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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民的法经济学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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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民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许多学者对非法移民问题从法学或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颇多的研究,但从法经济学的领域出发,对其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笔者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非法移民问题,通过剖析我国治理非法移民的现状、结合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运用法经济学原理分析非法移民问题的原因、产生的成本及获得的收益并给出完善非法移民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移民 成本 收益 法经济学

“非法移民”(illegal migration)是移民的一个重要而又特殊的组成部分,是指一国公民在没有得到其原国籍国的允许下擅自出境的行为(emigration)或是他国公民在没有得到目的国的许可下擅自入境的行为(immigration)。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非法移民问题中主要处于原国籍国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加深,我国已由最初的原国籍国逐渐向目的国转变。例如,我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与越南毗邻,由于该区域属于山区、无任何天然屏障,从而使得非法移民者有机可乘;1据报道,去年3月,有蛇头将18名越南籍人员非法带入我国境内,被我国警方抓获。2此外,我国东北和内蒙古一带也藏匿着不少来自北朝鲜的非法移民者。可见,非法入境我国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范围在不断扩大。因此,“非法移民”问题不仅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具有实践意义,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产生非法移民问题的原因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 非法移民的法经济学理论分析

法经济学,毋庸置疑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是通过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学家通过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法学问题;经济学家也可以拓宽其研究领域。

(一) 非法移民的法经济学理论的形成

1参见罗刚:《云南边境民族地区非法移民问题及其治理研究——以河口瑶族自治县为例》,北京:法律出版

社2012年版,第53页。

2 中国东方新闻网——蛇头带18名越南人非法入境中国 警方将其抓获

http://news.eastday.com/chyauto/2013-08-27/0262.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运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问题可以追溯到;1867年,卡尔·马克思(Karl Marx)的《资本论》;1880年,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12年,边沁(Jeremy Bentham)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等代表人物的著作。

随后,科斯(Ronald H. 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首次将市场失灵作为交易成本予以分析。1加里·贝克尔(Gary S. Becker)的《人力资本》、《社会环境中的市场行为》等著作首次将法学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例如对犯罪、婚姻方面的法经济学分析。查理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强调运用经济学的概念分析法律问题的重要性。

至此,法经济学理论基本形成。该理论是形成打破了经济法与法学孤立的状态,使法学学者在研究具体问题上有了更充分的论证分析,也使得经济学学者的研究领域更为广泛。

(二) 非法移民的法经济学分析理论

法经济学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逐渐形成自己的分析理论。分析“非法移民”的法经济学理论主要为个人理性最大化。Gary S. Becker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对这个世界进行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资源”对于人类的欲望而言是有限的。2Richard Posner根据这一定义,得出“人是理性最大化者”这一定义,他认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3例如,假设一个处于新环境中的个人,如果通过改变他自身的行为或习惯能增加他在新环境中的存在感,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他会改变其自身行为或习惯。再如,假设一国公欲迁移到别国,从而改善其现有生活,如果该公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迁移,但也许非法途径迁移既行得通又不会被发现,根据人是理性最大化者的理论,相信他会选择通过非法移民的途径改善其现在的生活。

此外,需求规律、社会成本理论、激励分析、效率与平等理论都是非法移民问题的分析方法。这些理论扩展了以国际法视角分析非法移民问题的单一论 1

参见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社会成本问题》,载于《法律经济学期刊》,卷1,第1 页,1960年。

2 See Gary S. Beck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Human Behavior, 1976. 3 参见查理德· 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中文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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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为有效治理非法移民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二. 我国治理非法移民问题的现状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一直对非法移民问题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虽然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移民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行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及都对非法移民问题有所规制;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对非法移民问题的规制。 (一)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以前的治理状况

在《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以前,对非法移民问题的规制散见于《刑法》、行规、地方法规中。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方式做了相应规定;119年颁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游管理条例》、1985年全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等行规对非法移民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制;此外,诸如《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这样的地方性法规也因地制宜的对非法移民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可见,我国以往对移民及非法移民问题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由于各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不同,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法律位阶冲突,这无疑会阻碍有效的解决非法移民问题,必然导致解决法律冲突的成本高而规制非法移民问题的收益小。因此,将各法规统一,不仅在适用时可避免法律位阶冲突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部门的职责范围,使其在处理非法移民的相关问题时分工明确、不相互推卸责任。《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不仅能减少适用法律、法规时的成本, 而且能提高解决非法移民问题的收益。 (二)

《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

今年7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统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出入境的相关事宜做了统一规定。该《出入境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对出入境相关事宜进行统一管理。该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对移民的规制及对非法移民的打击,据在华外国人反映:以前入境中国十分方便,但新法实施后,程序复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第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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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审查严格,如果没有来华学习或工作证明,更是难上加难。可见新法实施虽然增加了立法、执法方面的成本,但也获得了有效规制移民行为、抑制非法移民发生的收益。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相比,新法有如下特点:

《出入境管理法》建立了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该法在总则第五条中

1

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以

往我国有关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这样的机制不仅有碍资源的高效配置,查询时也增加了成本,是成本高而收益小的信息查询机制。新法对这一繁琐庞杂的机制予以统一,建议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既可以优化公共资源,也方便对非法移民信息的查询和掌握,这无疑也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改善机制。

同时,《出入境管理法》增设了“人才引进”类别。以往有关移民及非法移民的法规将护照类型分为4类,即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及普通签证,其中在普通签证适用于来华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中,并未提及“人才引进”的事由,而今年实施的新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首次在签证类别中规定了“人才引进”的事由,从法学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对“高尖端人才”的需求;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将世界各国的人才引进我国,是以成本基本为零的投入,收获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最需要的人员。 三. 非法移民问题的经济机理

如上所述,在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问题时,有时需要建立在一些“假设”的基础上,研究“非法移民”问题也是如此。一些经济学家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原理,将“劳动力”假设为稀缺资源,而这些稀缺资源是要分配到不同的“劳动力市场”的。2这里的“劳动力市场”是通过国界来分配的。假设一国公民企图通过迁移到别国的方式满足其心理、物质、甚至是工资的要求,该公民的劳动力就从其原国籍国的劳动力市场向目的国劳动力市场转移。

笔者在对非法移民问题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时,将我国假设为以非法移民的目的国为主要,不考虑我国公民非法出境问题,通过与同样是非法移民目的国的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剖析非法移民问题产生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试运用法经济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

2 Economic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IMR Volume xxiii, No.3, p.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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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方法得出非法移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权利配置

人们迁移是因为原国籍国与目的国在公民享受权利的方面存在差别吗?

假设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出现政治不稳定、战争或是一些极恶劣的生活环境等情况,假设所有国家都给予每一个公民相同的权利、报酬、社会福利等一切利益,就不会再有公欲迁移,更不会有公民企图利用非法移民这种高成本低收益的方式迁移。1毫无疑问,只有对其原国籍国不满意的公民才会意欲迁移到别国,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优越的工作条件以及更高的劳动报酬,从而过上较之其原国籍国更优质的生活。因此,移民的流向始终是由发展中国家或极不发达地区的公民向发达国家迁移,非法移民的流向亦然。历史上几乎没有发达国家的公民企图非法入境到发展中国家或极不发达地区的例子。

假设叙利亚没有战争,每一个叙利亚的公民都能有稳定的工作、安定的生活,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企图迁移。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最近发布的报告:在1998年至2008年期间,叙利亚移民美国的总人数达25,485人;同一时期叙利亚公民往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移民的人数也有所增长。2移民的成本是放弃叙利亚几乎所有投资,包括人力、物力投资,而假如成功移民到发达国家、或至少是政治稳定的国家,其将获得稳定的工作、安定的生活等收益。

再假设在中国做食品包装的工人每小时可获5块人民币的报酬,而在越南做同样工作的工人每小时仅能得到1块人民币。为了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一些越南工人开始通过合法手段迁移到我国,而不能合法移民者则会考虑投入非法移民的成本,达到入境我国从事较之越南更高报酬的收益。同理,北朝鲜、老挝等国家的公民也是如此。当人们感到不公时,自然会企图移民到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国家。正如Richard Posner认为的,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

笔者认为,权利配置不均是导致移民的因素之一,也是导致非法移民产生的原因之一。人们总是期望获得同等的待遇,当人们在投入相同成本的同时,获得了不一样的收益时,移民的愿望就油然而生。而当移民者投入了相应的成本,却 1

Anne S. Castermans,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十年间叙利亚移民美国总人数达2.5万人》,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yjl/k/201102/2011020739170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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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合法途径获得预期收益时,非法移民的念头也就随之产生。 (二)

劳动力资源

非法移民者抢夺了我国稀缺的劳动力工作吗?

劳动力资源是移民的经济因素,对于这个问题,早期有两种假设:一种假设是一个非法移民者非法进入某一目的国,就有一个目的国的公民移民到外国,无论合法移民或是非法移民,从而达到劳动力资源的均衡;另一种假设是非法移民者所接受的工作是本国公民拒绝从事的工作。1很显然,第一种假设背离了移民流向的基本规律,即发展中国家或极不发达地区的公欲向发达国家迁移,从而得到更好的生活环境、更高的劳动报酬;相反,发达国家的公民却不愿意向发展中国家或是极不发达国家迁移。再者,发达国家缺乏大量劳动力,而发展中国家或极不发达地区有充足、甚至是多余的劳动力。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假设背离了实际,现实中并非一个移民者非法入境目的国,就必然有一个目的国的公民迁移出该国,尤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非法入境的人数远大于该国公民迁出该国的人数。

至于第二种假设,就美国而言,或许可以成立。毫无疑问,随着稳定增长的受教育率,如今在美国已很难找到劳动技能较低的劳动者,他们理所当然不会选择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而通过合法途径移民美国的移民者或多或少都有一技之长,既然他们都是有劳动技能、受过高等教育的移民者,在选择工作时自然不愿意选择低技能的体力活,这些体力劳动通常就由需要生存又缺乏劳动技能的非法移民者从事。这似乎既补充了美国缺乏劳动的现状,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毋庸置疑,非法移民者给美国带来的收益并不大,相反,美国为此付出的成本是允许非法移民者使用其公共实施、接受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服务。因此,虽然非法入境美国的移民者没有抢夺美国公民的劳动资源,但这些非法移民者给美国的带来的经济利益明显小于其在美国享受的公共利益。

就我国而言,如果假设每一个中国的公民都有一份且没有多余的岗位,而非法移民者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较低的劳动报酬获得本应属于中国公民的岗位,那么,非法移民者的入境无疑抢夺了中国公民的有限劳动资源。然而,根据Richard Posner提出的“需求规律”(the law of demand),即劳动人数与所获 1

See Borjas and Tienda, 1987; Green-wood and Mcdowell,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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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成反比,假设非法移民者与我国公民在劳动资源方面产生了有效竞争,从而产生更高的劳动生产率,那么,可以得出非法移民者的入境降低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了收益。但就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迁移到我国的非法移民者普遍劳动技能较低,不一定就能产生较之我国公民更高的生产效率;此外,由于我国仍处于发展过程中,许多社会公共服务、受教育程度、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都不及发达国家,尤其是医疗卫生,我国一些偏远地区的公民仍没有机会享受到此类福利,而非法移民的出现必然导致原本供不应求的资源更为紧张。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非法移民者不仅未对我国经济建设有所收益,而且占用了我国稀缺的劳动资源及公共利益的相关资源,我国非法移民者所带来的成本大于其收益。 (三)

法律、法规及的变化

一国对移民法律、法规及的制定及变化是否能影响非法移民者对目的国的选择?

除了权利配置不均和劳动力资源优势之外,导致非法移民者不惜高成本的通过非法移民的方式进入其理想的目的国的原因还有目的国法律、法规及的变化。若目的国对移民相关方面的规制严格,对“蛇头”、甚至是非法移民者本身来说,都会增加迁移的成本,而其收益,即目的达成的机率相对较小;若目的国有关移民的法律、法规规制松散,对非法移民者而言,会大大降低他们的迁移成本,所获得的收益相对较大。因此,一国的法律、法规及与非法移民者企图迁移的收益成反比。

假设美国不曾遭受“9.11” 恐怖袭击事件,美国不会在短时间内出台加强移民管理、遏制非法移民发生的法案;而美国在经历“9.11”恐怖袭击事件后,通过了《加强边境安全和签证改革法案》,为维护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制定该法案、执行或加强遏制非法移民的措施,其成本增大,虽然该《法案》有效的降低了非法移民入境的数量,从而达到维护的收益。而这一《法案》的出台,又导致非法移民者非法入境时的成本增加,但预期收益却减少,使不少非法移民者望而止步。

再如,假设我国至今没有规制非法移民的相关法律、法规,随之经济的不断 1

1

参见查理德· 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中文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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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周边一些不发达国家公民的非法入境,必然会对我国造成威胁。 我国今年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第四章,通过加大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在我国的就业问题、严格规制签证制度等成本的投入,以立法、执法等较低成本的投入,获得了有效抑制非法移民问题发生的收益。

相反,作为政治经济高度一体化的欧盟(European Uion),在处理非法移民的问题有其特殊性。众所周知,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原则,有关移民以非法移民的规制仅针对除成员国外的第三国做出,而欧盟对相关规制只设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具体规制由各成员国自主决定。这必然导致一些国家的规制严格,而一些国家规制松散。许多非法移民者通过制度规制松散的国家作为过渡国家非法入境,再根据人员自由流动原则顺利入境目的国。对非法移民者而言,在成本不变或差距不大的情况下,选择制度规制松散的国家非法入境能提高该行为的收益。

然而,假设欧盟没有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这一原则,其成本是减少了成员国人员之间的流动,增加了一成员国需要流动到其他成员国的程序等成本,但却能获得更容易抑制非法移民者入境的行为。而就非法移民者而言,若企图非法入境成员国的成本将增大且被发现后遣返回国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减小或没有预期的收益。

依据需求规律,越严格的法律法规,非法移民者投入的成本就越大但收益较小;越松散的法律法规,非法移民者投入的成本就相对较小且收益的可能性较大。在制度的制定、变化与非法移民者投入的成本成反比时,非法移民者必然考虑其所选择的目的国是否得来收益。因此,一国或一区域性组织对移民及非法移民的法律、法规及的制定及变化的确能影响非法移民者对目的国的选择。 四. 法经济学方法对治理非法移民问题的建议 (一)

建立我国的非法移民法经济学研究体系

尽管在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非法移民问题时与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但由于我国的国情与世界任何一国的国情都迥然不同,这必然导致非法移民所产生的成本及获得的收益不相近似。我国不宜借鉴发达国家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我国非法移民问题,因此,建立的法经济学分析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实施严格的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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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充足,甚至是劳动力过甚的国家,与美国需要外来劳动发展经济截然相反。通过上述分析,很容易得出非法移民者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等方面带来的危害。的确,移民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资产投资;1相反,非法移民则是高成本、低收益的资产投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根据现实需要,在发现非法移民者后,在保障其基本的前提下应实施严格的遣返,以减轻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的财政等方面负担。 (三)

法经济学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经济学用其原理对非法移民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在其分析过程中对具体问题做了许多假设,这些假设往往会与实际情况脱离,在解决非法移民问题时必然会陷入困境。再者,这些假设通常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却是需要确定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分析我国非法移民问题不能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学、经济学角度的解释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语

在我国非法移民不断增加的今天,治理非法移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多角度分析非法移民产生的原因是治理该问题的基础。笔者试运用法经济学的原理,通过对我国治理非法移民的现状及非法移民的经济机理进行分析,试给出完善该问题的建议。毋庸置疑,治理非法移民问题并非一件容易的事,从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非法移民产生的原因,得出非法入境我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等方面的影响都是成本高于收益的。因此,抑制非法移民的发生不容忽视。

1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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