复使用,具有足够的强度

B 途中转运不用移动箱内的货物,可以直接转换

C 可以进行快速装卸,并可以从一种运输工具转换到另一种运输工具

D 便于货物的装满和卸空

E 具有1立方米以上的容积

8. 安全港从那几方面理解

A. 自然条件方面的安全:是指该港口应具有能够使船舶避免恶劣气候等自然现

象的危险的必要措施

B. 港口设施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能够提供足够的夜间照明、拖船、引航员

及必要的锚地、掉头区域等

C. 等

航海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设置能使船舶安全进出港口所需要的引航标识

D. 泊状态

装卸货物方面的安全:是指能保证船舶在装卸作业期间使船舶始终处于安全浮

E. 政治局势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没有战争的危险或暴动、骚乱等其他危及船

舶安全的政治因素

9. 网状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A. 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负责

B.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而需根据强

制适用于各该运输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所规定的责任原则来确定

10. 集装箱的典型交接方式:门到门,门到场,门到站;场到门,场到场,场到

站;站到门,站到场,站到站。

11. 定期租船中交船和还船的地点

A. 在可抵达的泊位交船。承租人指定的泊位必须是可靠泊的,如果不可靠泊,

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B. 到达引航站交船。只要在约定时间之前抵达交船港的引航站,即视为交船,

承租人不负引航、拖轮及港口费用

C. 引航员登轮交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引航员没有登轮,就不被认为船舶所

有人以履行了交船义务

多式联运条件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提单由承运人签发或者其代理人以其名义签发

《汉堡规则》第14条第1款:“货物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我国《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两部法都规定承运人可以授权他人签发或由船长签发提单。但是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提单应由承运人签发或以

其名义签发。

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由其签发的提单来证明。承运人与收货人、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⑥此时,承运人承担提单责任,同时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法)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根据《汉堡规则》第10条第2款和我国第62条的《海商法》规定,他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虽然没有签发提单,与托运人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但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定责任。这就是《汉堡规则》第11条和我国第60条第《海商法》2款规定的情况:“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此时对于承担部分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而言,他的责任是明确的并且是独自承担的,此时的责任构成一般认为包含四项要件:1.对部分运输由他人履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部分运输必须特定;3.实际承运人已被指定;4.承运人对部分运输不负责任也须在合同中做出规定。满足条件时,实际承运人对其承担的部分运输向货方负责,而承运人对该区段不再负责。此时,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的规定:“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

2、提单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或者有多个实际承运人时,提单由其中一个实际承运人

签发

此时,对于承运人来说,虽然没有签发提单,但是由于他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提单又是此合同的证明,因此承运人应当承担提单责任,同时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签发提单的实际承运人也应当根据提单承担责任,同时适用《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这虽然与实际承运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观点不符,但航运实践中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却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从保护第三方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出发,由其承担提单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对实际承运人承担提单责任的根据,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承运人由于签发提单的行为而成为承运人,因此应当承担提单责任。此种观点不符合《汉堡规则》和我国关于承运人《海商法》的定义(已如前述),因此不足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现行法下可做变通解释。根据《海商法》第61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第78条:“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既然实际承运人签发了提单,他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依提单确定。或者,根据《海商法》第62条“承运人承担本章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因此,可把经实际承运人签名的提单视为经其书面明确同意的“特别协议”。

笔者认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这是无需质疑的,同时,实际承运人是民法中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毋需质疑的,所以笔者认为,在这个地方争议实际承运人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很可笑很不必要的。

3.提单由船长签发

船长签发提单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根据《汉堡规则》第14条第2款和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也应视其签发提单位代表承租人,即承运人所为,应有承租人承担提单责任;⑦第二,即使船长是由出租人雇佣的,他所签发的提单仍应视为是代表作为承运人的承租人签发的(指承租人揽运第三人的货物的情况),并应由承租人承担提单责任。而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出租人不承担提单责任。

通过这一部分的论述,本人认为应该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把《海商法》第61条前段规定改为:“本章第二节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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